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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WTO
请欣赏:《会计与WTO》近来我们时常见到这样一幅广告:一个中国人与一个外国人分别用中国象棋和国际象棋对垒,主题是:如何面对新的游戏规则?
如何面对新的游戏规则?这是每个中国企业直至每个中国人都必须认真思索的问题。入世意味着国门大开;入世即中国的第二次改革开放;入世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此人们似乎都有同感。那么入世对会计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们又该怎么应对?为此,我们特地邀请了11位嘉宾,其中有教授、博士、高级会计师,也有工作在企业第一线的财务总监,请他们谈了谈对会计与WTO的认识。
会计环境大变样
嘉宾们普遍认为,入世后,会计环境将发生很大的改变,归纳起来就是“五化”: 会计国际化、会计社会化、会计市场化、会计法制化和会计手段现代化;而对会计的挑战则是会计能否适应这种环境的变化而作相应的改变。
首先,会计国际化问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李定安教授分析认为,加入WTO有利于加快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但我国目前的情况令人很不乐观,比如会计准则问题,财政部原打算1993至花4年时间建成会计准则体系,后来准备基本建成,但现在打消了这个念头,为什么?因为实务跟不上。财政部基于谨慎的考虑,年初修改了5项会计准则,在体现务实原则的同时,也从中折射出我们与WTO的差距。当然,中国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会计市场还不成熟、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还不高,入世也有个过程,但国际化是大势所趋,是必须首先加以肯定的。我们现在要考虑的是,如何在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去认识国际化,推进国际化,适应WTO的要求。
其次,会计社会化问题。李定安教授说,会计社会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我们从工业社会发展到了信息社会,从宏观角度要考虑可持续发展,从企业角度要考虑自身在市场中的形象,这个形象即社会形象。在社会高度文明的今天,企业的生产行为已经不再是自身的行为了,它要发展,要在竞争中取胜,必须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不仅仅靠你的质量、成本,也要靠你对社会所作的贡献。过去会计尽管对社会问题有一些研究,比如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等,但实际上变成操作和形成共识,我们还做得很不够。会计社会化的另一层含义,就是会计要发挥社会监督的职能。比如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成熟,投资者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制定决策的“依存度”将日益提高,那么注册会计师就应该正确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真正做到真实、可靠。
第三,会计市场化问题。李定安教授认为,会计市场化就是要把市场经济的一些理念贯穿到企业管理尤其是企业财务管理之中。他举例说,前几年推行的邯钢经验,他们实行的目标成本管理、成本否决等,就是通过模拟市场来进行成本控制的。现在我们很多企业都在采取这种市场机制来“反逼”成本,因为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呈不断回落的趋势,惟有通过压缩成本才能拓展利润空间,入世后这种情况将更加明显。所以,会计的任务就是运用成本管理手段,使企业真正感受市场化带来的竞争压力,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WTO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开放市场,按照市场规则来运作。对我国而言,就是要尽快将计划经济完全转变为市场经济。全国旅游行业先进企业深圳粤海酒店董事、财务总监夏祚瑞注册会计师则认为我国在很多方面都没有转过来,尤其是国有企业这一块。他感慨地说,有的地方到今天还在搞地区封锁,不准外地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这显然与WTO的要求格格不入。入世后,会计的地位将更高,作用将更大。就以粤海集团来说,公司曾濒临破产,实行重组以后,痛定思痛,集团领导非常重视财务工作,从整顿财务着手,请“五大”查账、做咨询,通过围绕财务管理展开一系列工作,现在公司已经整体扭亏为盈,重组初见成效。
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张长海博士认为,会计市场化还体现在国民待遇上。入世前,国内的企业存在待遇不一致的情况。入世后,无论从行为主体,还是从行为平台看,大家都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国内企业要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和外国企业竞争,环境会形成强烈的反差。市场经济本身也是一个信用经济,我认为入世后最大的挑战就在于一个“信用”,而目前假账泛滥的情况,本身就是没有信用的表现。对会计而言,有两方面需要我们认真地去面对:一个是道德,另一个是法律。会计人员要以德运用会计法规,要依照会计准则、制度进行会计处理。
(香港)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王正德则认为,会计市场化还体现在会计主体的多样化上。以前国内基本是单一的国有制企业,改革开放之后有了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上市公司,等等,这种会计主体的多样化,使得会计信息需求者多样化,入世之后这种多样化将更为突出,随之而来的是要求我们的会计语言国际化,这是会计环境发生变化的第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就是理财环境和可选择度增加了。以前与我们打交道的大都是本国的银行,将来则要面对外国的银行,金融手段将更加灵活,比如可以跟银行做对冲,把利率和风险控制在一定的水平。另外国外的保险公司将进来,使得我们的理财环境由过去单一的'中国金融企业向多极化转化,融资的手段也增加了。总之,入世后,经济的多样化,经济主体的个性化、多元化,以及我们会计服务的主体它所面对的法律环境的国际化,都使得会计会有一个比较丰富的面貌出现,当然理财风险也将随之增加。
如今,全球500强开始轮番追加对深圳投资,这说明国际巨头抢滩中国市场已达到白热化程度。因此,会计在中国企业竞争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已成为我们不得不思索和重视的问题。
事务所首当其冲
入世就意味着开放会计服务市场,所以最先迎战的就是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总审计师李成章教授分析说,入世后,世界500强、境外的其它企业、各类商业投资机构将到中国来开设分公司、开展业务,但它的母公司在国外,其资本、技术、管理要进来,随之也要求它的中介服务配套跟进,这样势必造成中国的事务所被挤压,加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的兴办,事务所面临的形势无疑是相当严峻的。就说我们公司,曾经有事务所朋友希望能把公司的审计业务让给他们做,我说不可能,因为我们的控股公司在香港,其审计业务是由“五大”的普华永道做的,那么子公司肯定也由它来做,这一点不会有所含糊。
WTO有三大功能:制定规则、开放市场、解决纠纷。按照龙永图的说法,中国入世是由挑着担子的小商贩,变成有头有脸的商人了。但要在全球市场中真正成为有头有脸的人物,我们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对我们的会计师事务所来讲尤其如此。李成章教授说,曾有媒体称,中国的会计市场大概有500亿美元(未来一定时期的业务额),中国内地现有事务所约4800家,年业务收入100多亿人民币,因此
中国内地会计市场潜力很大,但中国的事务所依现在的状况,根本无法与国际“五大”竞争。“五大”中普华永道的业务收入约176亿美元,最小的安达信也有73亿美元(读者可参阅本期“注师长廊”栏目中的有关资料――编者注),而国内的事务所最大的也才5000万人民币。可想而知,我们的事务所将会面临一种怎样的局况。
中国的一只脚才准备踏进WTO的门槛,那些跨国会计巨头们就已开始布阵圈地,加快抢滩的步伐。安达信签约TCL通讯就是一例。“当中天勤倒下去的时候,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随之带来的信任危机让很多上市公司感到不安。而这种信任危机给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了机会。”这表明,我们的“敌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自己。在力量异常悬殊的情况下,国内事务所该如何把握?深圳深超科技投资公司杜智勇博士认为,我们的事务所一定要找准市场定位,通过提高执业质量和联合兼并来壮大自己的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此他提醒说,内地事务所尤其要避免走台湾、香港一些事务所曾走过的老路,让一些优秀的事务所全部被“五大”兼并。深圳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刘祥青则说,机遇是潜在的东西,需要我们去把握;冲击、挑战却是现实的,需要我们去改变。一方面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操守要提高,要切实站在投资者的立场行事;另一方面业务质量要提高,要从人员培训着手来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我们最不能做的事是自己砸掉自己的饭碗。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财务总监梁显治先生则从行业管理的角度给我们提了一些较好的建议。他说,国际上有两大权威机构,一个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另一个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入世后,国内的会计学会和会计师协会应该考虑如何多与他们沟通、合作:一是在专业道德方面;二是在会计专业本身的规范化方面。中国会计欲达到世界水平,需在这两方面努力。
国外注册会计师受青睐
知识经济时代的任何竞争都是人才的竞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入世后跨国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大陆,这些公司一般只会带来少数的管理人员,大部分还是依靠本土化来解决,所以内外资企业争夺人才将成为焦点。那么,会计行业什么样的人才会最吃香呢?梁显治先生介绍说,公司在选用人才时,多考虑的是个人的经验和学历。但就财会人员而言,对具有英国特许会计师资格(ACCA)证书的,我们一般会优先考虑;如果仅仅是获取内地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之类的,我们就很难肯定,因为我们觉得未来会计专业人才应该具有国际水平,否则很难适应会计国际化的要求。
李成章教授的例子则进一步表明,拥有ACCA等资格是何等重要。他举例说,有一家公司要在香港上市,让我推荐一名会计。我在我的学生中物色了几个,结果一名毕业才两年、在学校就考取了ACCA的被看中了,一录用年薪就是16万。我所在的公司也是这样,共有6人具有ACCA证书。李教授感慨地说,外企就要这样的人。其实这些人也没什么非常特别的地方,就是外语好,电脑好,对西方会计准则比较熟悉。但同样的会计系、审计系毕业的同学,外语、电脑不好,知识面又不宽的,则很难找到工作。由此我想到国内的教育问题,目前基本上还是一种应试教育。我们的教育要想适应WTO的要求,一是要改变现有的教学方式,多渗透进一些会计案例。二是要多派一些留学生到国外,吸收国外先进的会计知识和方法。再就是经常性地将一些年轻的教师送到国外去培训。另外,外国的事务所进来以后,需要一些人才,如果中国的教育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提供不了相应的人才,那么它的培训机构必然也跟着进来,它办培训班,对我们的会计教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冲击。所以我们的学校除了保持正规的学院式教学外,今后还要与社会机构合办或协办一些培训班,适时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
李定安教授则认为,学校应该向培养复合性会计人才方面转化。他分析说,随着计算机集成系统的快速应用,会计手段将更加现代化,这也是我们前面谈到的会计环境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入世后,国外许多新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如ERP(企业资源计划)、CRM(客户关系管理)、JIT(适时生产技术或适时制管理)等,都会蜂拥而至,从学校培养学生的角度看,首先就要向复合性人才方面转化。怎样复合?数学、外语、计算机,加上专业技能,如果从更深层次的要求讲,还需要技术经济学、战略管理、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只有复合起来,才能面对将来的人才竞争。现代管理分为两类:一个是技术层面的管理;另一个是价值链管理,而企业管理的核心就是价值管理。今后的管理特别强调数学建模,建模才能上计算机,才能搞系统设计。就拿我们学校来说,要求研究生毕业的能够做系统设计,本科生毕业的要有一定的系统维护能力,因为当前的软件一般都需要二次开发,尤其是成本和财务管理部分。
假账尾巴长不了
有人说,中国入世最大的风险是对游戏规则的无知。对此,深圳市外汇管理局外汇检查处副处长文善恩博士是深有感触。他说,WTO是一个多边协议,解决的是一个非歧视性问题,鼓励自由贸易,自由投资。而这种“自由”又是在一系列规则的约束下进行的。现在有人说,与其说是中国加入WTO,不如说是中国政府加入WTO。因为政府忙碌了半天,企业不知道规则。这是最可怕的。既然加入了,政府就要按照有关的要求去制定规则,企业就要按照这些规则去做生意。那么作为会计,就要提供充分、公开的信息,要让贸易伙伴、交易对手充分地了解你,但目前我们还做不到这一点。朱总理曾在国家会计学院题词:“不做假账”。仅凭这一点基本的要求,这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大的挑战,如果连这一点起码的要求都做不到,那我们的贸易对手怎敢与我们做生意?!这不仅是对全体会计人员的一个挑战,而且是对全体管理者的一个挑战。
看来,假账问题将是入世后的一大隐患。如何消除这一隐患呢?嘉宾们都谈了自己的看法,根本的一条还得从完善法规、加强执法力度着手。王正德认为,完善会计法规和审计法规首先要使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跟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把握好准则的政策性、统一性,并正确处理中国特色问题。杜智勇博士则建议,在会计、审计法制化过程中应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并且在管理上要避免矫枉过正的现象。比如说,我们的验资准则中有一条规定,出资人必须与合同规定的相一致,而最近我们在运用这一规定时碰到一个问题:一家新近成立的合资企业,外方股东是一家台湾公司。由于台湾对大陆的直接投资是受到限制的,超过1000万美元须经台湾经济部的审查,所以台资进来时必须“绕个弯”。这样一来,出资人与合同规定的投资人就不一致,就违反了验资准则,因此弄得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敢做。因为以前验资出了一些问题,现在加强监管是必要的,但不能把一些正确的东西也给堵住了。我们总存在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对事务所的管理也是如此,比如给“银广夏”审计的人出了事,就要撤销整个事务所。夏祚瑞则从“德”与“法”、“做人”与“做事”的辩证关系加以了分析,他认为一个职业会计工作者,首先要学会做人,要用道德来规范自己,起码不能做假账,因为这不是技术问题,而是道德品质问题。学会了做人,做事就不难了。只有两方面进行学习和规范,才能适应入世和经济发展的要求。深圳市金广汇理财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建萍女士则从道德规范角度阐述了做假账的危害,并表示,自己作为一名职业会计师,应努力维护会计师
良好的公众形象,为根除假账尽职尽责。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日前表示,我国将严打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造假行为,对造假账者,发现一处处理一处。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打假力度的加大,以及入世后会计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肯定会改变。假账的尾巴长不了。
深圳准备得咋样
深圳会计(行业)随深圳特区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得以同步推进。1992年,基本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会计准则(试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通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在全市范围内施行;而深圳的外资企业又比比皆是,许多人(包括会计人员)似乎早已感受到了“洋制度”、“洋管理”的魅力。值得一提的是,深圳对会计准则的提前“消化”(比如:国家要求暂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深圳要求股份公司都要执行;要求以后执行的,现在就执行),也使深圳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差距缩小。那么,有着得天独厚优势的深圳,是否意味着受入世的影响不大,可以高枕无忧呢?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成放晴副处长的回答是:不容乐观。他认为,仅仅从会计管理的角度看,就有许多工作要做:
首先是会计人员的“准入”问题。由于以前会计人员持证上岗的条件比较低,使得国内本身的会计人员已经趋于饱和,加之入世后大量的国外(境外)会计人员,如一些企业的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会计服务公司的会计师会涌进来。人员的相对过剩迫使我们今后不得不提高会计从业的“门槛”:一是提高教材的层次;二是加大考试的难度。通过严格控制会计人员“准入”来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质量和整体素质。
其次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我国自颁发具体会计准则开始,到今年初颁布《企业会计制度》,都明显表明加快了会计跟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可以说我们目前正处在一个会计制度大变更的时期,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不停地颁布,造成会计人员知识更新的节奏非常之快,如果你两年不学习,你肯定会落后。一方面入世本身会带来许多新的知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我国的财务会计政策导向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新制度强调会计确认取消了如待处理财产损失、呆坏账的报批等一些会计审批事项,放宽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有关比例的限制,企业的自主权更高了,会计处理更灵活了,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了,当然做错账和利用会计政策做假账的可能性随之加大。那么,作为会计管理部门,我们除了加强宣传外,更重要的是抓好培训,尤其在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上。要使企业会计人员明确,不是简单地凭制度来做账,很多地方都要求我们要有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还要让企业负责人明白,执行新制度和新准则,可能导致企业利润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继续教育教材层次和教学质量,我们责无旁贷。现在新的《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经颁布,如果会计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考试,我们将按规定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是新《企业会计制度》、新准则的执行问题。财政部一般要求暂在股份公司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国有企业报批执行;而深圳则要求深圳属地的国有企业1月1日起即执行,起所有企业均执行。这也是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尽早消化差异的一种做法。
第四是会计电算化问题。以前我们对电算化使用的软件、“甩账”等实行审批,现在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取消了,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今后只要你的软件出的会计报表符合我国会计准则、制度的要求,我们都欢迎你进来,也欢迎企业使用。但对电算化人员要求持“会计电算化证”上岗的规定不仅要保留,而且要求将越来越高,要逐步从初级向中高级过渡,要培训出一些更高素质的会计电算化人员。
第五是对财务咨询公司、会计代理记账公司的审批和管理问题。一是在审批上将逐步放松,因为西方国家对此是相对放开的。二是在管理上,仍然要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清理整顿。三是引导这些公司正确、有效地开展业务。比如说,以前国内企业一套报表总想同时满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及税务制度的要求,所以总是调来调去。但新会计制度为了和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特别强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相分离,就会计要求而言,企业只需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就行,而给税务部门的报表可以按有关税务法规再做调整。由于企业以往给税务部门的通常是会计报表,这样就有一个转化的过程,而这个转化工作就可以由会计代理、咨询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因此,我们要引导和鼓励这些公司多做这方面的业务。
第六是加大会计法规执法检查的力度。今年的《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深圳就扩大了检查的范围;明年将按照有关的法律程序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该移交司法部门的就移交司法部门,该罚款的就罚款,该公示的就公示。
最后,成放晴还特别强调,作为政府会计管理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提高会计服务水平。比如现在很多企业都没有一套完整的、可供企业内部实际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我们将指导企业建立这些制度。
结束语
深圳将作为“第一梯队”首先迈入WTO的大门。我们在为此感到自豪的同时,也不得不捏一把冷汗。因为我们到底有多少准备,有多大信心,似乎谁心里都没底,况且“车到山前必有路”者大有人在。在此要说的是,入世已成为现实,我们该是警觉和行动的时候了。
来源:《特区财会》第11期
关于国际WTO惯例仲裁规则论文
1.仲裁协议的内容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备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一是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当事人愿意接受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和仲裁机构作出的合法有效的约束仲裁裁决,并承诺自觉履行裁决的义务。二是仲裁事项,是指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它明确了当事人同意将怎样的争议提交仲裁,是直接关系到仲裁机构管辖范围的内容。仲裁机构只能审理仲裁事项内的争议,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否则属于越权审理,仲裁裁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三是仲裁地点,是仲裁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程序法上讲,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了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规则时,仲裁的进行应遵循该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规则或者选择的仲裁规则对仲裁程序中的某个问题缺乏规定或者规定模糊时,仲裁程序的进行就需要引用仲裁地点所在国的仲裁法律或者其他程序法律加以补充。四是仲裁机构,即经当事人仲裁条款授权受理涉外争议案件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管辖机构。国际仲裁有两种仲裁形式: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庭。常设的仲裁机构往往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如秘书处(局),有确定的仲裁规则作为仲裁的程序依据,拥有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审理形成稳定的运作体系,方便当事人进行仲裁。五是仲裁规则,一般说来,仲裁条款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即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认为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2.仲裁条款的生效要件
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齐备的要件,虽然国际上对于仲裁协议的要件没有统一的规范,但是理论上看,主要可分为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类。
2.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
《纽约公约》第2条规定,仲裁协议应该是书面的,并且是缔约国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之一;《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7条第2款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这两者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我国《仲裁法》第16条也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关于“书面”的含义,国际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对“书面”进行解释,是一个在实践中需要探讨的问题。
2.2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仲裁协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我国涉外仲裁协议与国内仲裁协议都必须满足该实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仲裁协议都将因内容不具法定要件而没有法律效力。在涉外仲裁的实践活动中,协议缺少法定内容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仲裁协议、解释仲裁协议等途径来使仲裁协议完全,从而获得效力。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1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当事人签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争议发生时,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请申请仲裁,通过仲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是仲裁协议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当事人则无权请求仲裁;若一方当事人在无仲裁协议情况下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同时,仲裁条款也限制了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手段解决纠纷。订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只能进行仲裁,且向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而不能在法院提起诉讼。
3.2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权
仲裁属于协议管辖,当事人选择仲裁是自治行为。通过仲裁协议,当事人赋予特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特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必须以仲裁协议为依据。只有存在有效仲裁协议,并且在仲裁协议规定的争议范围内,仲裁庭才有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4.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1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是解决商事争议的最终结果,如果裁决能得到承认或执行,则争议通过仲裁得到了彻底的解决;反之如果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则整个仲裁过程得不到最终结果,整个仲裁努力会付之东流,全部落空,仲裁条款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及相关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仲裁裁决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当事人不予履行的。,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2国际仲裁裁决在裁决作出国(地区)的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如果某一国际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作出国(地区)申请执行,则该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和我国,都给予外国裁决以及在该国作出的涉外裁决的强制执行以特殊的地位。
4.3国际商事仲裁在外国的强制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较为复杂,主要是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予以调整。当前,外国的仲裁裁决能得到国内的执行,主要得益《纽约公约》在145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纽约公约》共16条,它规定了公约的宗旨,执行范围,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拒绝执行的理由。公约的宗旨是“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第一条第三款),即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应能在另一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并得到执行。
4.4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在国外的强制执行
我国1995年仲裁法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若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他应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实践中,中国涉外仲裁裁决主要通过《纽约公约》在中国境外得以执行。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有关当局认为,按照该国的法律,裁决中的争议事项不适合以仲裁的方式处理,或者认为仲裁的内容违反该国的公共秩序,也可以拒绝执行。
5.仲裁时效
仲裁时效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以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即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权利。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使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History of W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ame into being in 1995. It is the successor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established in the wake of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was developed through a series of trade negotiations, or rounds. The first rounds dealt mainly with tariff reductions but later negotiations included other areas such as anti-dumping and non-tariff measures. The latest round, the 1986*94 Uruguay Round, led to the WTO's creation.
The negotiations did not end there. Some continued after the end of the Uruguay Round. In February agreement was reached on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with 69 governments agreeing to wide-ranging liberalization measures that went beyond those agreed in the Uruguay Round.
In the same year 40 governments concluded negotiations for tariff-free trade i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products, and 70 members concluded a financial services deal covering more than 95% of trade in banking, insurance, securities and financial information.
At the May ministerial meeting in Geneva, WTO members agreed to study trade issues arising from global electronic commerce.
The next ministerial conference is due to be held in Seatt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late .
In , new talks are due to start on agriculture and services and possibly a range of other issues.
WTO与黄河水利论文
摘要: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关键词:WTO黄河水利
一、WTO及其影响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其成员有142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经过的艰苦谈判和完善经贸体制,终于成为正式成员。WTO作为全球处理国家(地区)间通商规则的唯一国际组织,其主要功能是保证国际贸易顺利、自由、公平、可预测地进行,其基本目标是国际贸易的可靠性,最终目标是一个繁荣、安全和负责任的经济世界。WTO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减让关税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以及可预期性原则。世贸组织的各项原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每一个成员国和地区的政府都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政企分开、政府决策和执行透明化,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世贸组织是一个以带有强制性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这个组织就意味着各成员政府的有关决策、执行行为都受世贸组织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以消除或者限制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并通过世贸组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把政府行为置于世贸组织其他成员监督之下。因此,加入WTO,在立法适应相应的国际经济法的同时,影响最大的是政府,特别是对行政管理观念、方式、制度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的影响。因此,WTO条款也被有些学者称为国际行政法典。
我国政府加入WTO的基本承诺是“遵守规则,开放市场”。中国虽然经过的改革开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与WTO法律框架体系相比照,仍然存在许多不适应的地方。如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壁垒仍然存在,市场开放度低;各类行政审批繁琐复杂、范围过广、时限过长,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差,缺乏纪律依据,随意性和自量权过大;部门保护和地方保护时有发生;政府管理规范化、法制化偏低,
政府决策和执行缺乏透明度。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规则接轨,传统计划经济下的行政管理方式将面临巨大的冲击和挑战,政府管理部门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法和管理经济的模式等方面,都需要改变。长期以来通过下发各种公开的和内部的文件,用行政命令来管理经济行为的方式,需要在世贸组织原则的框架下,按照透明化的可预期性原则,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经济管理。
WTO是全球众多国家经过几十年不断的探索、谈判、交易而形成的一整套经济规则,因此加入WTO的谈判,一方面表现为不同经济体的经济利益调整或者是国家经济主权的部分让渡,同时也是原有经济制度与WTO规则的融合,虽然它表面只是表现在经济交易规则上,而背后则包含了种种经济制度:法律、政策、证券、关税、知识产权、科技、外汇、农业等等。如果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以前是改革促开放,现在则是开放促改革;如果说,改革开放是中国发展的第一次助推器的话,WTO无疑是第二次助推器。
二、黄河水利改革发展与WTO
我国加入WTO将对各行业尤其服务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带来竞争的挑战和发展的机遇。黄河水利企业也会受到或多或少的冲击和影响。更深远的影响是在政府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思想等方面,加入WTO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的改革。水利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管理体制和机制也必然随着政府的整体改革而发生巨大变化。
从WTO的主要原则看,影响政府行为的主要有非歧视原则、自由和竞争原则、可预期性原则。随着加入WTO,与国际贸易相关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首当其冲,其改革将至少在三个方面加快步伐:第一,组织的公开;第二,决策的公开;第三,管理的公开。尽管这一改革压力对作为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黄河水利并不直接,但是伴随着改革的深入,黄河水利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治黄事业的发展。例如:为解决政出多门,努力贯彻“一件事只能由一个部门管”的`原则;现行体制下的一些政府管理过多的职能可能要逐步转给中介组织;成立综合流域各省(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黄河管理委员会,将为公平、公正、合理地进行黄河重大问题决策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决定坚持公开发表,而且制定的过程也逐步建立接受更多的监督的机制;通过在黄河上加快推行的基本建设三项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等体现决策公开化、程序化。
当然,市场经济仍然需要政府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对作为国家基础产业的水利,作为流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的黄河水资源配置及黄河整体的治理开发,都需要更为有效和用力的宏观管理,但这种调控将越来越多的采用市场手段、法律手段。需要考虑有针对性的产业政策。
一是水资源政策。应加快研究有关水资源合理配置利用及水污染的防治要求,合理限制和调控高污染、高消耗企业进入我国市场。
二是农田水利政策,加入WTO,农业将受到较大冲击,国家必须给予合理的扶持。因此,应当充分利用国际上将农业灌溉设施作为基础设施的有利条件,确立和稳固政府对农田水利扶持,并对相关运营单位给予适当的国家支持,从而降低农民的相对经营成本。
三是标准化政策。对设计、咨询、科研等技术行业来说,开展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工作将显得尤为重要。四是合理的产业保护政策。如基础产业市场的准入控制,政府采购等。供水等产业涉及国计民生,需要合理的市场准入控制和产业保护。通过政府采购来保护国内产业则是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应当在WTO允许的框架内将这一政策用足。
市场经济也被称为法制经济,其经济的正常运行以规范的法律、法规为基础。黄河是世界上最复杂难治的河流,而且参与黄河治理开发的地区、部门众多,要求不一,关系协调和利益调整非常复杂,水事问题相对其他河流更为突出。加快《黄河法》立法进程的需要将更加迫切。加入WTO,标准化问题特别是强制性条文部分也属于法律法规与WTO接轨中需要尽快解决的。水利部已经开展完成了《加入WTO后对我国水利标准化的影响及对策研究》课题,包括中国与WTO主要成员国的标准化、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标准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标准化、水利技术装备与产品标准化四个方面。
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加大力度。世界更趋一体化的结果是人才择业机会的增多,从而导致对人才竞争的加剧。治黄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学习水利、经济、法律三个方面的知识,实现专业化、经营化、基础化。即以学术技术带头人为代表的高层次治黄专业人才队伍为核心,建设黄河治理开发专业科技人才队伍;以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为重点,将市场经济的理念和技术手段灌输到宏观管理和黄河水利经济发展中;以强化岗位技能为根本,培养大批从事治黄一线实际操作的基层队伍。
为了应对WTO的冲击,加快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进度也显得尤为重要。不论是政治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指出了制度对经济的巨大促进和制约作用。有效的制度是确保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面对世界经济体中实力强大的竞争对手,更需要尽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这也是黄河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能动性,走向市场的通行证。同时,还应当建立良好的用人制度,尽快做好打人才、技术的争夺战的准备。
三、企业竞争及产业发展方向
中国正式成为WTO会员国,从事设计、勘测、水利研究、监理等服务行业,以及施工、供水、发电、土地开发等二、三产业的黄委企事业单位,将面临越来越少的行业保护和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引进、联合的行为将越来越多,机遇与挑战将并存。
供水企业应尽快占领市场,重点是城镇供水。逐步增强经营能力,提高供水质量和服务水平,将来可拓展成为职业经营集团。目前我国供水市场的高额利润已经吸引了众多的国际公司的注意力,法国等发达国家的一些大型水务公司已经在我国开展经营业务。抢先占领市场,成为市场的领先者将获得巨大的领先优势。由于水是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品,供水属基础设施行业,尚未进入WTO轨制的范围,这种特性决定了在供水市场上,要尽快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准入和退出监管力度,实施供水经营权控制和产品价格监管。必要时,也可充分利用BOT、BOO等政府合同方式,合理推进和调控供水行业发展。
施工企业必须加快企业升级换代的速度。我国在建筑服务方面,在商业存在的市场准入、工程承揽、国民待遇方面,都做出了新的承诺,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加入WTO之后,搞地区封锁、地方保护是毫无出路的。必须尽快将承包水平从单一的施工承包提高到能集项目投资者、建造者和经营者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从长远看,要摆脱单一的利润低下的以土木工程为主的经营模式,积极发展成为能够承建交通、工业、石化、加工、电力、供水和环保工程之内的多种行业工程项目的企业。
科研单位应该突出专项技术优势,适应黄河治理开发现代化、科学化的要求,按照李国英主任提出的建设三条黄河的总体思路,立足黄河比较优势研究如泥沙研究、水资源配置、防洪等,稳固基本市场;实行以核心技术为依托的多元化发展战略,实现市场的多元化,走出黄河,开发新的市场;黄委可结合专项技术研究,充分利用WTO中产业开发研究补贴幅度可达到研究费的75%,商业化以前的开发补贴幅度可达到50%的规定,对专业技术型企业加以政策和经济扶持,以利于黄河治理开发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设计、规划、咨询企业还需要摒弃过去业务为主的认识,加强市场开发和人员培训,特别是加强信息管理,努力降低管理成本,以适应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监理企业要改变过去仅停留在设计、施工阶段的惯性,发展工程前期的咨询业务和设计阶段监理业务,逐步形成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参与能力。
水电企业具有成本低、能够调节用电峰期、无污染等优势,目前只有通过引资、联合等手段,实现与下游产业的利益共同化,来规避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随着进入WTO,国内电力市场的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会逐渐降低,产业本身优势将逐步体现,纵向一体化经营战略将得以实施并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用力的支持,类似三门峡铝厂的无奈局面将不再出现。
工程造价咨询业和加入WTO后的对策论文
目前在我国建筑业不约而同地掀起了如何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大讨论。学术界、企业界都在为建筑造价咨询业的前途和发展献计献策。我国造价咨询业起步晚,与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业内人士感到了危机感。近几年在建设部的重视下,对工程造价咨询业虽采取了快马扬鞭加快发展的政策,为“入世”奠定了一定基础。但由于我们的造价咨询业资历短(浅)、业务素质差,“入世”后我国的造价咨询机构怎样发展?如何与国际造价咨询业接轨?这是我们造价咨询业值得深思和探讨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现状
为了加快建筑咨询业的发展,建设部于颁发了建标13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迅速发展起来,就全国而言除由建设部审批的500多家甲级咨询单位,外加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的乙级和丙级咨询单位总量约计有数千家。这是造价咨询业的一批骨干力量,也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培育市场主体,促进造价体制改革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措施,是建设工程造价形成走向市场化的重要一步,这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将成为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力量,为“入世”“接轨”奠定了基础;但从素质上看现已获得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展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很难适应“入世”工作需要。
1. 不具备独立完成咨询任务的能力
据笔者了解,目前现有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项目只是执行定额和有关文件,不能承担起市场经济中工程计价的职能。将要作为建设工程计价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出现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因为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按照价值规律,市场供求规律形成合理的工程造价,改变原来由政府直接定价的模式,这就需要具有一定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提供专门的服务,帮助不具备专业技能的投资者或施工单位确定、控制、管理工程造价。如果只是按定额体系计算工程量,审查造价,是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的。即使现在还能够勉强维持一段“咨询”业务,但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加快以及与国际惯例的接轨,这类咨询单位将难以维持,更不能适应入世的需要。
2. 造价咨询单位业务运行范围狭窄
现在许多咨询单位实际上只限于搞工程“结算审查”,远未发挥出造价咨询单位应有的职能。建标(1996)13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等业务工作”。可见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范围之广泛,它包括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回收年限以及工程各阶段造价的确定、造价监控、信息资料服务诸多方面。但现有的咨询单位大多将业务定向于工程结算审查,特别是具有财政、投资管理及审计职能的单位。由于建设工程投资数额巨大,施工周期长,围绕着实施过程的各类服务的收入较高,工程结算审查相对于全过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而言工作量较小,收入却不低,所以咨询单位乐于选择接受此类业务。但工程结算毕竟是工程造价确定的最后环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职能重点应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投资回收效益分析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与监控。国家推出工程造价咨询的目的之一是培育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在各个阶段发挥其计价作用,促进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如果这些计价主体只是热衷于结算审计,就偏离了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一些单位的“审查”活动还带有行政色彩,并与经济利益联系密切,就更远离了发展造价咨询的初衷。
3. 造价咨询队伍薄弱
近几年我国在工程造价咨询领域建立了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与注册制度,但是,这种全国性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考试才进行过两次,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数远远满足不了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工程师的需要。如山西省据不完全统计现有造价咨询单位140多个,现有造价工程师600余人。且从这两年的考试情况来看,通过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中,有许多人并不在造价咨询单位工作。因此,实际上目前造价咨询单位中,大部分是没有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在从业。这些人按照过去计划经济时期机械套定额的作法编审概预算可能还能胜任,但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就不可能具备独立完成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的能力。
二、加入WTO对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影响及对策
“入世”后有利因素集中体现在造价咨询市场及竞争机制的规范与建立,使国内较大的造价咨询单位利用我国的廉价劳动力参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平等竞争。国外一些造价咨询机构亦进入我国造价咨询市场,这样可引进和学习国外先进的造价咨询管理经验,促进和带动我国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不利方面: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起步晚,市场竞争能力差;而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已相当发达,进入良性发展阶段。
2.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范围广,熟悉国际惯例;而国内咨询单位大多进行概预算和结算的编审工作,业务范围窄,也不熟悉国际惯例。
3.境外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人员素质较高;而国内咨询单位人员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加入WTO后,我们在看到自己有利因素的同时,更要找出与国际造价咨询市场的差距。
显然,就加入WTO对造价咨询业来说,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从目前国内造价咨询市场来看,挑战多于机遇。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途径。
1. 进一步充实国内造价咨询力量,提高独立完成造价咨询业务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该熟悉和掌握有关法规政策、技术经济标准,了解国际、国内市场的经济信息,并能接受建设各方的委托,独立完成工程造价的估算、确定、管理等业务,以适应与国际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接轨的需要。
2. 拓宽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拓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就是要把造价咨询业务延伸到为建设项目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投标报价、合同价格以及不同阶段造价确定等。为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方面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服务,通过实践,全面提高造价咨询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以适应国际造价咨询市场竞争的需要。
3. 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造价咨询队伍
虽然我国目前每年进行造价工程师的考前培训工作,但从现有造价咨询队伍的实际情况看,不仅人数少且素质低,远不能满足“入世”需要。目前造价咨询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缺乏合同知识、国际工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招投标知识以及索赔意识,离开定额、规定就不知如何是好。因此必须定期、不定期对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知识培训工作。目前国内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人员大部分未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因此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按照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要求的知识进行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拓宽知识面,为今后的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增强竞争能力。
总之,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作为管理者的政府既要培育、鼓励这支队伍的形成与发展,文要对其加以约束和规范,使其有一个较高的起点,这样才能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取胜。
摘 要:本文从商法角度对WTO协定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重新定位,认为指导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商事原则与WTO基本原则具有相同之处。
论文关键词:WTO;基本原则;商事原则
WTO协定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既是WTO运营的规则也是各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和行使权力、制定各国国内法的国际法依据。这些原则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的准则,它包括:利润最大化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安全原则等。从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有着本质的不同,但实际上二者具有“异曲同工”的特性。本文从商法的角度试图对WTO基本原则进行分析,以便重新阐释该基本原则,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使用空间。
一 WTO是为建立世界贸易统一市场而成立的多边贸易组织,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评价GATT那样:“GATT的创立和成功成为在历史上曾以重商主义为准则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杰出范例。重商主义政策的基础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进口以积累外汇(诸如金银)。”
1即GATT/WTO在推动各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削弱重商主义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则是WTO规则的核心,也具有WTO规则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贯穿于整个商法制度和规范中。它主要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的基本原则和规制商行为因素的基本原则两类。
2表面上看,二者的区别十分显而易见:首先,适用主体不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各成员政府,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主体与商行为。其次,适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则是规范各成员政府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管制权力,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是为了保障各类商事法律关系基本要素稳定和统一,或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条件“
3.最后,适用方式不同。一成员违反WTO基本原则,另一成员可提起”违反之诉“(violation complmnts),寻求DSB保护;商主体违反商法基本原则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另一商主体可寻求一国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司法或行政救济。 然而,透过表面,我们也能从实质上探究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的相同之处: 第一,产生根据相同。WTO基本原则的确定奠定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促进了各成员间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推动了世界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则的产生基础是基于市场机制,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产生于市场交易的建立与完善。从商法历史发展讲,商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与发展依然如此。 第二,规范对象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关系,而商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商事关系。通常人们认为,国际贸易关系即国际商事关系。施米托夫先生关于商法与国际贸易法关系揭示了国际贸易关系与国际商事关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们正在开始重新发现商洽的国际性,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这个发展圈子已经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总趋势是摆脱国内法的限制,朝着普遍性和国际性概念的国际贸易法的方向发展。”
4 第三,规范性质相同。WTO基本原则作为强制性规范,具有公法性质。尽管商法规范兼具公、私法性质,但究其基本原则规范性质而言,仍为强制性规范,且具有公法性质。 第四,适用环节相同。WTO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贸易中的市场准入及准入后待遇、条件。商法基本原则亦同样适用于商主体设立、商行为等环节,换言之,即为商主体市场准入及运行条件、方式等。
二 上述关于WTO基本原则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性分析,为我们从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则奠定了理论基础。然而,WTO基本原则如何体现商法基本原则呢?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WTO的宗旨是:在发展贸易和经济关系方面应坚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并扩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等方面的原则,为可持续发展的目的而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根据各自需要和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状况,加强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能获得与其他国家贸易额增长需要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根据互惠互利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并在国际贸易关系上消除歧视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巩固原来GATT、以往贸易自由化的努力结果以及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全部结果。5从这些宗旨我们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贸易自由化为终极目标。为实现此目标,通过设置非歧视待遇原则、降低关税、消除歧视性待遇,从而降低国际贸易成本,以提高社会全体之福利。同时,为了加快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为其规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功能与商法的“利润最大化”原则基本要求相符。利润最大化原则,也称营利原则,商人的经营目的、经营手段、经营方式无不渗透着营利的思想,受营利原则的支配。由于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无不体现营利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
(二)自由贸易原则。自由贸易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地削减关税和减少其它贸易壁垒,扩大成员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自由贸易原则体现了建立WTO的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的思想。为了实现贸易自由化目标,WTO协定确立的。规则要求各成员:以“多边谈判为手段”,逐步削减关税和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开放服务部门,减少对服务提供方式的限制:“以争端解决为保障”,“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自由贸易原则。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要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商主体可以自由地行使权利,任何机关、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权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则则强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以及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体有权基于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具体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主要表现为:其一,交易合同必须由交易当事人自由意志彼此达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由当事人决定,他人无权干涉;其三,交易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概括地说,该两原则均要求商主体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地行使权利。
(三)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公平竞争原则是指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的基本观念是,竞争应当以“平等赛场”(levelplcyingfield)为基础,当竞争过于激烈时政府就有权介入。《1994GATT》有关降低关税、取消数量限制、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企业经营特权的规定反映了公平竞争原则的内涵。同时,《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农业协议》等针对倾销、补贴、保障措施予以规范,以维护国际货物贸易的公平市场竞争秩序;《GATS》鼓励各成员通过相互开放服务贸易市场,通过磋商、交流信息,最终取消服务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惯例,禁止垄断或专营服务提供者滥用垄断优势地位;《TRIPS》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为基本原则要求成员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并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仿冒、盗版、排他返授条件、强制一揽子许可等。 从商法角度讲,公平竞争原则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可分为:平等交易原则,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平等交易原则要求商主体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同的。WTO所倡导的消除歧视待遇、约束国营贸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则的内容。诚信原则强调了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即两主体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时,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进行交易,任何欺诈或不正当的交易行为必须予以禁止。倾销、补贴、限制性商业惯例、滥用垄断优势地位、侵犯知识产权、排他返授条件以及强制一揽子许可等行为即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行为。情势变更原则则是指在商事合同订立后,因情势变迁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间之事由,致使发生非双方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势,该当事人可以请求合同内容的变更。WTO允许各成员实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于情势变更原则。
(四)透明度原则。为保证国际贸易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WTO要求各成员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废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所参加的有关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则主要包含两个内容:贸易措施的公布和贸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与通知的内容讲,除包括涉及各成员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有关政策、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员依法实施的有关措施,如反补贴措施、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等,均应履行公布和通知的义务。此外WTO协定所确立的磋商机制亦为透明度原则的反映。 透明度原则在商法上即为安全原则。安全原则主要表现为对于商事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及严格责任主义。透明度原则的通知与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及时了解、掌握各成员的法律、政策、规章及行政、司法救济状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其他成员履行WTO协定义务。通过如此,可以保证各成员商主体的交易安全与交易效率。
三 尽管WTO基本原则具有与商法基本原则相同之处,但究其功能毕竟不是直接规范两主体及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其它规则、制度一样,WTO基本原则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过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也就是求同存异的产物。从形成过程看,WTO基本原则也是以西方经济理论中的“比较优势论”和“博弈论”为理论基础的,但实际情况要比理论所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为了维护发展中成员的利益,WTO基本原则规定了一些例外,为发达国家寻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寻租”可能。同时,这些基本原则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主导下制定的,正如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规则不仅理念是美国式的,连措辞都是美国式的。” 然而,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功能能够弥补WTO基本原则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这个机构看作是一种行为准则;其次是把它看作一个市场。”
WTO的“贸易谈判就好比是一个市场,通过这个市场各国建立并修改规范各成员行为的准则,互相给予对方自由化的承诺。在这方面有两个基本要素:达成协议并且付诸实施。基础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从一国的国家福利出发,是否实行贸易限制的理论基础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的市场影响力。一个不能影响世界价格的小国实行贸易限制将会遭受损失,因此削减贸易壁垒的多边协议将使其失之甚少而获利颇多。……一个或多个国家实行贸易限制将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损。大国会发现自己处在一个所谓‘囚犯’的境况中:从各国本身利益出发应实行贸易限制,但与所有国家都实行贸易自由化相比,这种个体合理行为却会使各国的福利都降低。因此无论大国还是小国都愿意进行合作,不实行贸易限制。贸易自由化是一种大家都赢的游戏。”
总之,WTO所确定的多边贸易体制对于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封闭的、隔绝的市场只能阻碍一国经济的发展、降低人民的福利。虽然在这种多边体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则并非完备的缺陷,但通过磋商与谈判,制定出新的规则,可以弥补这些缺陷,进而完善全球市场的交易规则,使各成员政府及商主体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注释:
1.910[澳]伯纳德·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等译:《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出版,第10;14;14页。
2.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出版,第23页。
3.夏雅丽主编;《商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第7页。
4.[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页。
5.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二),人民出版社,20出版,第6页。
6.王良田,崔旺来著:《商法新论》,甘肃文化出版社,出版,第36页。
7.石广生主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年出版,第33页。
8.杨景宇:《加入世贸组织与我国法制建设》,西湖法律网,2002年3月28日信息。 胡晓红 徐大泰
WTO对会计师行业的影响论文
无论从哪方面分析,WTO对中国会计师行业来说,都是一把“双刃剑”。对于执业水平高、有信誉、有一定规模和市场份额的事务所,是巨大机遇;对于执业水平低下、信誉差、规模中小的事务所来说,则是巨大压力,甚至是灭顶之灾。但是无论如何,参与才有机会,参与才能会孕育更大的机遇和挑战。
(一)正面影响预测
我国会计师行业对外开放,有利方面的进程将是逐步的过程。
1.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将进一步加强。中国进入WTO后,将对WTO成员国进一步开放专业性服务市场,如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服务领域,允许设立独资或外资控股执业机构;取消注册会计师本地化的强制要求,放宽有执照的专业人员进入中国市场的限制,并在操作过程中遵守透明程序。由于开放程度加大,境外专业机构进入中国执业更为便利,境外专业机构跨境服务将大大增加。因此,加入WTO后,包括中小机构在内的涉外机构将呈增加趋势;同时境内机构在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发展,境外机构在中国会计市场谋取更大利益的驱动下,中外合作性质的涉外机构也将呈快速发展趋势。对外开放和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将给我们带来更多的直接经验,有利于发挥中国在国际会计师组织中的更大作用,推动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
2.有利于国内专业人才素质的提高。国内注册会计师将有更多学习、了解国际同行执业经验的机会,如:由于加入国际成员所、进入中外合作、独资所工作,学习到国际会计、审计的惯例,改变了审计观念,提高审计技术和管理水平。
3.有利于国内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的进一步提升。由于开放,必然加剧行业竞争,而竞争必将促进国内事务所提高执业水平,提升职业道德。
4.国内注册会计师将有全球化服务的机会。随着中国企业跨国发展,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随着资本流动产生跨境服务的机会,如设立境外代表处机构,首先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开办事务所,开展“跨境服务”,或随涉外会计公司参与国际业务等,因此,为客户提供全球化服务将不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
5.将促进事务所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加入WTO,将促使中国执业机构采取国际通行的合伙组织形式,承担社会中介鉴证机构应有的法律责任,这将有利于强化事务所内部管理,为国内事务所扩大规模、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奠定基础。
6.有利于事务所执业范围的扩大。按照WTO承诺减让表工作组报告中对“会计、审计和簿记”、“税收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的定义,其范围远远大于我国目前这三类服务的定义,且在分类方法和范畴上有很大不同,这些业务是我们未曾想到,甚至也不可能想到和做到的,所以,令我们大开眼界。但这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了解这些业务,要研究开拓这些业务的途径和方法,以求冲破单一从事审计业务的不利地位,不断拓展业务范围。
7.行业准入及相关法规、准则的国际标准,将推动行业管理的'规范化。按照GATS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规则和要求,在国内法规和资格认定等方面,要逐步采取国际标准规则。同时,我国执业界与国际同行业务范围一些定义和内涵上的巨大差异,也将推动我国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利于中国行业管理部门和执业界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加快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标准化,管理政策法规的协调统一,提高行业管理和执业水平。
除了上述对会计师行业的直接影响外,也会产生一些间接影响:
1.促进国内会计市场、社会中介职业市场的加速整合和规范,这将成为促进我国会计市场快速发展的主要动力。根据WTO承诺,涉外会计师事务所除了可以从事会计、审计和簿记业务外,还可以从事税收服务和管理咨询业务,目前国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述服务还存在政策性问题,给予国内事务所平等竞争待遇势在必行。因此,由于开放压力,会计市场若干要素的重新整合势在必然,包括人才、资金、管理各个方面;同时目前纷乱发展、互相封锁、封闭经营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机构的整合也将不可避免。这既是当前束缚、掣肘我国会计市场发展的障碍,也将是推动我国会计市场发展的极为重要的推动力。
2.促进政府加速转变职能、国内市场体系加速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加强,也将给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更多发展空间。
3.我国企业将得到来自外国会计师的专业服务,有利于国内企业的外向型发展。另外加入WTO后,我国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相关企业的发展,将一定程度地促进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
(二)负面影响预测
加入WTO最大的冲击是什么:职业观念、执业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相对较低的国内会计相关专业服务机构,无法与经过百年发展、从事跨国服务的国际会计公司竞争,而处于一个弱势地位。
1.在巨大压力下扮演随从和附属的“小学生角色”。从理论上讲,我国进入WTO,可以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国际会计服务市场。然而,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一方面发达国家觊觎发展中国家广阔的会计服务市场,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标准来评价发展中国家的会计职业,甚至采取歧视的态度,使发展中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进入发达国家执业,从而对我国幼稚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将形成巨大压力。
2.“走出去”并不那么容易。从国际会计公司发展历程来看,注册会计师跨国执业的主要原动力在于商业的全球化。在全球经济活动中,注册会计师运用技术和经验为投资者提供需要的资本市场信息,推动了资本在国家之间的流动,而资本在全球的流动亦推动了注册会计师职业的跨国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注册会计师真正走向世界要依赖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然而,我国真正称之为多国公司的企业为数不多,规模甚小。原有的一些国有企业的跨国发展也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为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没有跨境服务的机会。因此,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要适应整个世界正在变化的商业环境,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并提供专业服务受到限制。
3.被迫让出部分会计市场。WTO成员国跨国并购将迫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让出部分国内会计服务市场。全球跨国并购是实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进入WTO,我国利用外资的环境将进一步改善,将允许大型跨国公司进入部分国有企业,并可在企业资产中占有较大份额。由此,全球企业购并风潮将会追随而至。跨国企业在带来投资、技术、人才、管理方法的同时,也带来了国际会计公司,因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让出部分国内会计服务市场在所难免。
4.“本地化”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我国承诺允许境外机构开办独资事务所,将打破现有国际会计公司在中国发展必须本地化一条道路的格局,转而寻求独立的发展。从全世界来说,会计师事务所都不是一种纯商业性投资行为,它主要不是靠资金,而靠审计技术和管理技术。80年代,我国就提出了涉外会计公司在中国发展的“四化”的口号,即:审计人才本地化,审计技术国际化;管理主权本地化,管理水平国际化。但是随着WTO承诺,如跨境服务、自然人流动,特别是境外人士可以设立独资事务所,将使我们的“本地化”道路在经历近的发展后,依旧是扑朔迷离。
5.地区发展不平衡加剧。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分布情况看,中西部19省市与东南部省市的比较,注册会计师人数最多的北京有5318名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最多的湖北省,有事务所313家;最不发达的西藏,只有7家会计师事务所,14名注册会计师。可以预计,随着经济发展差距的加大,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不平衡性日益加大。
6.垄断性竞争加剧。如境外(B股H股)上市企业的审计,目前我国要求,企业应当分别聘请中外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涉外会计师事务所自然垄断了一部分业务,有的已经开始从事A股审计业务;另外,它们还通过中外合作事务所、成员所占领了一部分国内业务;在证券业审计市场,全国78家具有相关资格的事务所垄断了这些业务,占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约1.8%,也就是占1.8%的事务所垄断全国1000多家上市公司、十几家基金公司、基金、上百家证券公司、证券咨询公司等的审计服务业务。从审计业务和咨询业务的市场占有率看,垄断性加剧,涉外机构特别是中外合作事务所占有较大份额。全国业务收入前10名均为涉外会计师事务所;从法定年报审计业务看,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名的事务所占有审计业务份额的38.14%,而其中“五大”中外合作所则占到10.57%,而全国76家证券资格事务所同比收入只占28.03%。从咨询业务看,“五大”中外合作所约占9%,而全国业务收入前百名事务所则约占27%。
WTO相关词汇
反倾销措施 anti-dumping measures against…
非配额产品 quota-free products
非生产性投资 investment in non-productive projects
风险管理/评估 risk management/ assessment
国际收支 balance of international payments/ balance of payment
实行国民待遇 grant the national treatment to
瓶颈制约 “bottleneck” restrictions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集团(洛美协定) ACP (African,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补贴协议)可诉补贴 actionable subsidy
上诉机构 appeal body
基础税率 base tariff level
国际收支条款 BOP(Balance-of-payments) Provisions
既定日程 built-in agenda
约束水平bound level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 Common Agriculture Policy
规避 circumvention
反补贴税 countervailing duty
交叉报复 cross retaliation
海关完税价值 customs values
环保型技术 EST(Environmentally-sound technology)
出口实绩 export performance
出口补贴 export subsidy
粮食安全 food security
免费搭车者(享受其他国家最惠国待遇而不进行相应减让的国家) free-rider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灰色区域措施 grey area measures
WTO最不发达国家高级别会议 HLM (WTO High-level Meeting for LDCs)
一、WTO面临的外部挑战
(一)区域贸易协定的冲击
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简称RTA)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不同关税地区之间,为了消除成员间的各种贸易壁垒,规范彼此之间贸易合作关系而缔结的国际条约。GATT第24条和GATS第5条规定,RTA是作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存在的。但是国际经贸交往的实践中,RTA却成为了常态。且RTA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截止到2013年7月31日,WTO已收到575个区域贸易协定的通知,其中有379个已经开始实施。RTA因其自身的优势使得谈判更为容易,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很自然地将精力放在其身上,如跨太平洋经济贸易伙伴关系(Tans-pacificPartnership,简称TPP)、跨美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ransatlanticTradeandInvestmentPartnership,简称TTIP)几乎将世界上所有的发达国家囊括其中。RTA注重的是双边或者区域利益的协调,与WTO所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不相协调,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构成了威胁。
(二)南北国家矛盾的冲击
南北矛盾,也就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一直以来是国际经贸领域最为激化的矛盾。发达国家一直都把握着世界经济发展的话语权,这个事实从未改变。而发展中国家随着本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其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它们也希望获得一定的话语权。WTO主导的多边贸易体制使发达国家得到了最大的利益,而那些新型经济体由于自身经济水平有限,获得的利益也很有限,且最不发达国家有着被边缘化的倾向。因而,一方面,WTO中的25个发展中国家于2012年集体写信要求停止多哈回合,另一方面,享有主导权的发达国家仍不愿意与后起之秀分享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南北矛盾的激化,阻碍了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与进步。
(三)新贸易保护主义的冲击
随着国际经济密切合作的不断深入,国与国之间的竞争也在不断增强。竞争总是伴随着合作应运而生。各国为了保持本国的竞争力,对本国产业实施保护性政策。特别是如今世界经济增速减慢的时候,新贸易保护主义(NewTradeProtectionism)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有体现。新贸易保护主义以绿色壁垒、技术壁垒、反倾销、反补贴和知识产权保护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其目的在于规避多边贸易体制的束缚,保护本国产业和就业,维持在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中的支配地位。新贸易保护主义对以推进世界贸易一体化为己任的WTO是个严峻的挑战。
二、WTO自身存在的缺陷
(一)组织结构上的缺陷
虽然WTO是一个正式的国际组织,克服了GATT的临时性协定的缺陷,但其在自身组织结构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缺陷。WTO由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组成。部长会议是最高权利机构,但在会议谈判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往往要贸易大国间达成一致且耗费大量时间,因而许多小国的部长的参与基本上发挥不了作用。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司其职,但总理事会同时兼任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给其日常运营带来了极大的负担。秘书处是WTO的常设机构,由总干事负责。与其他国际组织的秘书处相比,WTO秘书处的投入显得很“小家子气”。如目前IMF秘书处有多达6000多人的工作队伍,而WTO秘书处只有其十分之一。人员与经费的缺乏使WTO秘书处的工作捉襟见肘。
(二)管辖范围、职责上的缺陷
WTO本身是一部规模庞大的法律体系,它由一系列有关贸易的协定、协议等组成,其覆盖面已经涵盖了世界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是,掌握WTO话语权的发达国家仍在不遗余力地将新的议题纳入WTO的管辖范围,其中很多议题并不是有关贸易的问题。发展中国家在贸易问题上的被动地位导致其对议题的接受也只是被迫的,并不是真心诚意的接受,因而在某些决议的执行上敷衍了事,造成了执行上的困难。而新的议题进入WTO框架之内,使得发展中国家的被动性有增无减,其直接后果就是使WTO陷入艰难的境地。
(三)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上的缺陷
由于力量对比的悬殊,WTO规则大部分是由发达国家按照其自身利益制定的,其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关注少之又少。因此可以说,WTO是以规则为基础的体系这一说法是虚假的。更让人失望的是,WTO的决策过程经常缺乏透明度,如在绿屋会议中,许多国家的部长被排斥在大门之外。而且,发达国家通常会暗中施压,甚至予以威胁迫使发展中国家妥协。这种情况下形成的决议怎么可能让发展中国家接受。
三、WTO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WTO改革的必要性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WTO已不适应新的国际经济关系。WTO被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的局面一直未曾改变过,表面上虽然实行“协商一致”,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来都只能被动接受其决策。这些新兴的经济体对这种模式极为不满,随着自身实力的提升,它们迫切需要改变这种极为不合理、不公正的局面。此外,WTO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它是一种成员方主导的国际组织,总干事和秘书处只是一种被动执行的工具,其自身缺乏应有的管理权威。正因如此,WTO在渐渐失去其国际影响力,在国际经贸领域也越来越不受待见,很有可能面临着被架空的危险。因此,WTO改革势在必行。
(二)WTO改革的建议
首先,完善WTO体制改革。WTO目前的组织结构上存在缺陷,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运行机构是首要问题。许多改革方案都指出,应当强化WTO总干事的职权。目前的总干事职责范围十分有限,好似一个“发言人”的角色。因此,应当进一步明确总干事的权利和职责,并且将优秀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作为当选总干事的先决条件。同时,应当为工作繁忙的秘书处增加人手和预算,充分发挥其作用。其次,落实现有议案,拒绝无关议案。从前文所知,WTO的管辖范围已经涉及世界经济的各个领域,其本身已是不堪重负。现在的许多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应当敦促发达国家尽快落实现有的议案,且主要集中于货物贸易方面。此外,审查新提交的议案是否属于货物贸易领域。如环境、资源的谈判、有关劳工标准的谈判等都不属于货物贸易领域,WTO并不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场所,应当反对将这些议案纳入WTO体系,这些问题应当由专门的国际组织去解决。再次,改革现有的决策机制。
合理的决策机制是一个国际组织良好运行必不可少的因素。“协商一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决策困难,但它并不应该被摒弃,在涉及WTO基本原则方面的重要决策上仍可适用。另外,根据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应当增加权重投票方式作为“协商一致”的补充:对于采取“协商一致”而全体成员方长期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采取权重投票,且投赞成票的成员应达到一个绝对的“临界数量;对于某些程序性事项直接采取权重投票的方式。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个涉及各方利益的敏感问题,应当在谨慎考虑的基础上实施。最后,协调RTA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关系。RTA与多边贸易体制都是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个终极目标的'助推器,两者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应该被界定为一种互补关系。这种关系体现在:多边贸易体制为区域贸易协定设定宏观上的框架和体制,提供原则性指导与帮助,区域贸易协定则延伸了各国谈判的深度和广度,为多边贸易体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找到了出路。要想最终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自由化,需要两者的相互借鉴、相互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