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独立思考和创新的能力。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写一篇优秀的论文呢?
1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农药、化肥和除草剂在农业生产上的使用,农民生活污水任意排放、生活垃圾随意置放,乡镇企业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是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造成土地退化,河流污染,大气环境恶化,直接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农民的生活环境,农村的长久发展。
1.1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使用强度高,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农药、化肥、除草剂和地膜的使用,使耕地和地下水直接受到了大面积污染。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地膜难以降解不仅直接污染耕地,影响农产品质量,而且对农村耕地长久持续利用,农民增产增收都造成重大影响。近20年来,我国化肥的亩施用量超出世界平均的1倍多,其利用率只有30%~40%,其余70%~60%的化肥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体环境。且在化肥施用中还存在肥料之间结构不合理现象,化肥使用量偏高,单纯追求高产,导致肥料施用之间的配比失衡。
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不仅导致农田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造成了对水体的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长期、大量和不合理使用农药、除草剂导致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和农产品污染。随着科技发展进步,地膜复盖技术得到不断地推广,农用地膜用量不断增大,由于农用地膜在田地难以降解,直接给农田造成了“白色污染”。
1.2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对农村环境的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加之农村人口居住由分散趋向集中,产生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较之以前更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日益突出。但由于资金、技术有限以及管理不到位,村镇生活废弃物处理厂的建设及容量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有的地方甚至根本不具有垃圾处理设施,据安晓云等人2000年对河北省20个自然行政村生活方式现状的调查情况来看,在生活用水方面,除了与中心城市相邻极少数村外,90%的村子至今还没有集中处理生活用水的公共设施,甚至35%的村子还没有实现集中供水。
生活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村里河流或者地面,对居民、牲畜饮用水造成直接的污染。由于农村居住条件的改善,大多数农民已经使用液化气或者煤炭,60%以上的农作物秸秆未被有效利用,直接在耕地里焚烧,对农村和城镇空气质量都产生了难以忽视的影响。由于缺乏基本的排水和拉圾清运处理系统,我国污灌面积呈现出逐年增加趋势。农村每年直接产生的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露天堆放,农村生活垃圾面广量大,不仅占用了大量耕地面积,而且对农村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威胁,特别是在汛期,各种垃圾随着雨水流到河边、溪边,严重污染水体,还造成河道堵塞。
1.3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我国乡村企业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哄而上,没有配套的技术经济政策引导,同时受乡村自然经济的深刻影响,农村工业化实际上是一种以低技术含量的粗放经营为特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反积聚效应的工业化,数量众多、工艺陈旧、设备简陋、技术落后、能源消耗高,绝大部分企业没有防治污染设施,村村点火、户户冒烟,不仅造成污染治理困难,还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污染与危害。目前,乡村企业污染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例已由20世纪80年代的11%增加到45%,一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已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量的一半以上。
由于许多乡镇企业急于求成,轻视对资源优化配置和组合,轻视对产业的`选择和调整,轻视对污染防治项目的选择,轻视效益的提高,以投入增量谋取发展增量,加速了资源的短缺和环境污染,加剧环境与发展的矛盾,从而引起更大范围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往往是一家小造纸、小印染污染一条河,一个小冶炼、小采选毁掉一座山。
1.4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滞后,资金投入不足我国农村教育水平低,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据研究,超过1/3的农民不知道农药对人体和环境是有害的,有65%的农民不了解虫害天敌或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概念,84%的农民会超过规定标准剂量用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单纯追求高产,大多数农民对科学用药、平衡施肥了解过少,一味地加大剂量滥施农药和肥料,对耕地、地下水、大气造成直接污染。农民一般认为造成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并没有意识到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损害。同时由于相关部门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我国一直以来实施的是重城市轻农村的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长期以来把环保工作的重点放在大城市、大工业和大工程上,在城乡环境权益的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剪刀差”现象4。中国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少之又少,加之农村缺少相应的执行管理机构,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
2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构建
面对农村环境状况不断恶化的局面,有必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系统全面地梳理与研究,众多学者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看法与对策,但是,目前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建议、对策仅仅停留在宏观的、零散的、缺少互动的层面上,因此,对于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的构建意义重大。在对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进行分析之后,建议从以下四个层面对农村环境保护系统体系进行构建。它们分别是:
(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
(2)生态农业和高科技产业协同发展层面;
(3)法律规范和机构完善相结合层面;
(4)执行主体和农民参与提升层面。
2.1城镇和乡村发展全面兼顾层面伴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将基本建成,城镇+乡村形态的城镇化格局将在中国基本确立。因此在执行环境政策时需重新考量城乡二元化环境治理政策的优劣,从时代需求,现实情况作出改变,制定出适合现实需要的环境政策。
3城市环境治理中污水治理的一些措施
3.1加强整体规划,资源合理利用。
在规划污水治理时,要考虑到城市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结合各地的水体和环境特征,合理地规划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处理规模。同时做好污水输送管道及收集系统的配套设施的建设,合理安排施行过程。后期的维护也要做好,堵塞要及时疏通,破损地方及时补救。
3.2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
首先在立法方面,要完善法律法规,争取可以有更多的法律规范污水治理工作,发现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要严格执法,有了法律依据作为参考,在发现污水处理企业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的情况时,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执法力度,绝不纵容;再次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公众利益,严重破话水源环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只有用最严格的法律制裁,才能真正约束那些污染水源的不良企业,还公众一个干净的水环境。
3.3加强资金与人才的投入。
污水处理并不是一项无关紧要的工作,它关系着国计民生的长远未来,所以对于这项工作一定要舍得投入,不要舍不得花钱,不仅要多花钱,还要千方百计的画好每一分钱,让所有的投入能够全部用在刀刃上。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城市环境问题越发严重的情况下,必须给予城市环境治理足够的重视。而其中的污水处理方面存在了不少问题,我们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强化整体规划,对资源进行合理的利用,并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加相关投入,把城市污水处理工作切实做好。
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环境污染,已�
关键词:环境污染 政府职能 生态建设 循环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尤其是污染最为严重,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步伐。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一现状,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制度、政策、法规来协调现存的各方面的环境利益,制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从宏观上组织、指导、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近年来, 也不会受到相关环保部门的制裁和追究,环保执法部门对于这些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往往束手无策。另外,当前我国还缺乏高素质执法团队,相关执法人员未能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执法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2]。
2.1.2政府和企业都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当前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没有将收费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挂钩,收费用途和目的也不明确,导致一些工业企业仍旧不重视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更不愿意投入资金推进这项工作。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在生态环保投资工作上存在问题,在一些环保领域,政府既没有一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也没有通过政策对投资进行针对性引导,只依靠舆论方式调动民间资本进行环保投资。
2.2微观方面存在的问题
2.2.1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对环境污染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当前,一些工业企业高层领导只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对内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未能树立先进的环境法制观念,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思想误区,普遍认为加强环境污染管理工作会加大企业的费用支出,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给企业带来利益回报。此外,还有一些中小规模工业企业盲目追求利益,在污染治理上钻国家政策漏洞,采取偷排和隐瞒真实排污数量的手段,逃避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3]。
2.2.2工业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环保管理奖惩制度
工业企业在环境污染管理工作方面未能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现有的规章制度尚未与经济责任制联系在一起,这就导致这些制度无法有效落实。国家的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环保建设的管理监督工作,根据相关的环保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与实际经济利益挂钩,进而提升工业企业在环保工作中的积极性。只有采取一定的奖惩措施,才能更好地激励工业企业积极投入到环保事业建设中,强化自身的环境污染管理工作。
3加强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的相关策略
3.1强化环境执法力度,依法治理污染
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也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由此可见,我国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和努力。在以往的污染治理过程中,大多依靠行政手段来解决问题,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若要切实提升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单单依靠行政手段是不够的,还要强化法律的约束力,将治理污染法治化、制度化、常态化,用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构建完善的环境污染治理法律体系,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有法可依。同时,治理环境污染还面临着多方的压力,因而要提高违法的成本,以强化环境污染者的法律责任,明确政府以及各个机构的职能定位,坚持依法治理,确保污染企业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3.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污染减排
当前我国仍旧处于粗放型经济发展阶段,因而,我国若要在治理污染方面取得长足进步,就必须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入手,加速向集约型经济方式过渡,在不大规模变动生产经营模式的基础之上,革新生产技术,改进生产工艺和机器设备,通过提高科技含量来增加企业的产量,获取经济利益,从而降低资源、能源方面的消耗,减少“三废”的产生,并实现污染物的大量减排。
3.3加大企业对环境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想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水平,并落实到环境污染治理管理层面。企业应该不断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等的开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这对于解决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工业企业还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大企业科技创新的力度,鼓励相关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能源效益,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从整体上来看,加大企业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不仅能够获取生态环境层面的效益,还能够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4建设绿色文化品牌企业,创新生产技术
工业企业要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节能环保教育培训,培养员工的绿色环保意识,提高他们的环境保护责任感,促使他们正确认识生态环境健康建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工业企业要注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提升各项资源的利用率[4]。企业在内部要制定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健全环保道德规范,引导全体员工树立先进的环保观念,积极投入到绿色环保建设事业中。与此同时,工业企业要加强对环保节能技术的改造和创新,不断优化产业结构,设计开发更多的绿色产品,并提升企业的绿色产品质量,避免各项资源的浪费,促使我国工业朝着环保化、科技化以及标准化的方向不断发展,为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国家提倡生态经济和谐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工业企业必须高度认识环境污染管理控制的重要性,不断加大环保力度,大力推广使用新型生产技术,最大程度提高企业的资源利用率。工业企业要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绿色环保文化教育,促使员工形成正确的环保理念,进而有效打造具有特色的绿色企业文化,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效益,推动整个行业稳定持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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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水资源整体角度进行分析研究,我国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特别是在河流内所具有的有机污染物数量,我国大型淡水湖泊上面都具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影响。与此同时,我国水环境所面临的污染问题越加严重,水土流失加剧,淡水湖泊数量不断较小。水资源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对于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建设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急需进行解决。
1.水资源污染治理方案
1.1大力保护水资源与水生态系统
我国社会经济在发展建设过程中,应该始终秉持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发展理念,从多个角度对于水资源的利用开发进行监督管理,积极创办生态环境活动,有关部门应该明确自身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所具有的责任,严禁出现破坏新水生态系统的事情出现。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该对于建设项目对于环境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建筑项目在落实过程中并不会对于水资源造成严重影响,从政策及行动等等方面对于水资源进行保护。
1.2完善有关水管理法律体系
我国在对于水资源保护过程中,主要途径就是提高水资源管理强度,不断完善水资源有关法律内容,保证水资源管理能够做到依法治理,整个水资源管理工作全部都按照有关法律内容所开展,形成全新的水资源管理观点,提高人们对于水资源关注程度,引导人们形成节约水资源的观念[1]。
1.3鼓励清洁生活
对于工业生产污染所产生的污水进行控制,能够有效对于我国水资源进行保护,但是在对于工业生产污水关注过程中,并不应该将关注重点放在废水浓度上面,应该积极帮助工业企业进行水资源循环利用。
1.4加强废水处理厂建设
废水处理厂能够有效对于社会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进行处理,降低污水对于水环境所造成的影响,所以加强废水处理厂的建设就显得十分重要。废水处理厂不仅仅应该在水资源十分充足的地区内建设,更应该在水资源较为短缺地区内建设,利用对于废水利用效率,将处理之后的废水应用到工业或者是农业生产上面,有效缓解我国水资源短缺的问题[3]。
2.水环境保护措施
我国水资源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得到了人们的高度关注,所以人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所具有的责任感,认识到水环境的实际情况,不断对于水环境进行保护及完善。
2.1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
水环境问题在上世纪80年代的时候就一直伴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及科学水平在不断提高的时候,水环境问题也越加严重,进而对于人们生活品质及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建设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在水环境这种条件之下,人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但是我国所拥有的淡水资源十分有限,想要保证社会能够长久发展,就需要深度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念,保证社会经济建设与生态系统之间和谐共处,形成良性循环,真正保证社会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建设[3]。
2.2对水环境进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
我國现阶段在对于水环境管理过程中,主要问题就是水质与水量是进行分离化的管理,这样就造成水环境管理秉持着重经济轻管理的理念,水环境管理观念无法真正落实到管理工作之中,水环境管理部门并没有发挥出自身在水环境管理上面所具有的优势,对于水环境进行有效保护,进而造成我国大型江河内出现了严重水污染情况。在水环境管理体系内,整个管理体系所具有的流畅度较低,水环境管理工作经常出现重叠的情况,有关工作人员在遇到事情的时候相互推卸责任,水环境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都十分低下。
目前水环境管理上面还存在一定局限性,所以需要对于水环境管理机构进行完善,协调有关部门之间所存在的。矛盾,国家水委会应该充分发挥出自身在水资源管理上面所具有的协调作用,按照不同地区内水环境实际情况及特点,制定针对性的管理模式,保证能够对于区域水环境进行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水质与水管都能够在统一规划及目标上面落实,逐渐对已经破坏的水环境生态系统进行完善,保证水环境生态系统能够具有良好的循环情况[4]。
3.结语:
伴随着水资源保护观念在我国人们心目中越加深入,我国在社会经济建设过程已经认识水资源污染所存在的问题,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水资源污染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在落实过程中都获得了十分显著的测很难过过。提高水资源污染问题治理强度,保证水环境保护质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能够有效保证我国水资源的优化应用,在有限的水资源内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让社会经济建设能够与生态系统之间和谐共处,保证水资源与社会经济都能够可持续性发展建设。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给人们的思想造成了一定冲� 对于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而言,对其的管理是环保工作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之一。然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使得该项工作的开展不尽人意。为此,应采取积极有效地措施提高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水平。基于此,本文就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管理进行浅谈。
关键词:环境工程;管理;对策
1、前言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是污染治理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提高环保投资效益、确保环境工程质量、实现预期环境目标的有力保证。然而,环境管理,特别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作为一项独立而具体的管理工作,既具有一般工程管理的共性,又有区别于其它工程管理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复杂性和边缘性两方面。只有充分认识到它的这一特性,才能真正寻找出切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 。
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特殊性
2.1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复杂性
所谓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复杂性 ,主要指如下几个方面:
2.1.1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中污染因素的复杂
性绝大多数的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论是工业“三废” (废水、废气和废渣 ),还是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及热污染等等,均为多种污染因子组成的复杂体系。例如:镀锌钝化漂洗废水中含有 Cr Cd Cu Zn Fe K Ca Na Mg等多种污染物质:喷漆尾气中由苯、甲苯、二甲苯以及醇、酚、醚、醛等多种有机污染物组成:对于某一噪声源的噪声而言,由于振动、转动、撞击、摩擦 (气流的、机械的 )等多种因素造成,具有某段混合频率特征 (高频、中频、低频 )的复杂噪声源。
2.1.2与污染治理相关的生产工艺的复杂性
工业企业的生产工艺错综复杂,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排放方式也多种多样,并且同一种产品可以出现不同的生产工艺,而同一种污染物同样亦可来源于不同产品的生产工艺 。如炼油厂的含油污水、机械厂的含油污水、以及舶、化纤、化工、轻工等各行各业,所排放的含油污水性质不同、成份复杂。
2、 1.3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复杂性
严格地讲,当今世界,污染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污染来自多方面,它对环境的影响也是多层次的、复杂的 。甚至某些污染物复杂的危害性至今仍然没有被人类全面认识。许多污染物不仅直接危害人类的生存和健康,而且会通过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诸多因素的影响,间接地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如有对自然资源的影响,对动植物的影响,对大气、水体、土壤乃至经济的、文化的人类生产和生活各方面的影响:有些是直接影响,有些是间接影响:有对环境的显著影响,也有潜在的影响:有短期影响也有中长期影响等等 。总之,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错综复杂,它的影响作用和机理千差万别,并且许多污染物在污染过程中还会发生迁移和转化进而造成更多、更大的危害。
2.2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边缘性
环境科学的边缘性决定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边缘性。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学科,它与生物学、物理学、地学、化学、工程学、医学、法学、经济学等几乎所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学科,都存在十分密切的相关关系。那么,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作为环境保护范畴的一项关键工作,是在环境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因此同样具有显著的综合性和边缘性。这里所讲的环境污染治理工程,不是宏观的大环境生态系统工程,但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环境有着极其深刻的影响:它不是传统的能源工程,但减少环境污染与节约能源往往是双效并存:它也不属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但却离不开建筑工程学的理论和实践。正是这种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构成了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区别于其它传统工程独立存在又与其它工程紧密相联的边缘性。
3、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对策
3、 1管理的原则与要求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竞争,统一管理。
(2)以环境效益目标为主,注重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
(3)优选技术先进,实用可靠,效益与投资比高的设计方案。
(4)优选信誉好、质量等级高、施工费用低、建设工期短的施工安装队伍。
(5)杜绝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边设计边施工的现象。
(6)严格实行预算审查制度,控制工程规模。
(7)加强设计施工的过程管理,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8)紧密结合企业的生产技术改造,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工艺。
(9)鼓励污染治理新技术的开展成果应用。
(10)建立建全工程档案,保证基础设计资料和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
3.2管理的组织和方法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是通过组织设计、施工招投标,设计、预算审查等形式实现的。一般应由临时组成的领导机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及有关管理程序,贯彻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临时组织领导机构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区环保局,环保投资公司,市建设银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以及被邀请的专家组成。
根据上述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特殊性,在招标管理的方式方法上,还应采取区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即:
(1)对治理难度大,技术复杂,要求高,总投资比较大的项目,尤其是国内没有成型经验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管理 (又称无限竞争招标),并允许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科研设计单位联合投标。建设单位要公开发布信息,制定出具体的评标条件,优选出中标单位。
(2)对于一些技术难度一般,治理工艺较成熟,总投资比较小的治理项目,可采取邀约招标方式 (又称有限竞争招标方式)。即:邀请有环保工程治理经验的单位(通常是环保专业科研设计单位)进行投标,并从中优选出一家。
(3)对于某些治理工艺成熟,技术先进,总投资特别小的项目 (一般需经过论证并实际应用过的项目),可采取指定招标方式。即:按国家有关规定,只能指定一个单位投标。在投标过程中,双方进行价格、工期、质量等合同的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也可另找其它单位议标。这样做,可以收到投资省、速度快、质量好的效果。
3.3环境工程市场管理中的行政行为
在环境工程市场三个主体,即政府、客户、生产商中,作为宏观管理的执行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如何使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发挥其对环境工程管理的调整作用,则是当务之急。 环境工程的市场管理从根本上讲是法制管理,即完善市场法规,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市场监督。 同时从微观上放开环境工程市场, 利用市场的调节机制来调整客户与生产商之间的关系, 从而逐步建立政府与社会相结合,充分发挥社会作用的市场管理体系
4、结语
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存在着显著的复杂性和边缘性。几年来的管理工作实践表明,只有充分把握和认识环保工程的这一特点,真正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创造出最佳投资效果。
也只有遵循市场规律,引入竞争机制,并严格按照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才能使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才能不断提高我们的管理水平,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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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是人们生活、生产以及生存中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的综合体。在生活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从环境中,提出一定的能量以及物质,从而创造出相应的社会产品,同时,生产造成的各种污染物将会还给环境,从而污染了我们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系统。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城市环境污染现状对策
一、我国城市环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生活工业污染严重城市是一个物质、信息、能量流动较快的系统。在城市这个系统内部,存在着大量的人口,也就需要大量的资源,但是,这些资源基本上从其他生态系统中输入。此外,城市中每天都要产生大量的垃圾与废弃品,这些废弃物在城市这个生态环境中不能消耗,只能运送到城市外的其他生态系统。我国最近经济取得了迅速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较快,但是,目前还没有实现由粗放型到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也就导致了快速发展的经济与有限的能源两者之间的矛盾。城市中堆积着大量的较难处理的垃圾,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每年产生的垃圾也急剧增多,再加上垃圾处理设施的落后,最终导致了垃圾成堆的现象。
2、大气、水污染比较严重
现在,世界各地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对于我国来说,污染问题尤为严重,这主要是由当前我国的经济增长模式所决定的。城市污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城市空气的污染比较严重,城市大气中存在着多种污染物,包括常见的毒性较低污染物与毒性较高的有机污染物;其次,水污染也比较严重,城市中有着大量的工厂,其中排放的各种污水废水,通常情况下,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流入河流或海洋中,造成了严重的水污染。
3、城市环境污染影响城市居民的健康目前,我国的。城市污染威胁了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由于污染问题,很多对人们有害的各种化合物存在于空气、水、土壤、蔬菜中,人们在呼吸以及饮食的过程中,将这些化合物集中到自己的身体中,对身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
这也是最近呼吸器官、恶性肿瘤等疾病发生率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4、影响着城市的天气与气候
当城市污染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就会影响当地的天气以及气候情况,使全球的气候发生相应的转变,对人类的生活与生存带来了严重的威胁,比如,由污染造成的干岛、雨岛、风岛等现象,从而提高了自然灾害的发生率以及危害性。
二、解决我国城市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
1、政府要组织多部门进行综合整治综合整治是指城市的各个部门联合起来,通过综合的方案策略,来实现城市整体功能的最大发挥,保护城市环境,较好的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整治之间的关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知道:综合整治是社会、经济、环境这三个方面的协同,城市中所有的行业之间需要协调好彼此的利益关系,在生产的过程中,既要维护我们的经济利益,又要塑造我们的城市环境。根据规划好的环境目标,城市相关政府部门也要做出一定的努力,发动各个单位、各个行业为之行动,为之奋斗。此外,政府部门还需要在环境管理机制上,进行必要的改革,建立有效的污染防治系统,并对改善环境提供足够的资金,更新污染检查所需的技术设备,加大环境管理力度。
2、做好城市环境保护发展的规划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的时候,不仅需要考虑城市的经济发展,提高财政收入,更重要的是将城市看成一个我们生活其中的生态系统,从生态学的角度规划城市,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城市环境的承载能力,维护城市这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天天挖沟,拆东墙补西墙,这样,既浪费了城市资源,又破坏了城市环境。
3、政府加强环保的引导和支持
城市环境需要所有行业的支持,各个行业都对环境保护贡献一定的力量,其中,贡献最大的是城市中的环卫产业。
政府在城市环境的管理中起到主导的作用,首先,需要协调各个行业的关系,组织所有行业为防治环境污染出一份力量,其次,政府需要支持环卫产业的发展。为了有效的防治污染问题,政府应制定一套具有吸引力的融资策略,将城市中的闲散资金集中到环卫产业,支持城市环境的保护工作。此外,需要调动其它政府部门环保工作的积极性,比如,为了治理城市的大气污染,交通局应加强对汽车尾气排放的限制,工商局加强对企业的审批检查,防止污染企业违章生产;市政管理局加强污染严重车辆的更新工作等等。
4、提高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为了从根本上防止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环境,需要每个市民的努力与支持。
所以,必须加强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只有市民意识到环保的重要性,才能防止他们污染环境,才能使自己的生产、生活与消�
三、结语
环境是人们生活、生产以及生存中所需要的自然资源的综合体。在生活的过程中,人们需要从环境中,提出一定的能量以及物质,从而创造出相应的社会产品,同时,生产造成的各种污染物将会还给环境,从而污染了我们的生活环境以及生态系统。城市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需要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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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牛桂林:《城市环境污染及对策》,《水科学与工程技术》,20xx,(05)。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 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 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 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化学是一门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以及变化规律的自然科学,对人类有重大意义,跟生活也有很大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化学与人们生活越来越密切,衣、食、住、行、用,化学无所不在。可就在化学给人类生活提供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环境污染,汽车尾气排放,造成大气污染,酸雨在警告我们,臭氧层空洞威胁着我们,环保成了化学给人们生活带来的一项重大问题。环境问题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所以建立绿色化学, 减少环境污染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大主题。 大气污染主要是指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种类很多,对人体危害严重的多达几十种。我国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炭型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此外,还有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不经过肝脏的解毒作用,直接由血液运输到全身。
大气中化学性污染物的浓度较低时对人体主要产生慢性毒害作用;有的多环芳烃类和含铅的化合物等具有致癌作用;大气污染还包括大气的生物性污染和大气的放射性污染。大气的生物性污染物主要有病原菌、霉菌孢子和花粉。病原菌能使人患肺结核等传染病,霉菌孢子和花粉能使一些人产生过敏反应。大气的放射性污染物,主要来自原子能工业的放射性废弃物和医用X射线源等,这些污染物容易使人患皮肤癌和白血病等。所以,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
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 (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丢弃的固体物质,如采矿业的废石,工业的废渣,废弃的塑料制品,以及生活垃圾。应当认识到,固体废弃物只是在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往往可
环境污染往往具有使人或哺乳动物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一般需要经过比较长的时间才显露出来,有些危害甚至影响到后代。
人类正面临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环境危机,由于人口急剧的增加,资源的消耗日益扩大,人均耕地、淡水和矿产等资源占有量逐渐减少,人口与资源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环保问题就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化学工业及相关产业,在为创造人类的物质文明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在生产活动中不断排放出大量有毒物质,化学工业也为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带来一定的危害。发达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已开始从治标,即从末端治理污染转向治本,即开发清洁工业技术,消减污染源头,生产环境友好产品。“绿色技术”已成为21世纪化工技术与化学研究的热点和重要科技前沿。
建立绿色化学 减少环境污染,倡绿色化学是刻不容缓。建立绿色化学的根本目的是从节约资源和防止污染的观点出发,重新审视和改革传统化学,从而使我们对环境的治理可以从治标转向治本。为此,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采用无毒、无害并可循环使用的物料,化学反应的绿色化,是从“本”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
绿色化学为化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在21世纪化学必将大有可为。
本文分析了北海市淀粉行业的生产及污染物处理现状,指出北海市淀粉行业在污染治理方面的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对策。
引言:淀粉是重要的食品原料,也是重要的工业和医药原料。目前生产淀粉的主要原料为马铃薯、玉米、木薯等。广西是我国最大的木薯产地,这为北海的淀粉行业提供了丰富的原料资源。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发展,对拉动北海的经济增长,提高当地人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也不容忽视,如何解决淀粉工业的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实现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各级政府、业界和环保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北海市淀粉行业污染及污染治理现状
北海市淀粉行业主要以木薯作为原料,采用湿法提取工艺生产淀粉。在整个工艺流程中,主要产生废水、废气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
(一)废水污染及治理。
木薯淀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黄浆水、蝶片尾水,由碟式分离机产生:其次为清洗木薯产生的清洗废水、锅炉冲灰水和员工办公、生活污水等。木薯洗涤废水经沉淀预处理后排入污水处理站处理,锅炉冲灰水经沉淀处理后100%循环使用,不外排。黄浆水中约50%进入污水处理站,另外的50%循环用于木薯清洗。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
(二)废气污染及治理。
淀粉行业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锅炉产生的锅炉废气、淀粉干燥分装工段产生的加工粉尘和木薯渣堆放、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厌氧阶段、应急池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恶臭气体。
锅炉烟气中含烟尘、二氧化硫,主要采用麻石水膜器除尘脱硫处理后,经烟囱排放;烘干加工和包装车间粉尘拟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的木薯渣大都是由收购单位直接用斗车装运方式及时拉走,或是在木薯渣中转站暂存后拉走,很少在渣场长时间存放,产生的恶臭气体可以通过及时拉运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废水处理站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恶臭影响也不大;此外,通过加强厂区四周绿化,建设多层次的绿化带来减轻恶臭气体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固体废弃物污染及治理。
淀粉行业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木薯皮、木薯渣、锅炉房的灰渣、污水处理站的污泥等。木薯皮、木薯渣主要是出售给养殖场作为饲料,或者是出售给农民做肥料:污水处理站的污泥出售给有关企业作为有机肥使用:锅炉房的灰渣主要用于铺路。
二、北海市淀粉行业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清洁生产水平较低。
就规模而言,木薯淀粉的生产规模都不宜低于5万吨。但是,因为原料缺口大等原因,北海市生产淀粉的企业的生产规模都不大,一般都在1.5万吨到3万吨之间。企业由于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效益,生产技术和设备更新滞后,生产能耗物耗高,生产效率低。
(二)废水治理资金不足,废水污染严重。
近年来,由于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于淀粉行业废水污染问题的高度重视,北海市淀粉行业在废水污染处理和废水排放总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生产木薯淀粉的企业规模较小,用于废水处理的资金不足,对于淀粉废水的处理并不理想。淀粉废水并未全部达标排放,特别是淀粉废水中的总磷和氨氮浓度偏高。
(三)水资源循环利用率低,可利用资源并未有效利用。
北海淀粉行业用水一般都采用抽取地下水的方式,用于木薯的清洗加工,而能够循环利用的水量只占了用水量的10-15%左右,水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此外,在淀粉废水处理过程中,污水中绝大多数溶解态和胶体态有机物在厌氧的'状态下经过水解、产酸和产甲烷三个阶段进行降解,大部分有机物转化为清洁燃料
沼气(主要成分为甲烷),可直接用作能源。沼气是一种清洁燃料,完全燃烧后生成的是水和二氧化碳,对环境无污染。目前北海市淀粉行业大都对于沼气进行回收再利用,但是对于沼气的回收利用率较低。
三、北海市淀粉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一)推广木薯优良品种,增加淀粉生产原料。
北海市淀粉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的主要原因是原料紧缺。因此,要加大产业发展模式,提高产业的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培育发展高产优质的木薯原料基地。要大力选育推广产量高、淀粉含量高的优良品种,加快先进栽培技术的应用推广,使木薯种植业向着优质高产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研发,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成本。
现有的淀粉废水处理技术虽然能有效处理淀粉废水,但是所需的处理成本较高,造成企业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应该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的研发,重点解决淀粉行业废水达标排放的生化需氧量以及脱氮除磷技术,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技术,提升木薯淀粉废水治理的总体水平。
(三)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发展循环经济和综合利用,提高淀粉行业水资源的循环利用。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可以循环利用于木薯的清洗加工等,避免造成水资源的浪费。此外,要加大废水厌氧发酵沼气的回收利用,使用沼气作为燃料,节约企业的燃料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结论:随着国内外相关行业对淀粉需求量的日益增大,淀粉行业也将成为带动北海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行业之一。对于淀粉行业污染治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在这方面取得了新的进步。要使北海市淀粉行业能够得可持续发展,应该在加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加强淀粉废水处理技术研发,降低淀粉废水处理成本。此外,还应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做到降低成本,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实现北海市淀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为您提供其它会计审计论文:基于完善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探讨参考,以及写作指导和格式排版要求,解决您在写作中的难题。
当人们充满幸福的迎接21世纪到来的时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也颇感喜悦,但在此同时也感觉到了其隐藏的细微变化。曾经在深圳北京等地相继发生过虚假会计报表与虚假验货案件,更有一些上市的公司发生过一些虚构欺诈的财务报表事件,在这一连串的案件中,人们不得不反思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内部审计的问题,在完善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问题上做出了详细的探讨。
1 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二者之间的关系
1.1 内部审计是一种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作为制度安排,包括了诸多的治理机制。对于治理机制而言,它可以为公司章程对投资者做出保护的相关规定,也可以是相应的法律法规。亦或是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与人为的设计制度。在现实中,内部审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董事会行使职责离不开内部审计,而他的审计成果也被外部审计有所依赖。所以,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诸多事项的助手,进而确定为是一种治理机制。
1.2 内部审计的作用
1.2.1 内部审计对公司股东监督经营者非常有利 在现代的内部审计中,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为管理审计,一方面为财务审计。
内部审计能够很好的来降低代理的成本与交易的成本,这充分的表现在财务会计信息确认方面与经营领域方面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1.2.2 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非常有利 对于在监督方面而言,内部控制即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从系统有效性来看,完全需要一个处理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将其反馈给最高经营管理者的部门,最后使内部控制可以保证效率,而面对这些问题,内部审计可以很好的对内部控制进行控制与考核,它完全可以有效的对内部控制做出细致的评价。
1.2.3 内部审计对创造公司的价值非常有利 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它远不止在监督方面、制衡方面起到保证的作用,而且它可以详细的对公司的所有任务进行审查,充分利用到这一优势,就可以将咨询服务的技能做到完全的发挥,对提高公司价值的途径做出详细的研讨,也能充分的提高公司的治理价值。
2 分析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内部审计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内部审计机构定位模式不正确 因为我国在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时,别个国家已经建立很久,所以我国相对较晚,并且对于国外的一些经验我国采取时也出现了许多的不一致,这时就进一步导致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出现多种模式同时存在的局面,并且机构的定位模式也做得不正确。
2.2 内部审计发展趋势不明显 在以前的内部审计中,特点表现为处理事件是单一的以及事后的。但在目前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则应该突破这些传统的方式,在公司里人们在交流与探讨以及会议等许多事项中都要应用到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并且随着计算机与网络技术的提高,内部的审计问题也逐渐从单一转变成多项。
2.3 内部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二者发生矛盾 在一个特定的企业中,内部审计的发挥效果直接决定于管理层对其的态度与看法,如果内部审计要想增加在企业中的价值就一定要得到管理层的信任,不然是会有让自己失望的结果。
3 完善公司治理环境下的内部审计探讨
3.1 完善目前存在的法律 在如今,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存在割裂的状态,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很少有关于内部审计的。问题,所以对于一些法律准则而言,应该对完善公司的治理与内部审计方面的问题哦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都应该有大部分对内部审计来进行要求。
3.2 完善公司的治理
3.2.1 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调整要进一步加快 对于实现国有股的减持,公司要以稳妥并且积极的措施来实现这方面,这样我国的上市公式就会以全新的面貌展现在大家的眼前,集多种经济进行有机结合,成为了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样就将内部审计的作用完全的进行发挥,内部审计就真正成为了公司管理信息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
3.2.2 对于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要进一步加快与推行 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两个法规所提出来的要求,在公司中一些制度要尽快的实施,例如完成独立的董事聘任制度,在此基础上还需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主要为独数的董事成员,通过此次文员会贯穿上市公司内部与外部的审计力量,进而使内部审计有更多的机会来参与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
3.2.3 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主管的培训要进行加强 对于上市公司内部主管的培训,建议证监部门应该加以重视,并将其尽快的列入到职业培训与教育的行列。
3.2.4 对内部的审计机构进行合理的定位 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方法科学与积极有效的内部组织机构极大的促进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发挥。
3.2.5 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水平进行提高 内部审计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素养以及可塑性与他们的来源是密不可分的,更明确地说也就是他们的来源直接决定了他们的素质。另外,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组成结构加以重视。
4 总结
在美国,近几年来发生了许多的财务舞弊案件,颇为著名的有“世通案件”,而侦破此案件的首位功劳者就是内部审计,人们也开始转移目光,认为内部审计在一个国家也发挥着极大的作用,而不是对其采取可有可无的态度。而对于我国而言,在最近几年也发生了不少的事情,在一些上市公司陆续发生了亏损与违纪的现象,偷税漏税的问题更是不容忽视,甚至还会发生会计信息的失真,出现这些问题的核心主要是内部审计不到位造成的,相对于内部控制机制对公司进行的约束与控制并不能免除以上现象的发生,所以首要的责任仍然要归咎于内部审计的问题。最后可知内部审计体系的成功构建与有效运行其职责,这些都与公司治理制度的环境息息相关。
摘要:人类在经过漫长的奋斗历程后,在改造自然和发展社会经济方面取得了辉煌的业绩,与此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因此,环境保护与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一个一而二,二而一的任务。保护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保护,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
关键词:环境保护;温室效应;臭氧层;固体废物污染;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环境污染与保护已� 上个世纪,人类社会的文明得到了飞跃的发展,科技飞速进步。人类用环境的代价换来了社会的进步。今天我们享受物质文明的时候,被污染的环境也同时在向我们索要代价。环境遭到的破环。已经达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当今世界环境污染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其中最显著的有以下几个
1、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如果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气体含量增加1倍,全球的年平均气温将升高1。5~4。5℃。科学家预测,随着人类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大量增加,到2100年,全球气温将上升2~5℃。随着温室效应的不断增强,将对人类生存环境和社会经济发生重大影响。有的科学家认为,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雪会部分融化,从而导致海平面上升,使沿海的一些国家和城市被海水淹没。另外,随着气温升高,各地区降水和干湿状况也会发生变化,气候变化还会引起一些疾病蔓延,危害人体健康等。因此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已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
2、臭氧层遭破坏
臭氧层遭破坏是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之一,是人类活动使大气严重污染的结果。臭氧层遭破坏,使照射到地面上的太阳紫外线增多,严重损害地面上动植物的基本结构,并危害到海洋生物的生存。此外,还会使地球的气候和生态环境发生变异,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使皮肤癌、白内障等疾病增多。据科学家研究,大气中的臭氧每减少1%,照射到地面上的紫外线就会增加2%。80年代,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的臭氧在每年的9~10月急剧减少。1985年公布的测量结果表明,南极上空的臭氧层浓度大大减少,臭氧层“空洞”已扩大。1987年,科学家们又发现北极上空也出现了臭氧层“空洞”。
3、酸雨。
酸雨的形成主要是工厂、汽车、飞机等燃烧和石油、天然气,不断地向大气中排放硫和氮的百分比物造成的。酸雨的危害很大。酸雨降落河湖,会使河湖水酸化,影响鱼类生长和繁殖乃至大量死亡;酸雨降落土壤,会使土壤酸化,危害农作物或森林生长并进而危害人体健康;酸雨还会腐蚀建筑物、桥梁、铁轨等。就连保存了多少个世纪的文物古迹、碑刻石雕等也会被酸雨腐蚀得斑驳脱落、满目疮痍。酸雨给人类生存、发展带来巨大危害,被人们称为“空中死神”。
4、固体废物污染
固体废物的堆放带来的严重环境问题主要有:①占用土地,损伤地表。越来越多的城市垃圾、矿业尾矿、煤矸石、工业废渣等侵占了大量土地,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妨碍了城市环境卫生,并且埋掉了绿色植物,破坏了大自然的生态平衡。②污染土壤、水体、大气。堆放在地面的固体废物以及渗出物会改变土壤的成分和结构,有毒的废物还会杀伤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动物,降低土壤肥力。③危害人体健康。固体废物中所含的有毒物质和病原体,除了以大气、水体、土壤为媒介进行传播外,还会通过多种有害生物为媒介传播疾病,如传播鼠疫等。
而现代中国也正面临着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温室效应的主要祸首二氧化碳,我国就是世界第二大排放国,而目前二氧花硫的排放已是世界第一;土地沙漠化,世界上沙漠正已每年600万公顷的速度侵蚀土地,而我国每天都有500公顷的土地被沙漠吞食;水资源危机,作为世界21个贫水国之一的中国,全国600多座城市中,缺水的就有300多座;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万平方公里,每年至少有50亿吨沃土付之东流;我国的长江以南地区是全世界三大酸雨区,而全国酸雨面积占国土资源的30%;森林面积减少,全世界每年有1200万公顷的森林消失,而我国年均消失天然林40万公顷且按近十年的平均采伐和毁坏森林的速度,到5055年将失去全部森林;与日俱增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已包围了我国三分之二的城市;大气污染已使我国600多座城市的大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到1%。据调查确认,城市中大气环境指数达到国家标准的只有40%左右,国土面积的30%以上有酸雨现象。据说造成酸雨的氮氧化物和硫磺氧化物等物质借风向流动,给日本及朝鲜半岛等上空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另外,还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骤增占世界14%、严重的水质污染、水源不足、沙漠化的扩展、沙尘暴及黄沙所带来的环境污染等等诸多问题,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污染已经陷入危机状态。
中国是一个在环境上回旋余地极小的大国,又是一个在全球资源、市场基本被瓜分完毕后崛起的一个后起国家。中国没有任何可能像某些先行国家那样,等到环境恶劣到极点后再来治理。但中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别人走过的先发展经济、再治理污染的道路,中国不可避免的也会走一遭。
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我们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要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发展不能仅局限于经济发展,不能把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割裂开来,更不应对立起来。发展应是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或为人类环境保护工作的转折点,环境问题不仅仅是环境污染问题。从全球来看生态环境破坏此环境污染更严重。冲破了就环境的狭隘观点,把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协调人类与环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才能从整体上解决环境问题。
当代人之间能否公平地分配环境保护的成本与利益能否建立一套鼓励人们的环保行为的制度安排,这直接决定着人与自然和谐这一目标的实现;如果当代人之间尚且不能实现某种最低限度的公正,那么,我们就很难指望他们会真正关心遥远后代的利益,因此,当代的集体努力与人人选择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我们共同的未来》把满足贫困人口的基本需要“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这是由于使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这是人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贫困是对这种权利的剥夺,它使人作为的价值得不到实现。同时,贫困与破坏环境往往是互为因果的。因此,消除贫困,减少贫富差距是实现代内平等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综上所述,要达到人类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保护好环境。
人有权利利用自然,通过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但这种权利必须以不改变自然界的基本秩序为限度;人又有义务尊重自然的存在事实,保持自然规律的稳定性,在开发自然的同时向自然提供相应的补偿。当然,如此确定权利和义务的范围,是以人与自然之间原本存在着和谐为前提的,可持续发展针对的则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已经遭受严重破坏的现实。在这个事实中,人对自然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必须相应调整。
在达到新的和谐之前,人对自然的开发方式,开发深度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人在改变自然资源的物质形态的同时,应当更多地向自然提供补偿,以恢复其正常状态,使人与环境协调发展,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来,海洋环境科学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结合各个海洋的实际情况,使防治法律的适应性、合理性更强,并且积极的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xx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