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单位都会有评职称考核,那么,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民主推荐提名的基本程序
(一)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县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县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每一拟任职务可推荐1—2名。推荐表由推荐人署名,不署名的无效。推荐表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县委组织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推荐,县委组织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推荐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确定考察对象。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得票数少于三分之一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遇领导班子换届等大规模调整干部时,县委组织部根据推出的领导岗位职数,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提出参考人选名单。全委会成员按照不少于应推荐的职数进行推荐。被推荐人选得票数明显靠后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四)讨论决定。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县委组织部应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向其他全委会成员通报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第四条全委会成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拉关系、打招呼等不正之风。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手中的民利,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推荐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推荐责任。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先争优为契机,以素质提高为核心,以人民满意为目标,引导广大公务员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进一步深化公务员管理工作,向建党90周年献礼,为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撑。
二、评选范围与名额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全市各级机关部门工作5年以上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中评选,评选的重点面向基层、面向一线。本次共评选“人民满意的公务员”10名。
三、评选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及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牢固,政治立场坚定。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堪称楷模的;
(二)刻苦钻研业务,工作业绩突出。年度考核中荣获三等功,在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业绩显著的;
(三)恪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在工作和生活中,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为人民群众称道的;
(四)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改革意识强,工作中有突破和创新,优先推荐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突出工作成果被上级部门肯定推广,被人民群众誉为典范的;
(五)强化服务观念,热情周到服务。围绕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办实事,解难题,效果好,个人事迹在本部门、本系统特别是在我市、青岛地区等有重大影响,以实际行动赢得基层部门和群众赞誉的;
(六)在其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评选方式
此次评选活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推荐、评审、考察、公示四个步骤进行。
(一)推荐(5月1日-6月10日)。推荐分所在单位推荐和联席推荐两个步骤。
2、对初审通过人员分系统(区)进行联席推荐,确定20名推荐人选。联席会议由指定的牵头单位召集(见附件2),系统(区)所有单位的分管领导参加联席推荐。各系统(区)联席推荐的人选由牵头单位于6月10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工作办公室。
(二)评审(6月11日-6月15日)。评审总成绩由单位推荐分数、联席推荐分数、考核分数和奖励分数组成。
1、单位推荐分数(30分)。按支持率计算分数,支持率等于支持票数除以总票数,支持率乘以30分为单位推荐分数。支持率在90%(含90%)以下的,取消被推荐资格。
2、联席推荐分数(50分)。根据联席推荐测评表(见附件3)要素对推荐人选事迹,进行充分讨论、分析比较,形成联席推荐分数。
3、考核分数(20分)。取近五年考核情况折算分数,优秀等次记4分,称职等次记3分。
4、表彰分数。被青岛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2分;被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加3分;部级表彰奖励,每项加4分。
(三)考察(6月16日-6月26日)。评选工作办公室按评审总成绩排名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于6月26日前报“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
(四)公示(7月1日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评选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推荐情况、考察情况综合拟定10名“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名单,并通过电视台、《金》、政务网等媒体方式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意见,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审批表(见附件4),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表彰,表彰于7月1日前进行。对获得表彰的人员推荐参与青岛市组织的“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评选。
五、评选要求
(一)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报道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开展评选工作的重要意义,为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的原则,重点评选表彰直接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基层一线公务员;要统筹兼顾,面向公务员工作的各条战线,使推选出的公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三)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特别是有关人选直接服务对象意见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推选、领导集体研究推荐的方式进行。
某某同志工作以来,忠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严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注重学习,一直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多年任教九年级,工作量满负荷。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理念先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在推进有效教学和课堂教学**中成绩显著,教学质量列区前茅。先后担任班**八年,其中任现职以来四年,班级管理扎实细致,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多次被评为优秀班**;所指导的的读报、健康教育、科技活动、青年志愿者、写作、普通话等兴趣小组,活动形式丰富多样,成绩显著。近六年来有六篇论文在省市级评比中获奖,三篇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参与的两项市级教科研课题已结题,目前参与一项市级有效教学重大课题。有**、有计划培养指导青年教师,被指导对象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明显成绩。
该同志从教16年,被聘任中学一级教师已满6年,对照《盐都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工作意见》,完全符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的条件,学校同意推荐申报。
下面是A省科技厅的一份文件(摘选):
关于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岗位、敬业奉献、开拓创新,根据《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决定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在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以及相关科学领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普及与推广、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并在第一线工作的A省科技工作者。
二、推荐名额
每个市推荐2名候选人。
三、推荐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模范遵守科学道德,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或科研辅助工作中,有创新性成果或推动了学科和技术发展。
2.在企业生产实践中,开发和应用新技术,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在农业生产中,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有效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
4.在科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5.在工程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
6.在科技人才培养或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上做出了开创性工作。
四、推荐要求
推荐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突出思想品质和工作实绩,严格把关、优中选优,推荐人选要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得到专家认可。具体的推荐程序由各市科技部门自行确定。各市要以正式推荐报告推荐,相关材料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A省科技厅人事处。
【试题】
B市是A省的省辖市,你是B市科技局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领导让你负责三项工作:(1)提出办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2)根据文件规定“具体的推荐程序由各市(地)科技部门自行确定”,草拟B市科技局的推荐程序。(3)起草推荐报告(假设B市推荐的2人是龚务园、林选)。请你依次完成这三项工作。
【答案要点】
第一题
第二题
第三题
关于推荐龚务园、林选为第六届A省
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人选的报告
A省科技厅:
按照《关于开展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我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优秀科技工作者评选人选的推荐工作。在推荐工作中,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推荐范围、条件和有关要求,由基层开始,采取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对基层所推荐的人选,先后经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等程序报送我局。我局组织专家成立了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了严格评审;此后又征求了科协、纪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局党委召开了党委会最终确定了龚务园、林选两名同志为推荐人选。在我局公示期间,两人没有不良反映。
龚务园、林选两名同志,均在我市科研第一线,长期从事科技研究与开发工作,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近年来科研业绩突出,创新成果丰硕,社会贡献较大,普遍得到有关专家和群众的认可,符合第六届A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的评选条件。
专此推荐。
为进一步激励全市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弘扬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校长的先进事迹,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20*年教师节,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决定表彰“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市教育局决定表彰“*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县教育局决定表彰“*县师德先进个人”、“*县优秀中小学校长”。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
开展“四川省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是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教育,进一步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的具体体现。各学校(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四川省师德标兵”等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性。把评选表彰“四川省师德标兵”等活动作为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激发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稳定骨干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二、评选范围
“四川省师德标兵”、“*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县师德先进个人”教龄应在10年以上(包括10年)且仍在教学第一线工作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民办学校)教师中产生。
“优秀校长”应在从事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学校)管理工作5年以上(包括5年)的校长中产生。
三、严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无私奉献,业务造诣较高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其他条件
1.“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科研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在教师、学生中堪称师德表率,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尤其是在我省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抗灾救灾过程中表现特别突出的师德先进个人。
2.“优秀校长”:班子团结,民主和协,开拓进取,积极组织和投身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师队伍建设和学校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
四、表彰名额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拟表彰我县的四川省师德标兵1名;*州市拟表彰我县:“*州市师德先进个人”15名、“*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8名;*县拟表彰:“*县师德先进个人”100名、“*县优秀中小学校长”30名。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
各片区、学校、单位在推荐“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中小学校长”名额分配上要统筹考虑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所占比重,要重点向农村村小学倾斜。
五、规范程序
“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和“优秀校长”评选坚持本人申请,民主推荐,群众公认,学校(单位)决定,组织审定,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自下而上按审批表的要求逐级审核,分级授予称号的方式进行。
六、材料要求和时限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校(单位)务必于20*年6月18日(过时按自动放弃处理)前报送下列材料:
1.《四川省师德标兵推荐审批表》、《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2、附件3)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各级“审核意见”栏需加盖行政公章。“四川省优秀校长”人选材料,需增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四川省师德标兵、四川省优秀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2.《*州市师德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审批表》、《*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4、附件5、附件6)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简要事迹详实、具体,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州市优秀校长”人选材料,需增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中的纪检监察机构审查意见一式三份。《*州市师德先进个人、*州市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3.《*县师德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县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审批表》、《*县师德先进个人、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见附件7、附件8、附件9)一式三份,要求字迹清楚,简要事迹详实、具体,表格规范(必须打印且不得更改表的格式和大小)。“*县优秀校长”人选材料,本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并形成材料一式三份。《*县师德先进个人、*县优秀中小学校长推荐名单一览表》需同时报送word电子文档。推荐人选书面事迹材料(A4纸、标题用方正小标宋简体2号字体、正文用仿宋GB23123号字体、行距30磅、打印)一式十份。要求事迹真实、内容详实具体。
六、组织领导
关于认真做好20__年度推优入党工作的通知
公司所属团组织: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的忠实助手和后备军。把在思想、政治、学习、生活以及社会活动等各方面表现突出且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团员青年及时推荐并输送到党组织中来,是各级基层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各级基层团组织引导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推优入党”工作,使一批优秀的团员青年及时得到培养和发展,及时为党组织注入高质量的新鲜血液,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公司团委要求公司各级基层团组织严格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深入有效地开展“推优入党”工作。现将今年的“推优入党”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推优入党”的条件
被“推优”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必须超过一年,即必须在20__年3月1日之前递交申请;
2、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自觉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3、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模范作用,入党动机端正;4、拥护改革,具有开拓和创新精神,勤奋学 二、“推优入党”的对象、范围及名额分配
公司符合推荐条件的团员青年,各单位团组织“推优入党”名额原则上为一名;三、“推优入党”的步骤 1、团支部首先召开团委扩大会议,对本单位推优建议名单进行充分酝酿、讨论,确定符合条件的“推优入党”建议人选的候选人名单,然后对推荐建议候选人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2、团支部要对考察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在支部委员会全体成员中讨论通过,形成团支部委员会的意见,并召开团员大会(缺席人数应少于团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团支部组织委员代表团支部委员会介绍建议候选人的情况,团员经过充分讨论,进行民主评议,产生推优的建议名单。3、由团支部填写《推优入党表》(见附表)或用其它形式说明推荐理由,报上一级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
4、上级团组织签署同意后,由推荐团组织正式向同级党组织推荐。如果上级团组织对推荐工作提出不同意见或补充意见,基层团组织应当按照上级的要求加以改进并重新报上级团组织审核并签署意见,再向党组织汇报。团支部副书记以下的成员,经上级团组织同意后由团支部向同级党组织推荐,团支部书记以上的团干部,由上一级团组织向所属的党支部推荐。
4、各二级单位团组织在确定推优人员的侯选名单后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并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团委审批。 三、“推优入党”工作的要求:1、各基层团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做好“推优”工作。要注意坚持和把握“推优”的有关政策,把“推优”工作制度化,注意搞好发展青年党员工作的衔接,使“推优”成为发展青年党员的主渠道;
2、要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把质量。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党员的标准不能降低,坚持推荐程序不能随意简化,严格把握推荐对象的质量,要坚持“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各单位团组织应该按照民主评议的方式开展“推优”工作,严格杜绝简单票选,但允许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的投票决定;
4、在推优的过程中要注意把那些在平凡岗位上兢兢业业工作的青年职工、技术带头人等业务骨干及突出贡献的优秀团员青年,特别是在职团干部和优秀青年大学生作为“推优”对象的重点。5、各单位团组织组织被推优团员青年认真填写推优表格并于4月1日之前送交公司团委审核。公司团委20__年3月12日
党员发展对象推荐表团支部名称:年月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团时间团内职务文化程度申请入党年月籍贯参加工作时间团支部推荐理由和意见签字:年月日二级单位团组织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所在党支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所在党委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公司团委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公司党委组织部意见签字(盖章):年月日注:1、本表一式两份,交公司团委;2、推荐理由和意见一栏应写明支部大会到会人数,有多少人同意推荐,有多少人不 同意推荐,如写不完,可另附纸说明。如果此文没有帮助到您?请浏览下方编辑准备的推荐及相关文章或到栏目中查看更多主题相似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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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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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反对任何、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意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
第二十九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六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
1、教育或教育管理机构编制的推荐表。
这种类型的表格,由于是官方统一印制的,所以结构都是固定、统一的,但国家机关与各个院校自制的表格又有一定差别。我国现行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教育部编制的推荐表,其基本结构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大部分。它的题目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高等院校的普遍要求,题目就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封面的题目下方分设毕业生、系别及专业、用人单位和学校名称四栏,在下面就是制表单位和印发单位,最后是年月日。具体形式如下(见附表1),在题目的背面,还有一个简单协议,由学校、用人单位和择业学生共做当事人,须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正文部分包括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在校主要成绩情况、在校期间奖惩情况、学生自荐书和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六个部分。正文部分共三面多一点,第一面包括四个栏目,结构形式如下(见附表2),第二、三面都是“学生自荐书”,第四面上部分才是“毕业生情况及意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学历等基本内容,以及应聘意见(指是否遵守协议)、照片等。
附文包括系部学校意见、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
各个大中专院校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统一编制的表格在结构上大同小异,略有差别。其总体结构也包括题目、正文和附文三个部分。题目部分也是直接命题,如《学校(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学校(大学)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题目下面一般设姓名、班级、专业、填表日期四个栏目。
正文部分含学生基本情况、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学生自荐书四个部分。
附文包括系班意见、学校意见和用人单位意见以及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邮政编码等内容,有的还附有简单说明。
这种自制的推荐表与国家教育部的表格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协议部分和本人基本情况的结构位置的区别。
2、学生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的基本结构。总的说来,自己编写的自荐材料,其基本结构是灵活多样的,但其中仍有基本的规律存在。一般说来,这种类型的自荐材料包括五个部分,即标题、导语、正文、附文和附件。
(1)标题。标题在封面上占有显著的位置,起着主导的作用,它和直接表明材料内容和材料所属情况的文字一起构成统一的封面格式。如(见附表3),有的并不要主题式的标题,而是直接标题,格式略有变化,只要清晰美观,也是可以的。如(见附表4)。
(2)导语。它是自荐材料正文之前的导引部分。
(3)正文。正文包括毕业生基本情况、学业成绩与知识结构、科研成果、社会工作与实践活动、获奖情况、自荐信等项目。既可用表格形式来反映,也可用叙述形式来表现。一般自荐信可以使用叙述方式,其他项目用表格形式罗列。如
(4)附文。附文包括班主任意见、系组织意见、院(校)组织意见,以及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邮政编码等等。
一、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责任要求。
从《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来看,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决定任用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首先必须明确三个环节的责任要求。
(一)推荐责任。坚持“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责任要求。
1、单位推荐责任
(1)组织人事部门的民主推荐是根据职位空缺和个别提拔任用进行民主推荐,在推荐过程中,要按照空缺职位和个别提拔职位的要求,明确推荐条件、范围、职位,按照民主推荐的要求进行民主推荐。
(2)各级党委(党组)推荐本单位优秀人才,应符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所推荐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后备干部,且近两年年度考�
2、个人推荐责任要求。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才,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领导干部应本着对组织和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举荐自己熟悉和了解的优秀人才。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推荐干部必须填写推荐表,写出书面推荐材料,说明推荐理由和拟任职务,并且本人签名承担责任。
3、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责任要求。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应本着对组织负责,对他人负责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坚持独立思考,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如实推荐干部。
4、负责民主推荐工作人员的责任。民主推荐组织者对民主推荐全过程负责,负责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并提出有关要求。负责维护推荐秩序,清点人数,分发和回收推荐表,做好民主推荐的统计汇总工作。
(二)考察责任。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深入细致地开展干部考察工作。
1、组织考察工作单位的责任:应根据考察任务组建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培训考察人员;建立干部考察登记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员姓名、考察的单位及时间、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职务、谈话人数和名单、参加民主推荐人数、考察结果等都如实进行登记,整理综述考察资料。
2、考察组的责任。实行考察组长负责制,考察组应根据考察任务和考察方案,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深入群众、深入实际,详细了解和掌握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对象的优缺点,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体的使用意见。
3、参与谈话对象的责任。应按照考察组的要求,本着对党的事业和干部个人负责的态度,如实反映被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的表现,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
4、被考察对象的责任。积极配合考察工作,正确对待组织考察,如实汇报自己的情况,主动反映自己的问题或缺点。
5、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责任。按照考察组的要求配合考察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荐和个别谈话的组织工作,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档案材料,近期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表现等。
6、审查部门的责任。纪检、监察、政法、审计、计生等执纪执法部门要指定专人对考察对象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写出具体审查材料。
(三)任用责任。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任用干部。
1、组织人事部门酝酿提名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对已经考察的干部人选要进行充分酝酿,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确定向党委(党组)提交讨论任用人选。没有经过考察或考察时群众反映有问题尚未查清的人选,暂缓提交党委(党组)讨论,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人选应报送真实、规范的简介材料。
2、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的责任。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不准个人决定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意见。党委(党组)到会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作出决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党委(党组)成员对讨论决定任用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3、实行任前公示的责任。对经讨论决定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前公示,并认真掌握和调查核实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问题经核实影响干部任用的,应提出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
二、科学制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标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属选人用人失误。
1、任职后发现任职前有经济或其他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职试用期间或任职近期内因个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备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明显不胜任现职的;
3、在选人用人过程中,有关部门审核把关不严,选拔任用干部不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任职资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事,造成选人用人失误的;
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纪律选人用人的。
三、明确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内容
明确界定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内容,是建立选人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的前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是多方面的,从《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来看,容易导致选人用人失察失误主要有三个环节,即推荐失误、考察失误、决策失误。
(一)推荐失误。民主推荐是选人用人最基础的环节,推荐结果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选人用人的质量,按《干部任用条例》规定,推荐的主体分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和单位党组织推荐及组织人事部门推荐。
1、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或推荐失误。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个人在推荐提名干部时,动机不纯,不负责任地推荐干部,包括凭个人好恶、私人感情进行推荐;或收受财物进行利益交易;或凭个人的地位、权力和影响,向组织部门施加压力的:或推荐干部时,不如实向组织介绍真实情况的。
2、单位党组织推荐失误。主要包括单位党组织不按《干部作用条例》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民主推荐的;不如实向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结果,歪曲民意,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单位推荐干部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的。
3、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失误。主要包括民主推荐时,应有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推荐,而没有实地组织推荐的;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时,不坚持原则不按程序办事的;不如实向组织汇报推荐结果,隐瞒事实、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荐结果的。
(二)考察失误。考察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能否选准人用好人,考察环节起着重要的作用,考察过程中容易导致失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拟定考察对象的失误。考察对象应根据民主推荐结果进行确定,尽管有量化的标准来参考,但如果没有正确把握,也容易出现失误。主要包括,没有科学地分析民主推荐结果,简单地以票取人的;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直接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没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少数或个人确定考察对象的。
2、组织考察的失误。组织考察的失误主要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没有按规定制定考察方案,随意进行考察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派出的考察组成员素质把握不严或考察成员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没有回避的;违反考察工作纪律,泄露考察机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实的。
3、考察人员的失误。考察人员的失误主要是指考察组成员在考察过程中的失误,主要包括没有按考察方案进行考察的;考察过程中,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深入调查核实,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隐瞒考察事实真相的;违反考察纪律,吃请收礼、通风报信、泄露考察机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实,不全面、不具体的。
4、被谈话人的失误。被谈话人的失误主要包括:被谈话人(特别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没有如实向考察组反映真实情况的;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真相,刻意中伤或夸大其词的。
5、审核把关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的基础上对其人选的审核把关失误主要包括,拟任用人选的基本情况不准确的(包括工龄、学历、年龄、任职资格、培训等);按照规定没有征求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的;对人选的综合评价不准确的。
(三)决策任用的失误。决策任用是选人用人的最后环节,也是综合选人用人前几个环节的最后结果,这一环节的失误主体是组织人事部门和党委(党组)。失误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人事部门提名酝酿的失误。组织人事部门将没有经考察或未经过酝酿和征求意见的干部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未经过书记办公会酝酿,直接提交党委(党组)讨论的。
2、讨论决定的失误。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参加讨论的成员没有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书记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临时动议决定任免干部的;党委(党组)成员个人决策干部任免的;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不考虑组织人事部门经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见,或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并作出用人决策的。
四、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
选人用人的各个环节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既有密切联系,又有相对独立性,如果在某一环节发生失察失误,则有可能导致在选人用人结果上的失误。因此,对选人用人中出现的失误,应分清是在哪一个环节中出现的失察失误,然后,根据情节轻重,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以教育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严重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1、对推荐阶段的责任追究。推荐包括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形式。不论什么形式的推荐,都必须坚持谁推荐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以便于对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被推荐人任命后,如在试用期内发现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要追究推荐人或组织者的推荐责任,推荐人应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对推荐材料不实,有夸大被推荐人的德才表现的,或在推荐测评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意欺骗组织的,应给予推荐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推荐过程中收受被推荐人的财物、谋取私利者,应给予通报批评、诫勉、降职、免职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到追究推荐人的刑事责任。对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带“病”上任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造成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对考察阶段的责任追究。对干部的考察,必须明确考察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考察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内容、方法、要求和程序办事,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对在考察过程中,恶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机谋取私利、跑风漏气、打击报复者,情节较轻的,应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处分,同时,调离工作岗位。对考察人员在考察过程中工作不认真、不细致、不深入,没能发现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内发生严重问题或有违法行为的,应给予考察人员通报批评、诫勉或党纪政纪处分。
3、对任免(审批)阶段的责任追究。讨论研究干部的任免(审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1)对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重大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视情节轻重,应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相应的处分。(2)对程序上走了过场,实际上是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造成用人失误,给党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责令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辞职或免职,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3)主要领导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属,发表带框框意见,影响干部公正使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4)对有异议、问题不清的任免对象没有停止审议,继续做出任免决定,造成用人失误的,给予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党内职务。(5)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纪律决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决定一律无效,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选人用人责任机制
选人用人失察失误所造成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实行责任追究只是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一种补救措施,要真正减少和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必须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责任追究的科学选人用人体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荐责任机制。在推荐干部时,不论是单位党组织推荐、组织人事部门推荐,还是领导干部推荐都必须规范推荐程序,明确推荐干部的范围、形式、对象、责任等,对所推荐的干部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必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内容应包括被推荐者的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表现情况,重点介绍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实绩,应如实地反映被推荐者的主要缺点和不足,凡因推荐失当,造成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等后果的,推荐者或推荐单位第一责任人就应受到责任追究。
某某同志自20xx年到我校任教以来,用心投身教学和科研工作,连续三年荣获我校青年教师课堂比赛三等奖、二等奖,2008年被评为我校“十佳青年教师”。在这四年中,年终考核取得了三次优秀、两次良好的好成绩。该同志不仅仅教学工作突出,同时注重科学研究,现主持和参与的科研项目有9项,其中主持3项,五年来发表科技论文28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2篇。某某同志在神经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当充分,有很强的科研潜力和发展潜力;综合素质较高,身体健康;外语水平较高,能够有效使用英语进行学术及日常交流。经我校*政会议研究决定:某某同志很有必要出国研修,掌握**外学术动态和最新研究进展,拓宽知识,以提高我校及本省在此专业的教学科研水平,且其已与**专家有合作意向,到达出国研修目标的可行性较大,优先推荐某某同志出国研修。回国后我们将为其创造更多更好的教学科研条件,相信这将对我校生物工程和生物技术专业的发展有很大帮忙。
根据中共**市委《关于做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经县委研究,现就我县酝酿推荐出席**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单位的划分
二、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推荐意见(推荐【精选11篇】
三、推荐出席**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额分配及构成
四、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推荐程序
五、切实加强对出席**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酝酿推荐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