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孔子的文学审美观(最新2篇)

下面是细心的小编帮助大家收集的2篇审美观的相关文章,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论孔子的文学审美观 篇1

摘 要:孔子认为:《韶》乐美善皆尽,《武》乐独有美,却失味于善。朱熹云:“美者,声容之盛大。善者,美实也。”即是说《韶》艺术性很高,音乐歌唱,舞姿容色,丰美多彩,思想内容充实,也完全符合“善”的要求。而《武》,艺术形式也是极为完美的,但是其表现武王伐纣建立新王朝的内容,有悖于孔子向往的上古“禅让”和礼治,也就称不上“尽善”。由此,引发出孔子的文艺审美观,即是在以“善”为主要标准的前提下,达到“善”和“美”的和谐统一。实质上指文学艺术的内容和形式着两个概念在文学实践活动中不可割裂,二者缺一不可。

关键词:尽善尽美 文学审美 思想内容 艺术形式

尽善尽美这一成语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现代社会也被社会大众广泛的运用,其中心意义是用来形容某件事物好到极点,完美无瑕。[1]观其成语源头,最早于《论语》中出现:“子谓《韶》,‘尽美矣,又尽善也。’谓《武》,‘尽美矣,未尽善也。’”此译为,孔子在听到韶乐时,说:“美极了,而且好极了。”但是在闻武乐时,评价道:“美则美矣,好则不尽。”[2]那么,此两首乐曲为何会引发孔子如此不同的评价呢?

《韶》,亦名《萧韶》,指的是舜时期的乐曲名,共有九段。《礼记・乐记》中写道:“韶,继也。”[3]东汉末年经学大师郑玄对此作注为:“韶之言邵也,言舜能继绍尧之德”。我们从《韶》乐的命名中可以看出,此曲是表现尧舜禅让,舜继尧德的仁义礼让之事的,歌颂即将继承尧的统治地位的舜君能够传承前任君主尧君的功德并以此对其发扬光大。司马迁在其《史记・夏本纪》曾写道:“《萧韶》九成,凤皇来仪,百兽善舞,百官信谐”。[4]也就是说,当乐师演奏完《萧韶》的九章时,神鸟凤凰也仪态万千的前来合着鼓乐飞翔,地下的百兽也闻之翩翩起舞,文武百官们听到此音乐也都不约而同的和谐一致的配合在一起。可见,《韶》在艺术上是极美的,它具有极强的艺术审美性和艺术表现力。因此,孔子赞其“尽美矣”。《韶》这首曲子在孔子看来,不仅在其外在艺术表现形式上是可取,更甚者,其内蕴的思想内容也是值得推崇的,原因在于韶乐的内容可以对社会大众起到思想教育作用。郑玄对此评价:“又尽善,谓太平也”,指出了以和谐的,不懂干戈的礼乐形式治理国家,教化百姓,从而使得国家兴盛太平的处事理念,符合孔子以“仁者爱人”为核心的思想,故而称其为“又尽善也”。正因为《韶》乐不仅具有令人赏心悦目,叹为观止的艺术审美形式,而且在其思想内容上又有宣扬仁义礼让的伦理道德价值,使得《韶》乐美和善有机的融合为一体,使得孔子对其有如此极高的评价:“尽美矣,又尽善也。”使得孔子在齐国聆听了《韶》乐,对其久久不能忘怀,令他痴迷不已,尽然三个月都食不知肉味,并为自己欣赏音乐达到如此的境界感到不可思议,颇有“余音绕梁,三日不绝”之感。

而《武》乐。又名《大武》,相传是周武王时期的乐曲,其主要成分是歌颂周武王伐纣的历史功绩。我们可在司马迁的《史记・周本纪》中看到对此历史的记载,虽然武王伐纣顺应了天意和民意,但武王的军队采用残酷的战争手段夺取胜利,在孔子看来有违其仁的思想。因而,孔子认为《武》乐虽同《韶》乐极具艺术感染力和审美性,但《武》乐的思想内涵不及《韶》乐,即使武王伐纣这一历史事件对推动社会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且为天下消灭暴君商纣功绩重大,但周武王对死去的商纣夫妇,又射箭、剑击、钺斩其首,不免太无情,且其君王之位并不是通过和平过渡的禅让得来的,是其违背君臣伦理之道,弑君谋逆得来的,充满了血腥和杀戮,曾在历史上掀起了一场腥风血雨的残酷斗争。这样一来,《武》乐便不具备了仁义礼让的社会伦理教化功能,正如郑玄注所说的那� 至此,《武》乐虽然有令人动容的艺术之美,但其思想内容太具杀伐之气,不能给社会大众传播仁义礼让的思想价值观,所以,孔子认为其美和善是不统一的,有“尽美矣,未尽善也。”

从以上对《论语》中《韶》乐和《武》乐的阐释中,我们不难看出孔子的政治思想。孔子作为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以“仁”贯穿始终。他推崇以诗礼教传家,讲究社会发展的稳定秩序,维护封建礼教的人伦纲常。“仁”在社会百姓的良好修养中表现为“爱人”,也就是推己及人,使整个社会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网。而对于一国的统治者来说,推崇仁政,是巩固政权的不二法宝。所以,孔子认为《韶》是尽善尽美的,因为其表现尧舜以礼相让君位的故事,能让百姓从国家元首的具有崇高美德的表率行为中得到启发和教育,在日常生活中也能顾及他人的感受,泛爱众,礼让且仁爱他人的。而《武》乐的艺术形式虽然值得欣赏,但其思想的内涵因达不到教化百姓,引人向善的作用,在孔子看来是未尽善矣。

由于孔子对西周宗法制度社会伦理道德的推崇,使其将“善”作为文艺审美最为核心的标准孔子认为周朝的礼仪制度是以夏商两代为根据制定的,其内容是很丰富多彩的,他主张周朝的制度。与此相应,作为维护周朝宗法制度的社会礼仪制度的纽带――伦理道德,在孔子看来也是完美的,因为“善”的存在。从此意义看,孔子的文学审美观,实际上是一种伦理道德型的审美观。他虽然把“善”置于文学审美的最高标准,却也包容“美”的存在,二者的有机融合才为文学的最佳境界。孔子在文学艺术上主张的“尽善尽美”,实质是要求文学艺术在其思想内涵和艺术形式上要做到和谐一致的同一性。同时,孔子这一篇章对“善”和“美”这两个概念有了明确的区分,这在我国文艺美学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先秦时期,人们对于“善”和“美”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不加区分,“美善同义”是当时普遍流行的观点。到了孔子这里,其观点发生了转变,认为此二者不可同一而论,“美”是作为艺术审美的范畴,例如文章的辞藻是否华丽,用典是否精确,曲作的词调是否悦耳动听等这一系列的状态都是体现的艺术的审美性,是美学的范畴。而“善”则是作为社会伦理道德评价的范畴,即使文艺作品能否在百姓的传诵中起到教化的作用,能则是“善”,反之则“不善”。也就是说,《韶》乐和《武》乐的艺术外观都给予了欣赏者听觉感官和视觉感官的愉悦享受,故而都是“美”的,但是,《韶》乐的思想内容在伦理道德上能给予欣赏者教化的作用,故而是“善”的,《武》乐没有,则是“未尽善也”。孔子将“美”和“善”加以区分,实际上是承认了“美”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它与“善”存在着差异性,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相互替代。当然,孔子认为在二者皆同时存在的前提下,“善”还是最为主要的,“美”的主要标准就是“善”,例如他说:“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5]同时,孔子认为“美”和“善”也是可以互为矛盾的,如《武》乐;也可以统 但是,孔子是反对美善的对立,而主张美善的统一。“尽善”和“尽美”的和谐统一,在这里虽然只是就《韶》乐来说的,但是,这也是孔子对所有文学作品的最高境界的追求。当然,这一“尽善尽美”的文学审美观对后世的文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在文学艺术上主张的“尽善尽美”,实质是要求文学艺术在其思想内涵和艺术形式上要做到和谐一致的同一性。但是,在文艺创作的实践过程中要真正的做到把二者有机的统一起来,是不容易的。在我国古代,就经常出现将“美”和“善”割裂开来,只重视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的极端偏颇做法。第一种倾向则是只重视文学艺术的思想内容而忽视其艺术形式的,例如先秦法家作品和墨家作品,晋代的玄言诗和宋代的理学等。这类作品一味的向受众讲道理,只注重内容的客观实用性,而不能给欣赏者以艺术的美感,带来愉悦的审美感受,使得作品变成了枯燥无味的金科玉律,干滞呆板的政治教科书,以说教的形式呈现在社会大众的视野之中,令人望而生畏,真可谓是“理过其辞,淡乎寡味”。第二种倾向则是只重视文学艺术的艺术形式,从而忽略其思想内涵的,如南朝的宫体温和骈体文,晚唐五代的花间词以及宋初的西昆体诗等。这一类作品只讲究文字的字斟句酌,过分追求文章辞藻,修饰的华丽与铺张,而缺乏令人深思的内容含义,好似“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使作品成为华而不实的代表,其特点真是“繁采寡情,为之必厌”。当然,并非所有的后世文人都有此诟病,像李白,杜甫,白居易等文豪们在文学实践中,都能把形式和内容很好融合,例如“诗圣”杜甫的诗歌在书写个人情怀的同时,往往紧密结合时事,文笔犀利壮阔,境界高远,形成了沉郁顿挫的风格。

文学艺术的形式和内容的问题,不仅是在我国,在西方文论史上,也是被热议争论的话题。西方文艺理论中倾向于内容化的便是再现主义和表现主义,他 与之相对的便是重形式而轻内容,典型代表是俄国形式主义,法国结构主义以及英美“新批评”派,这些文学流派的共同性便是将文学审美的眼光焦点在文学的艺术形式上。

中西文学虽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文学体系,但其在文学艺术审美上具有共同的特点。就如此文所讨论的文学的内容和形式孰轻孰重的问题,其实在我看来,二者在文学创作中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正如曹雪芹在塑造黛玉和宝钗两位金钗时,也并无偏颇之心。形式与内容二者可谓唇亡齿寒,两者相辅相成,只有都平衡和谐的存在于文学创作中,才是文学作品的最好状态。黑格尔曾说:“内容和完全是个内容的形式达到独立完整的统一,因而形成一种自由的整体,这就是艺术的中心。”[6]大概,这就是所有作家在文学实践活动中,审美价值追求的最高境界。

参考文献

[1]《古今汉语成语词典》编写组编:《古今汉语成语词典》,345页,山西,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

[2]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八佾篇第三》,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

[3]薛学共今译:《礼记》,294页,长沙,新疆人民出版社,新世纪出版社,2002。

[4]司马迁著,韩兆琦译:《史记》第1卷,34页,北京,中华书局,2008。

[5]杨伯峻译注:《论语译注・颜渊篇第十二》,129页,北京,中华书局,1980。

[6]黑格尔著,朱光潜译:《美学》第2卷,15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审美观是什么 篇2

审美观是一个人用什么样的审美观点、抱什么样的审美态度和运用什么样的审美方法对自然景观、社会生活、文学艺术和人生进行审美活动的总称,是一个人审美情趣和审美理想的集中表现。

审美观是一个哲学概念。所谓审美,指的是主体人对客观事物的审美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审美情感、认识和能力的总和。它包括审美感受、审美趣味、审美观念、审美能力和审美理想等范畴。人体美的审美标准是复杂的,它既有统一性,又有多样性,不存在永恒的、绝对不变的标准。

从医学角度来看,评判人体美也要达到健康与美的和谐统一。健康是容貌美的基础:人体生理功能健全和机体健康是容貌美的基础,任何一种美都离不开审美对象本身所具有的正常规律,人体美也不例外。如果人体生理功能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容貌的审美,并有可能形成容貌的生理缺陷,而容貌的生理缺陷又会引发心理问题,进而影响人体美感。

人体比例要符合形式美的规律和社会普遍审美要求:人体美是社会美和自然美的和谐统一。自然美一般侧重于形式,而人体美是自然美的最高形式,它遵循形式美的一般规律,同时,人体的审美也要符合社会普遍的审美要求。

整体和局部相结合原则:在人体健康状态和审美评价过程中都应遵循整体与局部并重的原则,既重视局部美化,也不可忽视整体的审美和健康。整体美和局部美相结合是实施美容操作不可忽视的原则。

审美共性与审美个性相结合原则:人体审美的共性要求是在美容技术实施中遵循人们普遍接受的人体形式美的基本法则,一般的人体形式美表现为左右对称、比例均衡、线条流畅、体形均匀,动作协调。由于年龄、性别、气质、种族与地理的差异,个性审美原则是各有个性、不相雷同。因此,任何审美都是审美共性和个性得到的统一,在医学美容技术实施中既要反映人体审美的共性要求,又要突出人体美的个性特征。

审美标准要不断发展:人体的审美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进步,人类对于自身的审美观念也在不断的发展,人体审美标准也不断变化。一方面淘汰那些有害人体健康的审美标准,一方面又要对正确的审美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真为美的具体内涵是重科学、尚真诚。

宇宙万物,真的未必都美,但凡美必真。这是一条美的原理。任何虚假的东西都与美无缘。虚伪的爱情,犹如阳光下的肥皂泡,虽绚丽多彩,可惜转瞬即逝;“口蜜腹剑”的人,虽貌似真诚,不过纸终归包不住火。

以善为美的具体内涵是重教化、尚伦理。

无美不善与凡美必真相对应,这是又一条美的原理。人世间,一切恶的东西都无资格跨进美的圣殿,而且还在美的排斥之列。诚然,花花世界,无奇不有,貌美心善的人有之,貌美心恶的人亦有之。然而,披着羊皮的狼与毒蛇化成的美女,只能骗得世人怜爱于一时,岂能迷惑世人于长久。

以纯朴为美的具体内涵是重本色、尚自然。

“人之初”和“物之初”,未经人为的原始状态,就是人的本色、物的本色,质纯形朴,淡雅高洁。庄子赞美这样的本色,“朴素而天下莫能与之争美”,“而众美从之”。庄子以为能体现纯朴的人,应尊为大千世界的“真人”。纯朴是中华民族的一项重要传统美德。

以真为美、以善为美和以纯朴为美,三者完全协调一致,相得益彰。一切科学真理从来就是朴素无华,一切社会道德也从来就是朴素无华。熔真、善、纯朴于一炉,化真、善、纯朴于一体,晶莹圣洁,熠熠生辉,此乃人间的至美。

这些就是我们所倡导的以真为美、以善为美和以纯朴为美的审美观。

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