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许多人都有过写作文的经历,对作文都不陌生吧,作文根据写作时限的不同可以分为限时作文和非限时作文。作文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田地(优秀8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并分享出去。
1、 土地确权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
国家提出,确保到2018年底,除一些少数民族及边疆地区外,基本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相关问题点击详见: 农村土地确权将在三年内基本完成,有些新问题可能出现,一定要了解!
2、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均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具体地区点击详见:国家正式发文:这些地区的农房、耕地能抵押换钱啦!看看有你家吗!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能抵押贷款
具备处分权的两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开展使用权抵押融资,落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适用范围是此前国家确定的15个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地区。
详情可见:土地制度改革又出招:15个地方农村的这块地可以贷钱了,让资金回流到村里!
4、 进城农民“三权”将自愿有偿退出
2016年年初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现在,有的地区已经在试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
详见:喊话“城镇化”:今后农村土地、农民落户必须这么办!
5、 “土十条”出台,让农村土地更好
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提出十个具体举措,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划定了时间表。
6、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关于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的通知》,公布了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文件明确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申报承建高标准农田;亩均财政资金投入不超过1500元。
(一)继续实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用地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将更多依靠内生动力,经济增长更多需要内需拉动,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土地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要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在这种背景下,为确保经济中高速增长、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2017年的土地政策将继续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供应结构将进一步调整,重点支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重点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障其对生活性、生态性用地需求;继续保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三大支撑带”用地计划,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未来满足发展用地需求将主要通过建设用地的结构优化、闲置用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措施来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 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7年相关部门将在总结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研究出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国土空间治理和管控政策,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探索建立起包括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三级+三类”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推进省级和重点区域空间规划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7年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制度。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形成划定成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继续依托土地整治平台大力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逐步提升现有耕地质量;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将从统筹区域横向补偿、注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等方面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改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利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贯彻2016年中央1号文要求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出台资源匮乏省份实行国家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办法,明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条件、程序及补充耕地费用等;从统筹资源、统筹资金角度扩大补充耕地范围,允许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强调利用现有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从区域视角加大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三位一体”保护。
(四)持续创新完善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政策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强度。建设用地强度的控制涉及到存量建设用地的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效益提升和评价考核,将成为未来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政策的重点和难点。2017年将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稳妥推进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从强化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灵活运用供地方式,盘活历史遗留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积极探索创新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市场调节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进一步推进土地领域的各项改革
按照《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总体安排,2017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收官之年,全国人大对33个试点的相关法律授权也将于年底结束。将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改革试点,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集中攻坚。重点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总结评估,深入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相向而行的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另外,2017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并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方案;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第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按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进行补偿。
第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人口数的标准,是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多不超过十五倍。
第三,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参考当地经济水平,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青苗补偿费的标准。1,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一季度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2,成长期的农作物,按一季度的产值进行补偿。
综合来说征用耕地补偿款的平均值是这样的:1.旱田每亩补助5.3万。2,水田每亩补助9万。3,菜田每亩补助15万。
农村发展大势所趋
党的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提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等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快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提出,“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
如何通过加强农村土地利用供给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适应农业农村发展新形势,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对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乡(镇)级,虽然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对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进行了安排,但由于比例尺较小、内容安排相对粗疏,一些地区需要通过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关内容和安排进一步细化,规范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按照国土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部规划司会同规划院、土地整治中心等单位,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紧锣密鼓开展工作,通过赴实地调研、组织专家咨询研讨、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形成《意见》。
不搞强制全面推进
由于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发展很不平衡,资源分布不均,需求有缓有急,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还要充分考虑上位规划定位是否明确、村两委班子是否团结、基础条件是否良好、村民意愿是否强烈、规划编制经费是否有保障等因素,因此,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要因需而为,不宜强制全面推进。
《意见》明确,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方,应当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其他地方要明确推进时间表,结合实际有序开展。
《意见》鼓励各地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总体部署,以村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通过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用好土地综合整治平台,引导聚合各类涉地涉农资金,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
引导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是十分必要的
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结合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意见》明确提出,“科学指导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遵循‘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重要理念,整体推进山水林田湖村路综合整治,发挥综合效益。”
《意见》还强调,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要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要求,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村民拥有主体地位
《意见》强调,要坚持村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让村民真正参与到规划编制各个环节。
为确保村土地利用规划真正成为实现村民意愿的载体和平台,《意见》明确了工作流程:通过实地踏勘、入户调查等方式摸清村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各类资源利用状况,了解村民实际需求和发展愿景;在规划成果编制中充分考虑村民意愿,合理安排各类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规划成果要通过征询、论证、听证、公示等多种途径,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和建议;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规划成果经批准后,在规划区内域内予以公告。
此外,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意见》强调严格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土地利用活动,要求必须按照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随意突破或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规划的,应制定规划修改方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报规划原审批机关同意。
《意见》还明确鼓励大中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青年志愿者,为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一)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
严格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坚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促进资源高效利用,保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贯彻中共关于空间规划体系的改革方向,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规划的新需求,2016年土地利用规划计划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持续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调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调整方案》正式实施,方案确定了全国及各省、区、市规划调整后目标年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等指标;明确了基本农田、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政策。
二是改进与加强了土地计划管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办法突出了计划和规划的相关性,强调了计划对规划的落实作用,并细化了计划管理的程序,创新了多项具体制度;统筹安排了2016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进一步落实了土地计划支持和激励政策。
三是编制完成了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近期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土地利用提供了行动纲领。
(二)耕地保护政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耕地保护始终高度重视。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1号文件都对进一步严格耕地保护提出了具体要求。贯彻落实中央文件要求,2016年耕地保护政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要求通过旱改水等改造措施,对现有耕地质量进行提升,以数量补充和提质改造相结合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二是出台了《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目标任务、划定工作与规划调整的关系,强调了切实落实全面划定各项任务、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要求。
三是强化耕地的生态环境管护。出台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三)节约集约用地政策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途径,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2016年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主要集中在实施人地挂钩政策、降低地耗目标、完善节地技术和用地标准等方面。
一是制定实施人地挂钩政策。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从用地标准、规划管控、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和农地挖潜等几个方面初步构建了人地挂钩机制的政策框架。
二是落实单位GDP地耗下降目标。发布实施了《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0年末,各省(区、市)单位GDP地耗比2015年末下降不低于20%,年度下降率不低于4.36%的目标。
三是出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明确采取灵活的处置方式和开发模式,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四是进一步完善节地技术和用地标准。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用地政策的通知》,出台了《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等文件。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持续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按照中央的精神和整体工作推进计划安排,2016年不动产登记政策主要集中在进一步细化制度建设,推进基础性工作及规范相关管理等几个方面。
一是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颁布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确保方便登记和保护权益。印发实施《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进一步落实落细了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
二是推进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等基础性工作。
三是规范了不动产登记收费管理,严格了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监制。
(五)支持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政策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三去、一降、一补”的经济任务,2016年的土地管理工作依然以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为主线,土地政策着力于做好重大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和化解过剩产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方面。
一是支持产业发展和化解过剩产能的土地政策。出台《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明确了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创新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等要求。出台《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规划衔接、优化布局、指标单列、创新用地政策等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土地政策。出台《关于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严格对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预审和审批管理。
二是出台《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强化规划引导和统筹、改进用地报批、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实行先行用地等支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政策。
三是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统筹各业各类用地、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创新土地管理方式、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维护进城农民土地权益、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等政策措施。
(六)支持扶贫攻坚的土地政策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全国易地搬迁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打赢脱贫攻坚战,采取超常规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土资源超常规政策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支持作用,2016年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明确增减挂钩指标要向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地区倾斜,拓展贫困地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范围,规范扶贫开发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使用管理,规范增减挂钩资金收益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政策。
(七)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政策
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总体安排,2016年结合试点探索成果,满足制度建设需求,财政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项政策文件,为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和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提供了依据。另外,为增强改革试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中央提出要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更好地实现改革目标。
主要土地政策评价
总体来看,2016年土地政策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土地政策创新和制度改革,强化了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统筹协调作用,完善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了土地政策维护权益、服务民生的作用。
(一)以创新理念为引领, 推进重点领域土地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居于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创新理念的核心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破除制约发展的利益关系和体制机制障碍,实现发展动力或管理水平的提升。长期以来,土地管理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制度环境、人地关系、资源状况等因素的改变,一些土地制度的缺陷逐步显现,难以适应和满足管理需求。特别是进入经济新常态,国家实施了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一系列战略举措,对土地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适应新常态、满足新要求,近年来土地管理围绕保发展、保资源和保权益的工作重心,以创新理念为引领,持续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和政策创新,极大地提升了土地治理能力。
1、破解深层次问题,稳妥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是中央关于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提出的总目标和要求。而破解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低、政府和市场边界模糊等深层次问题,是实现改革目标的关键。
落实中央要求,2016年持续稳妥推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33个改革试点建章立制,试制度、试成效,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国家层面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和使用权抵押贷款进行了规范,在关键改革环节上为试点地区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为增强改革试点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更好地实现改革目标,中央要求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将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扩大到现有33个试点地区。
另外,服务于改革的总体目标,2016年还进一步深化了规划体制改革,推进了“多规合一”试点;深化了耕地保护制度改革,探索了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深化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推进了“四个统一”要求的落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开展了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及用途管制制度等研究,为相关改革奠定了基础。
2、适应经济新常态,积极推进各项土地政策创新
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是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对做好经济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适应新常态,服务经济发展需求,2016年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委出台和创新了一系列土地政策。
一是创新了土地计划管理。对计划指标的测算方式、下达程序、管理方式、执行监督等进行了创新和完善,使土地计划管理制度更加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求;
二是创新服务产业发展的用地政策。《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提出,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优先安排计划指标保障旅游用地及农村产业辅助设施用地。为支持旅游业发展,提出了采用按实际用途分类管理、灵活运用供地方式、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
三是创新重大基础实施用地政策。出台了《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完善了用地保障、用地报批、先行用地等政策;四是创新了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土地政策。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土地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建立人地挂钩机制、实行建设用地“双控”行动、促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行多元化的用地供应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多项创新政策;五是创新了增减挂钩政策,有效地支持了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二)以协调理念为引领,强化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和统筹协调作用
协调是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协调理念的核心是统筹兼顾、综合平衡,以区域协同、城乡一体发展为目标,统筹各种要素资源,形成平衡发展的新格局。规划是推进协调发展的重要手段,土地政策落实协调发展理念就是要按照中央关于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通过解决规划之间不协调、管制能力差、区域协调机制缺乏等问题,更好地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引导、统筹和协调作用,以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和资源高效利用,保障区域协同、城乡一体化发展。
1、 完善规划计划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规划和计划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用来弥补市场失灵的。科学的规划计划管理体制,是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实现土地空间优化、结构合理、利用高效的关键。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实施,明确了全国及各省(区、市)调整后2020年的主要土地利用控制指标,提出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政策措施。通过规划调整完善,提升了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与合理性,强化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
新修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对土地利用计划的指标测算方式、指标差别化管理、指标内涵及执行监督考核等进行了创新。土地计划管理的改进,进一步理顺规划计划关系,突出了计划对规划的落实作用;实行3年滚动编制、分年度下达,提高了计划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统筹增量和存量用地计划,减少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存量用地盘活和补充耕地的力度,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2、 强化规划统筹协调,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格局
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作用,促进各类用地布局合理,产业与用地空间协同,区域、城乡用地布局优化,是实现协调发展基础保障。
一是通过规划调整完善,优化土地结构和布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明确,要结合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化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并提出合理安排“三生”用地空间,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等措施,促进形成合理的区域、城乡用地格局;
二是通过土地计划安排,统筹协调土地利用。2016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依然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和新产业新业态、社会民生等用地需求,同时还充分发挥了土地计划对区域经济的支持作用,用地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推动了区域、城乡、产业的协调发展;
三是通过实施区域规划,促进区域协同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围绕京津冀区域发展目标,统筹考虑区域土地利用、存在问题、发展方向,通过合理划定土地利用分区并严格管制规则,实现了区域空间开发格局的优化,促进了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三)以绿色理念为引领,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
绿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人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重要体现。绿色理念的核心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坚持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土地政策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就是要强化保护优先和节约优先战略,重点推进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的耕地保护重数量、轻质量、轻生态,耕地占补平衡普遍存在“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等问题,导致耕地质量下降,耕地生态环境变差。同时,传统的外延式发展模式又导致土地利用粗放、效率低下,土地城镇化快于人口城镇化等问题。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按照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6年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更加注重管理的全方位和精细化。
1、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提高耕地保护的实效
耕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态资源,直接关乎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实现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三位一体”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升耕地保护实效的关键。2016年的土地政策在继续严控耕地数量的基础上,加大了耕地质量和生态的管护。在数量、质量管理方面,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要求规划调整完善要对实有耕地和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做到“应保尽保、量质并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将规划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和图斑地块,实现上图入库、责任到户,确保守牢永久基本农田;在占补平衡方面,提出了通过提质改造、补改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创新举措。该措施的核心是通过土地整治将劣质、等级低的耕地质量提高,或者将旱地改为水田,
体现了耕地保护的数、质并重要求,有利于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改善;在生态管护方面,提出了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根据土壤的生态环境状况对耕地进行分类,实施差别化管理,推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开展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重视耕地生态管护是对耕地功能认识的升华,耕地本身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服务价值。这些生态固管护措施实质上是运用不同的手段维护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而良好的耕地生态服务功能是保持耕地生产能力的基础。
2、规模、强度“双管齐下”,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的“双控”是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了
“以人定地”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措施,并从规划、计划、用地标准等方面细化了该政策。实施人地挂钩政策,一方面是对新型城镇化用地的保障,依据进城落户人口合理确定用地规模,确保用地供应;另一方面是对土地城镇化的制约,改变与人口脱节的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张、粗放利用模式,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强调人地和谐,提高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关于落实“十三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单位GDP地耗下降目标作为实施建设用地“双控”行动的重要抓手,提出了到2020年单位GDP地耗下降20%的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目标,并对目标按省进行了分解。控制目标的提出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土地投入产出水平为着力点,坚持了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健全了节约集约用地评估考核制度体系,确保了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同时对于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加快产业升级改造,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以共享理念为引领,强化土地政策维护权益、服务民生的作用
共享是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享理念的核心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发展以人为本,注重民生,实现利益共享、均衡发展。落实共享理念的关键是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城乡之间土地权利不等、配置方式不同、管制规则失灵,导致城乡之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农民土地权益受损,城乡发展不平衡。同时,解决区域发展不均衡,贫穷地区发展缺动力等问题,也迫切需要安排差异化的、更加精准的土地政策。针对以上问题及需求,2016年,国土资源部及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共享发展理念,以保障权益、助力扶贫为抓手,以实现城乡统筹和区域均衡发展为目标,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完善改革配套措施,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
建立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也是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确保共享发展成果的关键。依据2015年底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征地制度改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都提出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特别是对于这两项关联性很强的改革,如何实现国家和集体在土地征收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大致均衡,既能保持城市建设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民的权益,成为顺利推进两项改革的关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或再转让的增值收益,国家要征收20%-50%的调节金,以及调节金如何征收和使用管理等。
该办法的出台,一是完善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为试点改革指明了方向;二是明确了收益与责任对等、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履行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义务;三是规范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集体、个人共享土地增值收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完善集体土地权能,确保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是实现共享发展的基础。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从总体要求、抵押物范围、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担保机制等方面,对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进行了规定。办法的出台,是土地和金融联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对于显化集体土地资产、补充农村产业发展资金、提供惠农利民服务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2、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贫困地区是全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打赢脱贫攻坚战,是促进贫困地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落实党中央关于采取超常规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出台了一系列超常规、“含金量”高的支持政策。在保障脱贫攻坚用地需要方面,《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提出,优先安排社会民生、脱贫攻坚发展用地。
《2016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明确,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年专项安排600亩用地计划指标,并要求各省在分解下达计划时要单独列增,确保落实到重点扶贫县。用地计划指标向贫困地区倾斜,实质上是赋予了贫困地区更多的土地发展权,是土地政策更加精准地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的表现;在土地整治项目扶贫方面,《土地整治“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新增费分配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年度补助资金下达时,要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通过资金捆绑土地整治项目扶贫,实质上是通过改变贫困地区生产生活环境,进而提升区域竞争力,激发贫困地区的后发优势,变“输血”型扶贫模式为“造血”型模式;在创新土地政策扶贫方面,《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提出,允许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搬迁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该政策创新实质上是扩大了指标交易的市场,改变了供需关系,建立了一个更大范围的反哺通道,更多地显化了土地级差收益,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经估算,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由县域扩大到省域,能增加25%~30%左右的土地收益。因此,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助推扶贫攻坚,不仅可为搬迁农民安置提供用地保障,还能为贫困地区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建设及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来源,对于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政策展望
展望2017年,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任务依然较重,土地的保障任务仍然艰巨。土地政策将继续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五大政策支柱要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重点围绕经济发展任务,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革创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能力。
(一)继续实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用地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战略机遇期内涵发生深刻变化,经济发展将更多依靠内生动力,经济增长更多需要内需拉动,创新成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土地资源作为最重要的经济要素,其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总体态势没有变。在这种背景下,为确保经济中高速增长、结构调整迈向中高端水平,2017年的土地政策将继续着力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
配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土地供应结构将进一步调整,重点支持创新驱动战略实施,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需求;重点支持推进新型城镇化、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建设,保障其对生活性、生态性用地需求;继续保障京津冀、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三大支撑带”用地计划,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建设用地供应比例,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未来满足发展用地需求将主要通过建设用地的结构优化、闲置用地处置、低效用地再开发等措施来实现。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提出, 构建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
贯彻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17年相关部门将在总结市县“多规合一”试点成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市县空间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规范,研究出台基于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的国土空间治理和管控政策,进一步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在此基础上,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探索建立起包括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三级+三类”空间规划编制体系。研究建立统一规范的空间规划编制机制,推进省级和重点区域空间规划试点工作。
(三)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2017年将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制度。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形成划定成果,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继续依托土地整治平台大力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逐步提升现有耕地质量;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要求,将从统筹区域横向补偿、注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等方面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补偿政策;改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利用国土资源监管平台、遥感监测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
贯彻2016年中央1号文要求创新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出台资源匮乏省份实行国家统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办法,明确国家统筹补充耕地的条件、程序及补充耕地费用等;从统筹资源、统筹资金角度扩大补充耕地范围,允许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落实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强调利用现有土地管理信息化手段,从区域视角加大对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的“三位一体”保护。
(四)持续创新完善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政策
《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措施,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建设用地强度。建设用地强度的控制涉及到存量建设用地的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效益提升和评价考核,将成为未来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政策的重点和难点。
2017年将进一步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试点,稳妥推进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土地综合开发。从强化产业准入、用地标准、灵活运用供地方式,盘活历史遗留低效闲置工业用地。明确闲置土地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快闲置土地处置。制定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范,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结合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积极探索创新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市场调节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进一步推进土地领域的各项改革
按照《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总体安排,2017年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的收官之年,全国人大对33个试点的相关法律授权也将于年底结束。将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农改革试点,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改革的协同性和耦合性,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形成改革合力,集中攻坚。重点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总结评估,深入提炼经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按照立法与改革同步推进、相向而行的要求,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
另外,2017年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证、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并适时启动自然资源资产统一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推进自然资源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确权登记,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建立权责明确的自然资源产权体系,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出让制度方案;构建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制定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将用途管制扩大到所有自然生态空间。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1、农村农业用地流转
农村土地确权、三权分置的实行,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打开了新思路。现在好多农民都进城打工,家里承包的土地处于闲置、撂荒的状态,农业发展也是一片惨淡。在坚持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实行农民承包的田地合法合理、有偿有期限的自由流转,将田地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转让给有实力、有能力的规模化经营农户,将有利于农业结构调整优化,有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对单个农民来说,不仅自身得以从收入微少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而且还会共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经济成果。一举多得、互利共赢的事情,何乐而不为呢!
2、宅基地有偿退出、转让
宅基地改革,原则上是一户一宅,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宅基地闲置情况,国家很有可能会实行“简单粗暴”的手段——征税,至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会征税。对于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也许不再进行单个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村住宅小区的形式落实一户一宅。已经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在农村的宅基地将会在“自愿”的基础上,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对自愿退出宅基地而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
3、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的是“卖地”,但是土地资源始终有限。一些城镇的发展免不了会涉及到征收、并入农村的土地,这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如果把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和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就可以通过转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增值。
当然,以上3个方面的改革,前提是为农民创造转向非农产业就业的机会。也不能突破3条底线:第一,不能改变土地所有制,就是农民集体所有;第二,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农地就必须只能农用;第三,不管怎么改,不能伤害农民基本权益。
一、新增建设用地要支持农村新业态发展
为了夯实现代农业发展基础,建设用地的安排将更加支持村里的新产业。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即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为三大类: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姜大明强调,要保障农业农村发展用地。健全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土地规划调整完善要充分考虑农业农村发展用地需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要确定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具体来说:
在控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加大力度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村庄整治、宅基地整理等节约的建设用地,通过入股、联营等方式,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
坚持农地农用,研究完善现代农业发展用地政策。完善高标准农田和土地整治建设要求,将适合现代农业生产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建设内容。
二、村集体可用出租等方式盘活宅基地、农房
2017年,国土资源部将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姜大明表示,将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尊重基层首创,支持地方在坚持改革底线和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大胆探索、大胆创新。
具体来说:
认真总结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在充分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防止外部资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维护农户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权,探索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加快村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为改革提供基础支撑。系统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
三、耕地红线继续严守
姜大明表示,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要严守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确保粮食产能不降低。
具体来说:
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新要求,进一步落实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和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专项督察。加强耕地监管,防止随意改变用途。
落实全国土地整治规划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统筹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耕地质量。
【土改政策】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土改政策】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土改政策】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