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金项目网创业之初的融资知识
风险投资是创业者的天使,也可能是创业者的掘墓人。融资能否成功,关键在于知己知彼。丰富的成功创业者融资案例,精彩纷呈的多角度分析,让创业者从零起步,顺利找到风险投资拿到钱。
现在是一个全民创业的时代,不管你是继承创业、主动创业、还是“被创业”。每天有成千上万的创业企业诞生,同样也有成千上万的企业破产,无论是生还是死,有一个字眼对于它们都是最重要的:钱!“创业的启动资金从哪里来?”“企业发展的资金从哪里来?”这是每个打算创业和已经创业的创业者都在思考的问题,而“资金链断裂”基本是绝大多数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
找风险投资(VC),是一个新兴的、时髦的、并且很流行的解决资金问题的渠道。“风险投资”这一词语及其行为,通常认为起源于美国,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一些愿意以高风险换取高回报的投资人发明的,这种投资方式与以往抵押贷款的投资方式有本质上的不同。风险投资不需要抵押,也不需要偿还。如果投资成功,投资人将获得几倍、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回报;如果失败,投进去的钱就算打水漂了。对创业者来讲,使用风险投资创业的最大好处在于即使失败,也不会背上债务。这样就使得年轻人创业成为可能。总的来讲,几十年来,这种投资方式发展得非常成功。
国内最知名的本土VC——联想投资也有错过好项目的经历。腾讯QQ的团队曾找到刚刚成立的联想投资,结果,投资经理没太看懂他们的项目计划,就把他们给打发走了。再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他们又错过了百度、盛大、药明康德等项目。
事实上,VC界像这样错过好项目的事情并不罕见,不过却很少有VC敢于像BVP、联想投资一样公开出来,有少量VC至多也只是在公司内部讨论或者检讨自己的过失,因为大家都懂得“成功的案例才是赚钱和炫耀的资本”的道理。
创业者对资金的需求是一直存在的,公司初创的时候,需要小钱,公司长大了,需要的钱就更多了。所以,创业者要了解通常可以从哪里获得资金支持,哪些渠道靠得住、哪些靠不住,不要白白浪费掉融资的时间和精力。
另外,在向VC融资之前,创业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是否适合向VC融资,在心理上做好面对VC的准备。当然,VC融资通常是比较困难和漫长的,创业者要了解其中的一般流程,并小心上当受骗。
国际资金项目网投资贵金属方法
在进行黄金投资前大家应对黄金有所了解。“金银天然不是货币,货币天然是金银。”马克思的这句话代揭示了黄金的深刻内在含义。黄金的金融属性和商品属性的双重身份决定了黄金不同于其他投资品种。黄金作为唯一的不以国家信誉和承诺变现的资产,其投资方法和技巧和其他商品一样。国家信用破产可能导致国家法定货币如同废纸、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公司股票分文不值,但这些情况都不可能在黄金上出现。黄金价格的波动幅度要远低于其他一些金融投资产品
区分清楚贵金属和金银章
因为同样题材、同样规格的币和章,其市场价格是不一样的,通常情况下金银纪念币 的市场价格要远高于金银纪念章。金银纪念币和金银纪念章的最主要和最明显的区别就是金银纪念币具有面额而金银纪念章没有面额,而有没有面额一方面说明是否 为国家的法定货币,另一方面则说明了纪念币的权威性要远高于纪念章,因为具有面额的法定货币只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所以金银纪念币的权威性是最高的。区分清楚金银纪念币和金银投资币纪念性金币是有明确纪念主题、限量发行、设计制造比较精湛,升水比较多的贵金属 币。投资性金币是世界黄金非货币化以后黄金在货币领域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专门用于黄金投资的法定货币,其主要特点是发行机构在金价的基础上加较低升水 溢价发行,以易于投资和收售,每年的图案可以不更换、发行量不限,质量为普制。注意金银纪念币是否有证书金银纪念币基本上都附有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签名的证书,买卖的时候如果缺少证书会比较麻烦。注意金银纪念币的品相
金银纪念币从投资的角度分析,由于是实物投资,所以金银纪念币的品相非常重要,如果因为保存不当而使得品相变差,也会导致在出售时被杀价。在具体投资贵金属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看清大势,顺应大势
金银纪念币行情与其他投资市场行情相同的地方是行情的涨跌起伏变化,并且较长时 间的行情运行趋势可以分成牛市或者熊市阶段,行情运行大的趋势实际上已经是综合反映了各种对市场有利或者不利的因素。投资市场行情运行趋势一旦形成,通常 情况下是不会轻易改变的,所以能够看清行情大的运行趋势并且能够顺大势操作者,其投资成功的概率就高,而其所承受的市场风险却要小得多。由于目前的邮币卡 市场本质上是政策市场,所以政策面的变化对市场行情影响最大,也是邮币卡市场行情容易爆涨爆跌的根本原因。另外,从宏观面分析,股票市惩房地产市场行情的 好坏,也直接或者间接从资金方面对邮币卡市场行情产生不同的影响。
国际项目融资贷款保险安排-|2005-4-27 11:49:00
[摘要]本文从保险实务和法律的角度,着重介绍在国际项目融资过程中,境外贷款银行如何充分利用行业惯例、商业谈判规则和法律赋予它的权利,与借款人和保险公司签订全面而严密的商业合同,转嫁风险,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收回,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合同包括:保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和再保险安排担保协议。本文对准备从事或正在从事项目融资的发起人、借款人、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在进行项目保险安排的时候有借鉴意义。
项目融资作为国际金融的一个重要分支,近几年在中国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为资本密集、投资回收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的建设开发筹集资金的有效渠道。特别是随着我国公用事业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企业希望通过项目融资来使一些政府想开发、社会迫切需要而又缺乏资金的新建或改造项目成为可能,其中BOT(Built—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是应用最广的项目融资方式。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及贷款担保方式
(一)项目融资的特点
由于项目融资的“以项目为导向”和“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特点,贷款银行在与借款人(或称“项目公司”)签署贷款协议的同时,还通过在贷款协议之上设置各种方式的物权担保来保证贷款的安全使用和收回。“以项目为导向”是指:以被融资项目自身的经济强度(即:项目未来可用于还贷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自身的资产价值)作为是否放贷的决定因素,而非传统意义上以借款人的公司资信及债务偿还能力为决定因素。“无追索权”是指:如果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得项目破产或营业收入不足以偿还贷款,贷款银行不能向项目的发起入主张其贷款协议项下的权利,而只能以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为限进行追讨;而“有限追索权”是指:在上述情况下,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项目公司)以抵押资产之外的其它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利。项目融资中的贷款银行面临远远高于其它融资方式的风险,因此通过订立严密的合同,要求当事人设立各种形式的担保,成为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
(二)融资贷款的担保方式
具体来讲,国外贷款银行通常要求借款人(项目公司)提供以下形式的担保:
·项目设施和不动产的抵押
·运营收入的转让
·银行存款的抵押
·该项目项下,所有以借款人(项目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履约保函、完工保函等的转让
·借款人(项目公司)动产的质押或抵押
·保险权益的转让
·该项目所有协议项下权益的转让
·借款人(项目公司)股票的抵押或合伙人利益的转让
·借款人(项目公司)的所有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
虽然由于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的差异,上述担保方式在中国不能完全实现或实现手段不同,但担保在项目融资中对银行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二、国际项目融资中贷款银行保险安排的方式
(一)通过保险协议全面、深入地介入项目保险安排
首先,除贷款协议之外,贷款银行会与借款人(项目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协议,约定:作为贷款的先决条件,借款人(项目公司)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及时、全面、足额地购买并维持协议中列明的所有保险,一般包括:
·财产损失险:针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和机器设备损坏险
·综合责任险
·雇员补偿险
·机动车责任和车损险
·伞型保险和超赔责任险
此外,针对某个项目的具体需要,还可能进一步要求借款人购买另外一些较为昂贵、承保条件十分苛刻但对贷款银行又至关重要的险种:
·利润损失险(因财产损失或机器损坏导致的)
·履约保证保险
·延期开工险(因延期开工导致的利润损失)
·职业责任险(囚设计错误和疏漏给客户造成的损失)
·污染责任险
保险协议阐明,贷款银行对该融资项目具有可保利益,应与借款人(项目公司)一起成为上述各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不仅如此,银行还在上述所有要求购买的险种中,根据项目的投资总额和贷款的额度等综合条件,设定了具体的免赔额、保障限额和必须的扩展条款;借款人(项目公司)只有在不影响该保障范围和保障限额的情况下,方可根据其自身情况,设计、调整保险安排。
当然,因项目融资的贷款期限大多较长,保险协议还应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使该协议在变化的市场中仍然适用,如:①协议规定,借款人应在保险市场许可的情况下,本着善意、诚信的原则及时、全面、足额地购买并维持上述列明的保险;若因保险市场发生变化,或是承保能力不足,或是险种缺失,使借款人投保或续保时无法满足协议中的某个要求,只要借款人及时如实地告知,贷款银行在确认属实后,会同意借款人按照当时的市场供给,最大限度满足保险协议的情况下,进行投保或续保。②若保险协议中要求的购买保险的风险已通过合同或其它手段转移至他方,即该风险出现了保险和合同责任的双重保障,借款人可要求贷款银行取消或修改该险种或其条款,并放弃行使该项权利。③假设借款人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购买或维持协议中的保险,贷款人会及时代替借款人缴纳保费,并保留向借款人索要该保费的权利,而借款人仍然必须履行协议中的义务。这样,该项目就会避免在主观或客观的情况下出现没有保险保障的可能。
此外,由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保险公司没有进行或达到通行的国际评级(标准昔尔或穆迪),不能符合贷款银行的风险管控的指标;而且多数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又明令禁止国内项目直接向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因此,为满足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同时进一步分散风险,该贷款协议还会要求保险公司对承保的上述风险进行一定比例的国际分保,而对再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也有较严格的要求。
银行和借款人都不是专业从事保险业务的,如何确保保险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切实实现和履行?贷款银行会聘请独立的保险顾问,全面、深层次
地协助银行在保险协议的框架下,监督项目保险的具体安排和实施,特别是对条款的审核、每年续保的审核和保险市场的调查等。对等地,协议一般会要求借款人也聘请专业的保险顾问或经纪人,并促使该保险顾问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或合同义务,确保该项目的保险安排和风险管理在专业、规范、高效的环境下进行。
(二)借助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和再保险担保协议全面规避或有风险
保险权益的转让协议和再保险担保协议是银行真正运用行业惯例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进行风险管理的典型手段。除了保险协议,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还会签署一份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其逻辑推理及产生的原因是:鉴于贷款人作为合同一方,已同意依据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用于某某项目;为使该贷款协议生效,作为合同的对价和前提条件,借款人同意签署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以示担保。随后,协议还要详细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转让的权利内容(获得保险赔付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等)、使转让生效的条件,如:登记、公证和告知以及具体转让的方式。对于借款人,协议规定:虽然其在保险单项下的权利业已转让,但为了项目的正常实施,借款人仍应严格履行保险单约定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如:缴纳保费、按时续保、出险后进行索赔等。因保险权益的转让,使贷款银行对该项目具有可保利益,因而可以与借款人(项目公司)一起成为各险种保障下的被保险人。
另外一个协议是贷款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再保险担保协议,它是银行向借款人放贷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对保险权益转让协议的补充。担保协议中,保险公司将其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即项目出险后,保险公司按再保险分出的比例向再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赔偿的权利,全部抵押给贷款银行。
贷款银行在两个协议中承担了两个角色:在保险合同中,是被保险人和保险赔偿的受领人;在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中,是保险权益的受让人。这样一来,银行除了获得来自借款人的保险赔款的全额担保,还拥有来自保险公司的保险赔款一定比例(等于再保险分出比例)的担保,最大限定地保证了在出现违约情况下贷款的安全收回。
(三)保险转让和再保险担保的合法性
借款人(项目公司)向保险公司转移列明的风险、支付保险费,后者承诺出现保单限定的责任事故时,按照保单约定进行赔付,二者间是典型的民事合同关系,按照大陆法系的分类,属债权中的合同之债;如果依据中国的法律,该保单则应受到《保险法》的保障。借款人和银行间的保险权益转让协议从字面上看,“转让”系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借款人)获得赔偿的权利的转让给了第三方——银行,该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似乎也是合同之债。但从其条款内容及措辞来看,该协议实为依附于贷款协议这个主合同之上的担保合同,系从合同;即借款人将他在保险合同中获得保险赔付的权益抵押给了银行,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等违约的情况下,允许银行根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权利,获取保险赔付。
再保险担保协议则是典型的担保行为,是保险公司将其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抵押行为属大陆法系中的物权范畴。中国的《担保法》对此有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大陆法系中,有“物权破除债权”和“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原则,就是说,在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有优先性效力,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在我们涉及的这个情况中,项目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赔付(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种权利:物权——借款人对贷
款银行的抵押,债权——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借款人)的承诺。因此,依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债权归于消灭”的原则,该保险赔付可以不支付给被保险人(借款人),而支付给抵押权人——贷款银行。这在我国《担保法》第41条和第53条可以找到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贷款银行设计并要求的上述一系列担保安排是合法的,是建立在法律赋予各方的权利和自由的商业谈判基础之上的合法权益。另外,若为国内的项目进行国际项目融资,建议在签署上述所有协议时,应统一要求其适用中国的法律,否则会产生司法管辖上的冲突和处理争议时的被动。国家计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专门管理国际项目融资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于1997年4月出台,为项目融资的开发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金融活动环环相扣,每两个相邻环节之间都有合同详细规定运作方式。项目融资涉及的各方之间的所有协议均存在有机的联系,如:因贷款协议和特许权协议派生出保险协议、保险权益转让协议、再保险担保协议、其它担保协议、建设承保合同、原材料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等等,它们之间互为因果,环环相扣,为避免产生法律上、合同条款上的冲突和空白,所有这些协议、合同均应在融资交割日或约定的某天同时签署。
(四)这种保险安排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而且必须是法治经济;只有在法治社会下,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国外的贷款银行正是充分利用民法赋予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据行业惯例和商业谈判规则,再借助成熟的法律环境和保险市场,设计出全面而严密的合同条款,有效地转移了融资风险,从而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在整个项目融资的过程中,贷款银行、借款人(项目公司)和保险公司三方,作为民法上平等的三个民事主体,从项目融资的交易中获得了各自期望的经济利益,即银行放贷而收取利息,借款人运营项目获取利润,保险公司承保风险收取保费,因而也实现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者:范晓文,何子平,应薇利(来源:《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
为您的美丽保驾护航
每个人都爱漂亮,每个人都有追求美的权利,尤其是女孩,拥有一张漂亮的脸庞和一副苗条的身材是每个女孩心中的梦想,可是我想问问又有谁能抵挡住皮肤病的侵袭呢?
我小姑今年37岁,患有慢性湿疹五、六年,大小医院跑了不少,也看了不少皮肤名医,用过很多外敷药膏,口服了不少西药,也不管用,而且由于长期不愈发展成渗液、结痂、粗糙以及裂口,并伴钻心的痛,特别是夜晚难以入睡,由于病痛的折磨,使她产生自卑的心理,对她的病越来越不利,家人都为她感到焦心。后来在网站上了解到,太医馆专家褚月虎在皮肤方面非常权威,于是家人就陪同小姑来到褚教授处就诊,经过教授的诊断和讲解,使小姑的自卑心理开朗了许多,后来小姑积极的配合教授治疗,她的病得到了控制,也恢复的不错,我们一家人都很感谢褚教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褚教授吧。
褚月虎,著名皮科中医专家,北京太申祥和太医馆中医皮科首席专家,至今已从事临床诊疗工作近40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对各种皮肤疑难杂病均有深入的研究,尚熟读很多经典著作如《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黄帝灵枢经》等,发表医学论文数篇等。
褚教授擅长治疗:各种疑难皮肤病如湿疹、带状疱疹、白癜风、红斑狼疮、皮肤瘙痒以及各种过敏性皮肤疾患等,久治不愈的口腔疾病、妇女痛经、各种风湿性关节炎等。
如果您或着您周围的亲戚朋友也患有以上疾病,不妨也来褚教授处就诊,他的治疗对大多数疾患均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治疗效果,广受
各地患者和学者的好评。
北京太申祥和太医馆
电话:010-80728129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北清路5号
驾车路线:京藏高速(G6)北安河出口辛庄桥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