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征文(最新6篇)

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有写征文的经历,对征文很是熟悉吧,写征文是培养人们的观察力、联想力、想象力、思考力和记忆力的重要手段。还是对征文一筹莫展吗?下面是整理的校园食品安全征文(最新6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校园食品安全征文 篇1

我小时候,妈妈经常要我注意食品安全。我都会天真的问妈妈:“妈妈,什么是食品安全?”妈妈会告诉我:“宝贝,食品安全就是吃饭时要注意的事。”我又问:“妈妈,那吃饭时要注意什么?”妈妈说:“那我举例说说吧。”妈妈绘声绘色的讲了起来。

有一个厨师,他做的饭菜十分好吃,引来了许多的客人。因为他做饭十分认真,所以每个细节都非常小心。但时间会长一点。有些客人自己来得晚又不愿意等那么长的时间。就到饭店老板那投诉说:“你的饭店的上菜速度太慢了。”就生气地走开了。其实,他们连10分钟都没等到。

老板想了一会,就对那位厨师说:“我想,我们上菜的速度得快一点了,都有一些人投诉了。”厨师说:“如果要加快速度的话,就要减少一些程序,但这样的话,可能会有人食物中毒。”老板说:“别乌鸦嘴。”

经过了修改,上菜的速度果然快了很多,吸引了更多的客人。但好景不长,没过一个月,就已经有客人出现了食物中毒的现象。

最后,饭店关门。老板后悔没听厨师的话。

妈妈告诉我:“宝贝,那个老板想多一些客人,但最后饭店关门了,原因是什么,那还不是因为食品安全的问题。”

是啊!可见食品安全在人们生活中是十分的重要。如果一不小心,可能会结束你的人生。

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篇2

1、必须做到:炊具不锈钢化,墙壁瓷砖化,燃料无烟化(或安装有效的除尘设备)。地面用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的坡度,易于清洗和排水。配备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垃圾容器化、袋装化。不准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

2、必须做到:餐饮具有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最好采用物理方法消毒餐饮具,若采用化学消毒的具备四个以上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餐炊具在使用前冼净、消毒,并储存在餐炊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炊具要分开存放,并有标记。不准制作冷荤、凉菜。

3、必须做到:各食堂的采购员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校外购买成品食品,要进行验收。食品贮存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每天检查,及时销毁变质和超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存放处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要做到生、熟、半成品分开存放。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4、必须做到:对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食品要熟透,需要烹制加工大块食品的中心的温度不低于70℃,熟制品、原料、半成品分开隔离存放,防止交叉感染。

不准加工和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

5、 必须做到:配餐间每天进行空气消毒,专人加工操作,非配餐间工作人员不准擅自进入配餐间;加工荤素菜食的用具、容器专用,用前消毒,用后洗净,每餐的各种主副食各取100克样品加注标签后留置于指定的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备查验。食堂剩余食品做好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不准在食品烹饪后至出售前超过2小时,若超过2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6、必须做到:食堂炊管人员熟知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各校每年开学前,炊管人员要进行体检,凡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等消化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和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食堂炊管人员严格按照卫生“五四”制要求,养成良好的个人习惯,搞好个人卫生。

不准无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上岗。

7、必须做到:各校、园成立食品安全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检查监督工作。要把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张贴上墙,接受就餐者的监督。还要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不准开办未取得区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食堂或餐饮经营摊点。

8、必须做到:通过橱窗、板报、开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加强对教师、学生的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

不准学生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9、必须做到:对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1)立即停止被疑食堂的生产经营活动。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不准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原料存放间,以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10、必须做到:严格执行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和肠道传染病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应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区教育局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

不准瞒报、误报、迟报已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责任人,以及隐瞒实情不上报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食品卫生法》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由法律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为切实加强我校食品安全管理,确保在校师生的饮食安全,制定了以下十一个有关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篇,同时重申以下管理意见

一、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身体,持有效的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上岗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三、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采购无卫生许可证、无健康证商贩提供的食品;无商品标签或超过保存期限等“三无”的食品;未经有关部门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制品;腐坏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混有异物的食品及其它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

四、设立独立的食品库房,库内食品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做到先进先出,防止超期变质。

五、食品的保存、清洗、切配过程要做到生熟分开,冰柜、用具、容器应有生熟标记,不得使用塑料容器盛放熟食品。

六、食品的营养要搭配合理,符合学生生长发育的需求。

七、厨师操作前要对食品、半成品的质量严格检查,对不符合烧煮、烹调要求的食品不准进行烹调加工。烧煮时,应将食品上下翻动,使食品各部位都能受热,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公共餐具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九、学校每餐、每样食品按要求进行留样,分别留足100g盛放在己消毒的留样盒中,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后存入冰箱内,并作好留样记录。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保存期内未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即可倒掉;留样食品盒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它无关食品混放。

十、工具容器设备要洗净,厨具要摆放整齐。及时冲洗、清扫工作场所,保持环境卫生。

十一、完善防蝇、防尘、防鼠、防潮设施,定期开展除四害活动。

校园食品安全征文 篇4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大家越来越关注食品的这个问提,古人云:“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食物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东西。

在食品中,分为很多类。现在,我就为大家介绍两类吧!第一类——水果类,在我们平常吃的水果中,最熟悉的当然是红通通的苹果了!在苹果的成份里含有丰富的维他命A和维他命C,当我们食用后,对身体会带来好处。但是,当我们食用了那些腐烂的苹果后,那种苹果不但没有与营养,还会给人类带来危害,使人拉肚子、咳嗽、发炎……那就要花很多治疗费了!要使我们不生病,那我们就要去选购一些新鲜的苹果了!

中秋节的时间也不远了,中秋节到了,那就要说月饼了,月饼是节日食品。每逢中秋节,每家每户都会有吃月饼的习俗。说到月饼,大家都会一口把它给吞了。可是,别忘了,在我们吃月饼的同时,首先一定要看清楚生产日期,也得要看保质期,过期的月饼千万不要食用,要是食用了的话,那就会对人体造成很大的危害。

对于食品的安全,我们一定要多重视。在此,我也要呼吁一下:注意食品的安全!

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篇5

1、保证食 https://m./ 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2、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按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3、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以及洗涤剂、消毒剂。

4、发生食物中毒或可疑发生食物中毒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工作期间若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反映,及时诊治,在治疗过程中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6、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工作期间若患上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向所在单位领导或者有关负责人反映,及时诊治,在治疗过程中不得参加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7、采购和使用新鲜、良好的原料保证食品安全。

8、杜绝采购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9、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并且要求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10、食堂不供应小水产和改刀菜。加工后的熟食品在室温下存放不得超过2小时,当天加工当天食用,管理好灭鼠等有害药品,以防误入食品中引起中毒。

11、食品必须能按照从粗加工、烹饪、保存到设备洗涤区等传送点有次序地传送。

12、熟食间应有紫外线灯,每天消毒30分钟。

13、加工食品的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并经常保洁和消毒。洗刷、消毒餐饮具所用的洗涤剂的、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14、保持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苍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对食品污染。

15、向供货方索取该批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16、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包装是否完善,标识内容是否齐全,如是否有生产日期、保质期。

17、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18、如受到污染收货方应拒绝接收送来的食品

19、严格做到生食品和熟食品分开保藏,避免交叉污染

20、保持冰箱内的整洁,经常擦洗外表

21、密封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非密封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并有明显标志。

22、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的食品与直接入口的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搞好学校食堂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从源头防止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为学校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章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学校应明确分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的校长,配备专(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必须成立学校食堂餐饮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校医、分管食堂的处室主任、专(兼)职食堂管理员、各年级组长以及班主任等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三条食堂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和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第四条实行事故责任追查制度。事故责任追查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处理不放过,教师、学生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五条加强学生饮食卫生教育,科学引导,教育学生不购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第六条学校要积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主动配合上级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检查、评比和考核工作,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改。确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食堂管理资料。

第三章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七条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八条食堂的布局合理,有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九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独立的粗加工间、原料库、更衣室、操作间(8㎡以上)。

2、操作间有瓷砖或其它防水、防潮、可清洗材料制成的墙裙(1、5m以上)排气扇、纱门纱窗、密闭的废物桶,下水道出口处有防鼠金属隔栅。

3、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原料库有防鼠、防虫、防霉、防潮措施,原料离地离墙10cm存放,保持空气流通。

第十条食堂应当使用耐磨损、易清洗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蔬菜、肉类清洗的设施混用。要做到四分开:餐具洗清分开,原料荤蔬清洗池分开,切配用具生熟、荤蔬分开,贮存生熟、成品半成品分开,并有明显的文字标识。

第十一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二条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

第十三条食堂用餐场所应设置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第四章食品采购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食品生产、流通许可证及产品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大宗食品采购应相对固定,以保证其质量。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它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十六条采购大宗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采购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上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第十八条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选购国家允许使用、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第十九条采购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使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卫生标准,对人体安全、无害。

第五章食品贮存及仓库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各类食品要有明显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杂物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二十二条使用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刀具用完后必须入库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食品仓库专用并设有防鼠防蝇防潮防霉通风的设施及措施,并正常运转。

第二十四条食品进出仓库应专人验收、登记,做到勤进勤出,先进先出,定期检查清仓,防止食品过期变质、霉变长虫,及时将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清理出库。

第二十五条食品仓库应经常通风、清扫,保持干燥和清洁。

第六章食品冷藏、冷冻贮藏的范围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冰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志,宜设外显式温度(指示)计,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温度的监测。

第二十七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第二十八条食品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藏时,为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第二十九条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第三十条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0~10℃之间;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20℃~-1℃之间。

第七章食品加工卫生要求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每天应有监管人员对食堂食品进行检查,食堂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

第三十二条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三十三条学校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三十四条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三十六条清洗池应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上下水通畅,并具一定容积的带盖容器。

第三十七条粗加工过程中荤、素食品必须分开存放。

第三十八条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不得混用,保持清洁。加工后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存放,符合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防尘防蝇设施齐全,使用正常。

第三十九条工作人员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第八章餐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卫生要求

第四十条手工清洗步骤:

1、刮掉餐具表面食物残渣、污垢。

2、用洗涤剂溶液洗净餐具表面。

3、用清水冲去残留的洗涤剂。

洗剂与清冲分池进行。

第四十一条洗碗机清洗步骤:除掉餐具表面残渣、污垢后,再进入洗碗机清洗,操作按设备使用说明进行。

消毒:主要使用以下物理方法:

1、煮沸消毒:该方法即经济又可靠,消毒时把洗净的餐具全部浸泡在水中,煮沸并保持10分钟以上开水煮、消毒后餐具密闭保存。

2、蒸汽消毒:将餐具放入蒸箱内,温度达到10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3、干热消毒:通常采用远红外或电烤消毒,控制温度120℃并保持10分钟以上。

4、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在85℃以上,冲洗消毒时间应在40秒以上。

第四十二条因化学消毒配比等环节难以掌握,一般不推荐使用,若条件有限必须使用者,要严格遵循以下要求:

1、严格按使用说明配比成消毒溶液,达到规定的浓度。

2、消毒液每4小时更换一次。

3、消毒时间须达到5分钟以上。

4、消毒后需用洁净水冲洗。

第四十三条保洁:

1、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要自然滤干或烘干,不应使用手巾、餐布擦干。

2、清洗并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保洁柜,不应过早置入桌上。第十章食品留样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须由专人负责留样。

第四十五条留样要求:留样食品不少于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密闭的容器中,等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盖上),防止样品被污染。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第四十六条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他食品,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后方可倒掉。

第九章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四十七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八条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九条建立晨检制度,发现发热或腹泻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有关主管人员,并应立即离岗就诊,待恢复健康或诊断明确才能重新上岗。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五十条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时有吸烟、擤鼻涕、挖耳朵等不良行为。

5、工作服定期换洗,保持清洁,一旦脏污,随时更换;冷菜间等专间操作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6、切实落实日常责任分解职责,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能带入食品处理区;在食品处理区内禁止吸烟、吃东西及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保证责任区域内卫生整洁。

7、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需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食品处理区之外。遵守员工仪表仪容制度,大方整洁。

第五十一条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遵守本岗位卫生制度。

第十章学校食堂副食品店食品卫生管理要求

第五十二条必须持有经工商部门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五十三条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15厘米,食品不得接触有害物、不洁物。

第五十四条食品贮存的不同设施必须安全、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五十五条定型包装食品不得拆散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第五十六条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2、包装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3、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4、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5、超过保质期限的;

6、有关部门禁止销售的;

7、属于“三无”产品的。

第十一章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要求

第五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它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向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进程报告及结案报告。

2、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4、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采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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