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租房条件就在下面,欢迎大家阅读!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的北京市公租房条件优秀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
填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预先登记表》即可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范围。
所需材料:申请人身份证、“三房”审核备案通知单。
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特别提示: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续租申请,产权单位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接到家庭申请材料2个月内,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家庭资格复核工作,并依下列情况做出处理决定,书面告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
(一)承租家庭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但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他处住房的,可申请继续承租住房,经市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后,应按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标准交纳房屋租金。
(三)承租家庭不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且家庭成员在本市他处有住房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在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后,在1个月内完成与承租家庭续租,或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无法向承租家庭提供原住房续租的,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意,可在持有的。房源中调配其他房屋给承租家庭。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
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三)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目标。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进一步摸清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轮候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配租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房源建设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答疑和指导,为申请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家庭自身原因申请在同套型内与其他承租家庭调换配租住房的,承租家庭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产权单位予以调整或调换。
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承租家庭调换登记轮候册。
承租家庭住房调换后应与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1、承租家庭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各项费用,收齐材料,报送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
3、产权单位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
4、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保障资格,15日内告知产权单位。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房管员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
当事人不配合无法制作询问笔录的,房管员应及时做好工作记录。
承租家庭拒不改正的,产权单位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产权单位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相关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对承租家庭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
承租家庭有将房屋转租、转借、擅自调换、闲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产权单位应及时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
经核实后,区县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通过媒体公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或房屋结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在承租住房内居住不满30日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金的;
(六)被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责令退回承租住房的家庭,产权单位可给予两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收取租金;逾期仍拒不退回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租赁合同约定,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
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