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刷份数用五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
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附件要另起版,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
第一级“一、二、三等等”,用三号黑体字。
第二级“(一)、(二)(三)等等”用三号仿宋体字。
第三级“1、2、3等”
第四级“(1)(2)(3)等”
文件使用的字体字号,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批转(转发、印发)的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
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打印文件的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如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日期第一字向右缩进两个字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