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器,提供详细的年终奖个税计算过程,支持年终奖税后反推,以及年终奖税后反算,同时还对年终奖收入金额是否进入“盲区”给予提示,避免企业多给,员工却少拿。下面是的小编为您带来的年终奖个税计算器4篇,如果能帮助到您,小编的一切努力都是值得的。
年终奖拿到手大家乐开怀,不过年终奖也会要像发工资一样。 要交税费的哦。很多人不知道年终奖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接下来会计网小编就为大家分享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仅供参考。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以及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个税缴税方法。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为5100元。以24000除以12,其商数2000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4000×10%-105=229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5100-3500)×10%-105=55(元),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 55=2350(元)。
(2)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且获取奖金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
计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对应的速算扣除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如:一个人的年终奖金为12000元,当月工资为3000元,则12000-(3500-3000)=11500,以11500除以12,其商数958.33对应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11500 ×3%=345(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由于低于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纳税人当月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345元。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对职工取得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12个月),对每一个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注意避开“禁区”。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禁区”,分别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上述“禁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器2017]
(一)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
1、用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旨在让纳税人享受到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某人12月工资3400元,取得年终奖24100元,则:(1)由[24100-(3500-3400)]÷12=2000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24100-(3500-3400)]×10%-105=2295元
(二)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3500元的
1、用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额=当月取得的奖金×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小王12月工资3,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0元,则:(1)由18000÷12=1500元,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
近期媒体议论较多的年终奖多拿少得问题确实存在。接上例,假如小王取得年终奖18,001元,则:(1)由18001÷12=1500.1元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305.9元,比发18,000元的奖金实际少收入1,154.1元(17460-16305.9)。即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18,000元)时,对应的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相应地大幅增加。
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或称“平衡点”)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如果年终奖发放19,283.33元,相比18,000元,多发1,283.33元,增加税额1,283.33元,两者持平,一旦年终奖发放大于19,283.33元,则可呈现多发多得的情形,随后则又出现了一个新的循环。
其实,上述现象以前也存在,因为年终奖还是老算法,只是由于费用扣除额和税率的调整,18000元成为新的最初临界点,19283.33元则是新的最初平衡点。产生问题的根源,一方面是由于税法对个人取得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特殊规定,即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另一方面由于个人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而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年终奖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而速算扣除数是根据税率表计算出来的,不同的税率表可以计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数,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数是与其相对应的税率表配套使用的。当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税率时,实际上已经改变了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此时速算扣除数就需要重新计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表计算出来的速算扣除数。
目前,社会上对这个问题的改革呼声很大,有的要求将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有的要求重新计算速算扣除数。笔者认为,一项税收制度改革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格外慎重。在国税总局的新政策未出台前,纳税人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才是最现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