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拟章程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南京人众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__ 小蜜蜂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第四条 住所:__________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
公司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法定名称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万元) 实际缴付(万元) 分期缴付(万元)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公司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则
第八条 公司最终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对第八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每年一次定时召开,召开会议前应提前3日通知全体股东。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有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和监事均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主持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及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如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或股东会决议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执行董事的选举办法和任期一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10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并由清算组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签字完毕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可由股东会议按程序依法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未经事宜,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会协商作出决议。
股东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xx等xx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xx
企业地址:xx
企业性质:xx
第二章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合伙宗旨:
第五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合伙期限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xxxx,以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元,合伙人性质为xxx(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xxxx,以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元,合伙人性质为xxx(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xx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xx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xx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xxx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xx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为规范公司与股东的行为,保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体股东的意愿,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市新城开发区。
第二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与营业期限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与销售、物业管理、房屋及场地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环境景观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酒店经管理(以工商核准的为准)。
第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登记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公司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后续投入
第六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公司章程 4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和xxx共同出资设立xx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厂广告;商标、标识、包装;装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设计制作、影视制作、中介服务等市场调查及信息咨询。 第三章 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与出资额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七条 股东名称 甲方:xxx,法定代表人xxx。 乙方:xxx,法定代表人xxx。 第八条 股东以现金方式出资 其中:甲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乙方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权利;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状况权。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一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五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在每年一月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补亏损方案; 7.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8.经执行镇农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9.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的利润分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公司的亏损未弥补前不进行利润分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下一会计年的2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依国家有关法律交纳各项税收。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后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定,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做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事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各股东方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x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章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 5第十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实收资本为××××万元。 章 定义 6根据《合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与未来的修顶,补充或修改统称为《合资企业法》),以及 其他适用的中国法律,双方一致同意根据本章程和合资经营合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的中外合资企业。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nd the implementing rules (with any future amendments, supplement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together, the "Joint Venture Law"), the , other applicable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following friendly negotiations, the Parties hereby agree to establish a Sino-foreign equity joint venture with limited liabilities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forth herein and in the JVC. 有限公司章程 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股【______】______号文批准,在原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______号),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住所:深圳市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楼______层。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业主,报效社会。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及其业务咨询;物业租赁及租售代理:园林绿化服务:环境保洁服务:楼字机电设备维护;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社区内家政服务(不合限制项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权登记的形式子以确认。发起人认购本公司股份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份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确认,并向持股人发放持股凭证。 第十四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对象仅限于发起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为计值货币。 第十七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_____万股,均由发起人认购,没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发起人股东为:深圳市_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工会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______万股,占8%;____________先生持有股份75万股,占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持有股份____________万股,占____________%。 第十八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形式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资产,必须经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及参股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及回购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红利; (三)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的标的。 第二十三条、发起人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持股时间未满三年,该股份不得转让。以自然人身份持有公司股份的注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赠予或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二十五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 第二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或者索取资料的,经公司核实股东身份后按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般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和监事,决定有关董事和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三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本公司股份; (七)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约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部分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三十九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四十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会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四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点票。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必须直接持有或通过工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十三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四十四条、董事由股东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准。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授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资金借贷给他人;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七)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八)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政府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规定; 2、公众利益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要求。 第四十六条、董事 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力,以保证:____________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l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程度和性质。除非有关联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除外。 第四十九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以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五十一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董事填补董事人数缺额。但在此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此过程结束后原董事的辞职报告方能生效。 第五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同期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司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问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而定。 第五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五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必要时公司可聘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审定、管理、运作等参考上市l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五十八条、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决定任免属下全资企业经理,推荐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财务总监人选;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常。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应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至少应有50%的自有资金,举债规模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50%,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六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司推荐,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订持股凭证;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常务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提前三日书面通知送达本人。如有本章第八十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常务董事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常务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议:____________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杈。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和保管; (三)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保管股东名册和董事会印章;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25周岁的自然人担任; (二)董事会秘书应掌握(或经培训后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实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如某一行为应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八十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十一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十二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十三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____________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不。壶白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员的工资、福利及奖惩;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第八十四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十五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八十六条、总经理拟订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总经理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十八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 第八十九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九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九十一条、公司设监事3名,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员代表担任。公司职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改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九十五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员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员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十六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员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九十八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九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1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职员履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纠正其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的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零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送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不再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零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分配新股份,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一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分配事项。 第一百一十条、—般情况下,公司只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股份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邮件; (二)以专人送出; (三)公司内部公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送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位股东。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董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到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定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市内大型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二十一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完成后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约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至少在市内大型报刊公告三次。 第一百三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章程修改事项在公司内部应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定,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为准。 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企业公司章程 8第一章 总 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公司章程 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xx 公司住所:xx。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xx。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xx 出资额xx 出资比例xx万元 100% 第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公司股东、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股东:,身份证号:, 住址:; 第九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三)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七)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九)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五章 执行董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行使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的工资;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六)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设置管理部门。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免,任期三年,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长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任免除应由股东决定任免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有关改善公司监督管理水平的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九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 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出资额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 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公章): xx年xx 月xx 日 公司章程(完整版 9公司章程是公司根据法律赋予的自治立法权,经设立股东或发起人全体同意所制定的公司内部自治法。 一、 公司章程自治理论分析 (一) 公司章程的概念。对于公司章程这一概念,不同年代、不同地区的学者对此有着不一样的定义。因此,形成了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为主要代表的两个不同定义。二者对公司章程的定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 大陆法系。对于何为公司章程,大陆法系的学者持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学者李永军教授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动和组织的根本性规则,是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并依此成立公司的一项书面的意思表示。学者王建文认为,公司章程是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员工具有拘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关系和对外经营活动的自治性规则。综上所述,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2. 英美法系。在英国,公司章程采取二元制的形式,即公司简章和组织章程,分别规范对内与对外的关系。美国的学者奥尔森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文件,应该记录有关于公司的组织和运作,以及公司宗旨、股东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内容,并对外公开。 3. 评析。综上所述,结合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学者对于公司章程的定义,可以认定为公司章程是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组织管理以及对外经营活动的规则,是反映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 (二) 公司章程自治的基本内容。根据《公司法》可知,我国所称的公司章程自治主要是指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以及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如下: 1. 公司章程订立的'自由。如前所述,公司章程是一项由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订立并反应其意思表示的书面性文件。在此过程当中,公司股东对于章程的订立是自由的,即章程的订立以来于公司股东们合意的达成,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无法强迫公司股东订立违背其意思表示的章程。因此,在公司订立公司章程的过程当中,充分地体现了股东们选择的多样性以及订立的自由。 2. 公司章程内容的自由。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应当记载以下内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等内容。以上属于必要性的记载事项,公司章程订立的时候必须对以上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否则将会导致公司设立的失败。然而,除了《公司法》当中明确规定的必要性的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可以完全取决于公司股东的自由选择的结果。此外,公司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属于法律的授权性法规,公司在订立章程的时候可以考虑是否需要把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记入在内,这并不会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同时,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最能体现公司章程内容自由的,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们最自由的权利。 3. 公司章程修改的自由。市场活动瞬息万变,因此需要公司章程及时地做出修改。虽然公司法将修改章程的权利赋予了股东,但是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随意地更改章程内容,这将会导致市场活动的混乱,诚信的缺失。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是,是否修改章程的内容,如何修改章程的内容,何时修改章程的内容,均由股东自由决定。 二、 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的确立 (一) 确立自治边界的原因 1. 市场失灵。市场资源分配最好的状态便是完全竞争,只有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之下,才不会出现垄断的泛滥,外在的市场压力便越来越大,这要求企业必须力求创新,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然而,在实践当中,完全竞争的状态几乎不会存在。因此,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变得非常的重要,必须对公司的活动提供强制规范的引导,这就使得公司章程必须要留有自治边界,不可以再任由企业家修订章程的自由无限度的扩张。 2.信息不对称。信息的掌握在市场交易当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实践当中信息的对称几乎是不可能的,每个人都凭借着独有的经济地位掌握着不同程度的信息。此种情况反应到公司里面,便是大股东凭借信息优势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此,需要强制性规范的介入来确保信息的公开,一些关键性的事项必须交由法律来予以规定,确保公司的自治能够维护多方的利益。 (二) 确立自治边界的标准 1. 以公司的类型为标准。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类型分为两种,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更加封闭,股东人数更少,股东较易获悉公司信息,所以公司法给予其较大的自治空间。相反地,股份有限公司人数众多,更具开放性,股东获悉公司信息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较多强制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公司法依据公司类型的不同,给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较大的自治空间,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则限制得更加严格。 2. 以法律规范的类型为标准。根据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以及补充性规范。上述三种规范从强到弱地表现出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影响。其中强制性规范对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影响最深。首先,保障性强制规范是指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第三方利益的保障,因为此类问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一般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其次,管理性强制规范和确权性规范是分别约束公司运营和公司机构设计的,此类问题涉及到一个公司的个性设计和利弊的权衡,法律不宜过多的干涉,因此,上述两种规范公司章程可以予以“排除”。 三、 对公司章程自治边界确立的建议 (一) 利害关系人方面。公司作为一个社会主体,在从事市场交易和自我运营的过程当中当中必然会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联系。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公司的债权人和公司的股东。首先,对于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为此,我国在公司法当中通过设立注册资本制度、资本充实制度以及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对债权人给以保障。其次,在公司的自我运营过程当中,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矛盾恒久存在。大股东会滥用公司当中的资本多数决来控制公司,从而影响到小股东的话语权,公司法对此也有一系列的保护,例如公司法规定的派生诉讼制度、小股东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以及异议股东请求回购股份的退出制度等。综上所述,为了保障利益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对于涉及公司债权保障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容,应当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 (二) 公平与效率方面。谈及公司法,人们首先想到的便是效率原则。的确,市场交易讲究的是效益,但这并不表明可以放弃公平,二者并不当然的矛盾。公司的股东必然会把效益考虑在先,这是商人的本质属性,因此需要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给予一定的指引。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平与效率这对矛盾之间,公司法早已找到一个较好的平衡点,例如虽然规定了派生诉讼制度,但是也规定了严格的诉讼期限。因此,对于涉及到公平价值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自治边界被限制,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介入并不会造成效率的下降,相反,可以使得公平与效率相互促进,达成公司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涉及公平价值的内容,应当交由公司法强制规范予以规定。限制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公司章程 10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章程管理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______〕36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 第四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依法治企、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切实规范公司治理,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与经营自主权,完善国有企业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 (三)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下同); (四)公司党组织; (五)董事会; (六)经理层; (七)监事会(监事); (八)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九)财务、会计、审计与法律顾问制度; (十)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十一)附则。 第六条总则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基本信息。明确公司类型(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明确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提供基础保障等。 第七条经营宗旨、范围和期限条款应当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载明公司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经营宗旨、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出资人机构审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范围的表述要规范统一,符合工商注册登记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条款应当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表述,载明出资方式,明确出资人机构或股东、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第九条公司党组织条款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写明党委(党组)或党支部(党总支)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等重要事项。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设立公司党委(党组)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明确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及有关要求。设立公司党支部(党总支)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公司党支部(党总支)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具有人财物重大事项决策权的企业党支部(党总支),明确一般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由党支部(党总支)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充分听取其他股东包括机构投资者的意见,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款的内容把党建工作基本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第十条董事会条款应当明确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定位和董事会组织结构、议事规则;载明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对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事项;明确董事的权利义务、董事长职责;明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明确董事会向出资人机构(股东会)报告、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重大决策合法合规性审查、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以及后评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等机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经理层条款应当明确经理层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的职责定位;明确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如设置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当明确为高级管理人员;载明总经理职责;明确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设立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在监事会条款中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不设监事会仅设监事的国有企业,应当明确监事人数和职责。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制度相关条款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当确保出资人机构或股东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清晰,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科学规范,决策程序衔接顺畅。 第十五条公司章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增加其他内容。有关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人机构负责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出资人机构可以授权新设、重组、改制企业的筹备机构等其他决策机构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新设国有独资公司的; (二)通过合并、分立等重组方式新产生国有独资公司的; (三)国有独资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四)发生应当制定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出资人机构负责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制订公司章程修正案,报出资人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出资人机构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由公司筹备机构或董事会制订的,应当在审议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出资人机构批准,并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二)国有独资公司筹备机构关于章程草案的决议,或董事会关于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三)章程草案,或章程修正案、修改对照说明; (四)产权登记证(表)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公司除外); (五)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 (六)出资人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机构收到请示材料后,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 第二十二条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正案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告知报送单位,经沟通确认达成一致后,出资人机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出资人机构需要征求其他业务相关单位意见、或需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相应期限,并将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报送单位。 第二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经批准,由出资人机构按规定程序负责审签。 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公司在收到公司章程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 第二十六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设立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十七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负责修改公司章程。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经与出资人机构沟通后,报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修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企业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发生应当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出资人机构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出资人机构对公司章程的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发表意见、进行表决、签署相关文件。 第三十条出资人机构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第三十一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章程的草案及修正案,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在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出资人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董事,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向出资人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由出资人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出资人机构应当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章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因违反公司章程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出资人机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出台有关配套制度,加强对所出资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应当同时符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费公司章程 1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XXX 英文名称: XXX 公司住所: XXX 邮编: XXX 公司注册地: XXX 第三条 公司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自治区国资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 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臵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 5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臵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 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 章 总 则 12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经营;需要前置许可的项目,报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后,方开展经营活动;不属于前置许可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专项审批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其它经营项目,本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自主选择经营,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公司章程标准版 1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依法成立后即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公司名称:______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 第二章 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万元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建筑施工材料销售。 第三章 股东 第八条 股东的名称 1.______ 住所:_________ 2.______ 住所:_________ 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1.______出资额为__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 ______出资额为______万人民币,占总资本______%。 2.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当向股东签发由公司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第十条 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表参加股东签发由公事盖章的出资证明书; 2.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5.选举或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 6.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 7.公司依法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8.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股东的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 不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 公司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其出资; 6. 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股东之一不得购买其他股东全部出资,而形成单一股东(独资公司); 4.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三条 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十四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方针或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3.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 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10.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当每处元月份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 除法律、法规、章程有时确规定外,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公司财务、会计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财务状况变动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六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15日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第二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九条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三十条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二条 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公司辞退职工或者职工自行辞职,都必须严格按照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 1. 营业期限届满;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5.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6. 依法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前条1、2、3、5项而终止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公司依前4、6项被撤消、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4. 清缴所欠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经营期限为10年,自2003年5月20日至2013年5月20日止。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决议及公司规章制度均视同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或者与登记机关核准后的登记事项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及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为准。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