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调研报告范文(精选6篇)
近年来,旗上访事件中,直间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案件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旗农村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化解土地纠纷引发的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我旗土地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
一、我旗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征占耕地补偿不到位、补偿标准低引发的纠纷。城市化进程加快、大型工业项目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市化等背后,往往要征占农民耕地,但对于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却没有达到农民期望的标准,并且分配办法亦不明确,补偿费迟迟不能给农民兑现。
(二)土地承包无序流转引发的纠纷。由于法律意识的缺失,很多农户在土地流转中(转包、转让、互换、租赁等)并没有完备的手续,只是口头协议或私下协议,即不签订流转合同,也不按规定备案或报批,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并由此引发纠纷。
(三)土地权属不清引发的纠纷。如过去无偿占用或“一平二调”造成的权属争议;
地界不明,包括过去无偿划拨荒山荒地时没有计算面积和划定地界;
历史上无地界标志或地界标志不明,新划地界不清或不合理,新修水利、更改河道、开荒、平整土地等造成地界变化的情形;
历史上的乡、村、社、队、场因合并、分割、改变录属关系等行政建制变化而遗留的权属未定、权属不清;
因过去的土地开发、征地退耕、兴建或停办集体企业、有组织移民形成的权属不清等。
(四)调处矛盾乏力引发的纠纷。由于调处矛盾涉及的人员、部门较多,加之人员、部门之间缺乏沟通,有些政策相互矛盾,基层组织不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出现土地承包纠纷后,不能及时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致使当事人越级上访时有发生。
二、针对上述各种引发土地纠纷的情况,我们经过研究给出如下解决途径:
(一)做好被征占土地的补偿工作。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被征被占情况日益增多,对于征占农村土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由国土部门依法评定。对于占用农户承包地的补偿,在人均分地产平地平的地方可以实行占谁补谁;
在人均分地但产平地不平的地方,可以按统一发包时人均享有的标准产量来折算补偿;
在统一承包、专业经营、大户承包或分地严重不均的地方,可以采取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人均应享有的土地份额来计算补偿。总之,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户土地流转的收益。同时,土地流转要履行必要的程序,流转双方达成协议后,要报发包方备案。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流转承包户的土地。对于互换、转让承包地的要经过发包方的同意。对于转包土地因政策变化因素造成原合同难以履行的,经过发包方调解流转双方协商解决。
(三)清查土地资源,明确土地权属。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农村还存在一些未在册、未承包的土地。村委要彻底搞清楚本辖区内预留地、机动地、开荒地、荒漠、草滩等尚未统一发包的土地。同时,要把农户的承包地与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进行对照,做到帐地帐证相符。对于不符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要明确权属单位的土地界限。无论是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流转,都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
(四)畅通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通道。我国土地承包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出现问题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对这些矛盾纠纷要及时合理地解决,这是保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当前解决土地纠纷问题有四种渠道:一是调解。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旗(县)乡村各级调解。应当强调,出现土地纠纷问题时做好细致耐心的调解工作是最重要的;
二是信访渠道。如果经反复调解仍未解决,群众可以通过信访的形式,首先由乡镇提出处理意见,由旗(县)级复查,市级复核。市级复核意见应该为行政机关的最终处理意见;
三是仲裁渠道。土地承包纠纷还可以通过乡镇、旗(县)两级仲裁,及时解决;
四是法律渠道。土地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渠道都可以用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调解行政、司法部门应该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基于土地纠纷,笔者认为经济、法律、制度等因素导致的土地纠纷案件,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并且较长时间内存在是我国目前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客观事实。科学分析土地纠纷案件的原因,建立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是目前建设和谐社会背景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虽然x县绝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但在少数村,侵害妇女承包权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有的村在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女、离婚妇女户口一律迁出,未迁出者不得参与本村的土地承包;有的村不分给出嫁女和离婚妇女应得的征地补偿金;有的村通过讨论自行决定给不给出嫁女、离婚妇女承包地;有的出嫁女户口一经迁出,娘家村便抽回土地,而婆家村则迟迟不能予以落实等等。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习俗的作用。“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古老的“三从四德”虽然在法律或者制度中已经销声匿迹,但依然顽固地存在于人们的习俗和观念中,最明显的表现形式就是,完整的家庭中几乎所有的户主都是男性。另外,妇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结婚后移居丈夫家庭,即所谓的“从夫居”,这使得妇女所在的村庄和家庭都把她们看成暂时的成员,一旦出嫁,将不再享受娘家与土地相关的权益,只能依靠丈夫在夫家获得财产和继承权,使得妇女在夫家事实上处于依附地位。而在男方居住的村要得到承包地则要等到土地调整时才能实现,如调整周期过长,出嫁女将长期得不到承包地。
(二)法律与政策存在的漏洞。我国宪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和《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但并没有规定这种保障的办法。《土地承包法》虽然有妇女结婚、离婚、丧偶时有关土地承包的规定,但过于原则,条文少、不细化,法律与政策还缺少社会性别视角,许多政策从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是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使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妇女带来不利。比如土地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都忽视了妇女的个体土地权益。正因为现有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在实际中土地的分配和再分配都直接取决于镇村的决策,而镇村依然保留着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妇女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也是不足以为奇的。
(三)现实的利益驱动。在城镇周边地区,地少人多,土地利益关系复杂,加上土地的商用开发价值逐年攀升,因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最容易被侵害。同时,受利益驱动,一些村庄为了不让出嫁女参与征地补偿金的分配,规定出嫁女无论嫁到何处,户籍是否迁出,承包地一律被村集体收回。
(四)村规民约违背政策法律。中办[20xx]9号文件《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结婚后本人的责任田和口粮田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妇女有权选择其户口所在地。一切与法律关于男女平等原则相违背的村规民约均应废止,绝不能以“小政策”对抗国家法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利益驱使,部分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以村规民约、村民大会通过等借口,要求出嫁女户口一律迁出,不迁出的村集体不分配给其承包地,严重侵害了妇女选择居住地和承包地的权益。
近年来,由于农村城镇化和项目建设的不断发展,尤其是部分乡镇、开发区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用,征地款的分配问题引起群众的广泛关注,在分配土地征用款时往往出现一些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近两年来,我市妇联共接待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信访案件件(其中件,x年件),涉及xx人,其中重复上访2批7x人。占信访总量件(件,x年件)的%。为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探索妇女土地权益案件解决、落实妇女土地权益的办法,妇联就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在我市的几个重点乡镇作了专题的调研。
一、接待来访事项的简要情况和特点
从我市妇联接待有关农村妇女反映土地权益纠纷的信访事项的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上访来源地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土地被征用的地方,如:高码乡、经济开发区、东江镇、香花乡等;二是反映的诉求基本一致。基本上是户口在本地的出嫁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家庭成员要求享受土地征用分配款,也有少部分为丈夫去世后或离婚后其土地权益受到一定侵害的问题;三是因妇女权益受损引发的上访多存在重复上访倾向。如高码乡邵爱玲因其夫到女家落户家庭成员要求享受组上同等待遇问题多次赴京、赴省、赴郴,到本市不计其数上访;四是造成上访的原因焦点基本为村规民约与法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规定男女平等,计划生育政策也提倡男到女家落户,但由于农村传统的影响,以及一部分地方村规民约的规定,出嫁女户口必须外迁,即使不外迁在一定年限后也不再享受村组的经济成员待遇,同时,对于农村男到女家落户也有一定的限制。
权益侵害体现在:
1、有的村组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农村外嫁女和离婚妇女,因为土地不可移动的特殊性,往往在娘家或依附于前夫,无法单独分出来;如香花乡星塘村一离婚妇女,夫家所在地将承包土地给再婚妻子,而娘家所在地也不给或无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乡村经过多次协调都得不到解决。
2、外嫁女和离婚妇女的宅基地分配权得不到落实。周边城区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宅基地成了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组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村村规民约明文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间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随着城镇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和项目建设的需要,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也不断增大。在分配土地补偿金政策上,虽然各级政府都明确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对外嫁女、离婚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征用补偿金;在分配集体经济时采取剥夺或不公平分配的形式,导致土地权益纠纷,其子女户口在本村的也不能享受同等待遇。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问题和根源
1、受传统观念影响。受几千年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嫁出去的姑娘理应到男家落户,不能与娘家的村民争土地、争饭吃,所生的子女更没有理由再到娘家争土地和经济利益。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确认了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中的作用,农村过分强调“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而忽略了“依法”的限制,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都有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也专门制定了许多政策,但是部分村组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作为少数人的农嫁女、离婚妇女、大龄女的土地权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现象。这些村规民约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害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权益的现象。
2、依法解决该类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缺乏必要的解决手段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始终难以得到解决的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许多土地权益受侵害的农村妇女找村干部,村干部因为村规民约的规定和村民代表的反对而无能为力;而且有的村本来就是村上的主要干部反对,即使大多数村民同意,因支书或组长的不同意也得不到落实;找镇政府或街道,总认为土地是村里的,村民思想做不通,如强制执行,则势必造成干群关系对立,影响其它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在处理中手段不多,力度不够,陷入两难境地;找到市妇联,市妇联缺乏相应的执法权限,心有余而力不足,也只能结合受害妇女所在的镇街道妇联做一些宣传教育工作,或是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但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收效甚微。依法起诉,法院因为村民委员会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我国法律中对妇女土地承包权缺乏详尽的可操作的司法解释,以致法院在受理、判决此类案件时弹性很大。即使诉讼时妇女胜诉,执行起来也很难。为此,妇女要求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妇女去找法院起诉时,法院答复暂缓受理外嫁女土地权益侵害案。因此各个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上显得拖沓和被动,使受到侵害的妇女们往往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很难。
3、利益驱动导致矛盾加剧。当前农村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村级集体经济迅速壮大,当地一般按人口分配经济收益及宅基地。农村户口利益的优厚使经济发达村的出嫁女不愿意把户口迁到其他村去,而同城镇男子结婚的“农嫁居”妇女更不愿随其夫将户口迁往城镇。长此以往,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比较突出,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村民们认为自身的利益被抢走了,所以纷纷排斥“出嫁女”、“离婚妇女”等边缘人群。
三、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目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有违背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二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问题不妥善解决,带来不稳定因素;三是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程度以及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之下,维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特别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积极介入和有力的司法救助与监督。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加大普法工作力度,提高村组干部的法律意识。通过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高层意识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增强法制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树立男女平等意识,坚持依法办事,在农村形成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建立执法监督制度,废除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责任,建立执法监督制度,严惩渎职人员。目前,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不力现象的发生,固然有历史、立法的原因,但“执法不严”的因素也不容忽视。因此,应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保护农村妇女权益的职责,建立起相关执法监督制度,加大对渎职人员的惩罚力度,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加强国家法律对村规民约等的指导和规范,建立“村规民约”审查制度,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同时,出台相关法律条文,规范政府监督、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对涉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规定、村民或社员代表会的决定、村规民约进行彻底清理,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的条款坚决予以清除,坚决制止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土政策大于法律的做法,完善对村规民约的审查和监督,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3、积极争取政策,提高妇女参政比例。当前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鉴于这种状况,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在原有的“至少要有一名女干部”的基础上,制定出适当增加女性“一把手”比例的相关政策,为女性当选“一把手”提供组织保障和政策支持。
土地的国家所有与地上房屋的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决定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与房屋所有制度之间,必须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有的学者希望通过改变土地所有制形态,依靠土地私有化解决问题;也有学者期望通过将土地使用权永久化,解决土地国家所有与房屋个人所有之间的矛盾。笔者想在这里,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土地所有制度与土地使用制度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来说,土地所有制度来源于规定,而土地使用制度则是在授权之下,具体的权利义务安排。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居民用地)70年不变。但70年后,使用权人必须将土地交还给国家。如果地上房屋的使用年限远远超出70年,房屋所有权人是不是还必须交出土地和地上房屋呢?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的,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并缴纳出让金,重新登记。这样,房屋所有权人可能会面临两种选择:要么缴纳土地出让金,申请续期;要么让出自己的房屋,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不论何种选择,对于消费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事情。但既然土地国家所有,那么,土地使用权不可能永久化,房屋的所有权必然会受制于上所规定的土地所有权。
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时,应当如何处置?我国居民房屋折旧期限(不等于使用寿命)普遍为30到50年,这就使得房屋在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房屋所有权人仍然拥有土地使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相对简单,那就是尽量做到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房屋使用的寿命相一致,当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屋所有权自然灭失。我国当前的土地使用制度借鉴了他国的有益经验,并且考虑到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长远来看,应当逐步考虑将居民的商品房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有机结合起来。通过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增加房屋使用寿命,解决可能到来的矛盾。当然,如果房屋使用寿命少于土地使用权期限,那么,在房屋不具有使用价值之后,应当允许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保留土地使用权,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行使土地使用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
土地使用权续展与赔偿
观念问题解决之后,我们还必须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首先,土地使用权续展如何缴纳土地出让金?在我国,土地出让金为一次性缴纳,房地产开发商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必须将土地使用权有效期内的所有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要求消费者必须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费用(土地出让金),则会给消费者带来沉重的负担。可以按照土地的价值,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计算的标准,并且依照标准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如果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失去土地使用权。这种做法的缺点在于,当一个社区若干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时,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有权收回该社区的土地使用权?在人口密集的商品房住宅楼里,这样的问题可能会经常出现。可行的解决办法是,建立一种集体谈判机制,在土地使用权期满时,由政府按期收回土地使用权,然后根据法律授权,由政府与业主委员会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适用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其中部分房屋所有权人没有按照谈判达成的协议履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合同,那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做,既可以把所有权问题转化为债权问题,在小范围内维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又能在大的范围内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的问题。
其次,政府有关部门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房屋所有权人财产造成损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政府不能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的补偿。
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
在解决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问题时,我们必须坚持以下三个原则:第一,统筹兼顾原则,充分考虑到一级市场上土地出让金的计算依据和土地的保值增值情况,考虑到土地使用权人经济承受能力,考虑到前后规定的连续性;第二,有效利用原则,土地使用权续展期限和费用的确定必须有利于土地的充分利用,必须考虑到土地的实际用途;第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度设计必须有利于土地的不断增值,必须有利于财政收入的持续增加。
现在,不少人希望在内地建立类似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度。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想法。作为典型的殖民地,香港在港英政府控制期间,为了从土地中汲取财政收入,创建了独特的土地批租制度。在强调土地政府所有的前提下,为了确保政府正常运转和解决公共设施建设问题,将部分土地用名义地价的方式,租给一些机构。其他大量的土地,公开拍卖,并且将拍卖所得作为政府的财政收入来源。很显然,这是一种带有寄生性、权宜之计性质的土地使用制度,内地绝对不能盲目全盘照搬。
制度设计不周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中国的土地制度必须从长计议。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的情况下,应当在土地出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地上物的使用寿命,争取做到土地使用权与地上物的使用寿命相统一。对于当前房地产开发中已经出现的房屋使用寿命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问题,可以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如果重新批租土地,或者进行土地使用权的续展,必将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房屋所有权所牵制,使得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变得支离破碎,土地的效用难以发挥。
在明确了土地使用权期限之后,对那些地上建筑物具有长久存续价值的,可以批准土地使用权续展。但要取得新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否则,对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来说就是不公平的。土地出让金应当根据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如果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缴纳土地出让金,则可以将地上建筑物捐赠给国家,或者捐赠给他人,由他人缴纳土地出让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并不是为了剥夺公民的财产权,而是为了防止在土地使用权续展中出现新的不公。假如土地使用权人只需要缴纳工本费,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就会落空;假如土地使用权续展费用只是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初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那么,国家的土地所有权仍然处于被虚化状态。只有按照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才能得以体现。如果土地使用权人未按合同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在土地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公民只能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长期存在,并且不受土地所有权约束,那么,土地的国家所有也就没有了现实意义。当然,在完善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房屋所有权人的切身利益,必须在制度设计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在笔者看来,我国可以采取土地出让金分期分批缴纳的'方式,随时提醒房屋所有权人权利的期限和边界,国家通过及时充分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土地所有权,实现物尽其用。在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征收不动产税,防止部分公民购买房屋,囤积居奇,从中牟利。
按照x政办明电[20__]x号文件《关于开展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调研的通知》要求,农业局、农综办和人劳局分别抽调人员组成三个调研组,于 20__年x月21日至26日深入全县乡村和农户,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等形式,对当前我县农民工返乡情况和土地承包权益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在乡、村各级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此次调研任务,现将调研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县农民工外出与返乡回流的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农业人口x人,有农户数x户,其中有外出农民工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x%,举家外出的户数x户,占总户数的8%。全县共有农村劳动力x人,其中外出农民工x人,占劳动力总数的37%。春节前共有返乡农民工x人,截止2月底仍有x人没有返城。
㈠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原因
1、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出口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产品出口受到限制,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停产、转产、降薪、载员等,造成农民工不得不返乡。这是造成我县农民工大量返乡的主要原因。
2、国家惠民政策的影响。如粮食补贴、生猪补贴、农机补贴等一系列强农支农惠农政策,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具有吸引力,部分农民工返乡后发展农业生产和开展多种经营,如果经营得当,每年也有不错的收入。
3、部分农民工经过几年的创荡,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一技之长,准备返乡企业和再就业。如有的农民工经过多年打工,有了积蓄,有了技能,有了一定的销售门路,返乡后自己当老板,或者在家乡再就业。
4、因年龄和技能的局限,迫使部分农民工退业返乡。由于年龄的增长和技能偏低,迫使他们退业返乡。
㈡未返城农民工的就业意愿
1、未返城农民工中,大部分已认识到技术和技能的重要性,想学到一门技术,掌握一项技能,最好是原来已经基本熟悉和掌握的技术、技能,达到熟练和精巧,为以后更好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
2、我县近期大规模农民工返乡现象虽然尚未出现,但伴随着沿海企业经营的不景气乃至关停倒闭,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状况已经呈现。调查发现,面对歇岗和失业,我县少部分农民工选择回乡,但大部分农民工仍然滞留原地等待、观望,还有部分农民工流向内地一、二线城市,继续寻找就业机会。
3、“外地再好,没有家乡水甜”。部分农民工返乡后,还是希望能够用上自己在外学到的技术和经验,在家乡再就业和创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流转情况
我县是从1998年开始按照国家农业土地政策开展了二轮土地承包,以村为单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经营权证书等,承包期限定为30年。20__年根据《土地承包法》要求,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完善。全县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率和土地经营权证书发放率都达到了98%以上。但是在农业税费改革以前,部分农户纷纷外出务工经商,甚至弃耕撂荒,有的村组将土地收回,重新进行了发包,有的农户进行了流转,有的农户放弃了承包权。目前,全县外出农民工家庭没有承包地的户数为2256户,占举家外出户数的17.8%。
㈠造成农户没有承包地的原因
1、在二轮承包时自愿放弃。在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已经在外务工经商,同时感到税费负担较重,于是自愿放弃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有x户,占无地农户的50%.
2、因欠缴税费或撂荒等被收回。这部分农民已经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耕种了一段时间后举家外出,因欠缴税费数额较大或弃耕撂荒等,被村组收回土地重新进行了发包,承包土地的农户现在不愿放弃承包权,使这部分农户无地可种。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28%.
3、二轮承包时因全家外出务工经商未通知到户。二轮承包时有的农户已经举家外出失去联系,因未通知到,使这部分农户失去了土地承包权,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8%。
4、其它原因造成。如新增人口,因村组机动地已分完,没有机动地可调整;还有土地被征用等原因失去土地,这部分农户共有x户,占无地农户数的14%。
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目前我县有土流转的农户数为x户,占农户数的10.3%,土地流转面积x亩,占土地承包面积的28%。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土地流转面积较大。全县有近三分之一的土地都有流转现象。主要原因是农民外出务工经商,产业结构调整,国家征用如修路、办企业、移民等和缺少劳动力的农户。
2、土地流转对象是本村农户的比例较高。在农户外出务工经商和缺乏劳动力的流转土地中,有90%以上的流转对象是本村的农户。
3、土地流转期限较长。全县农村的土地承包权流转中,有超过86%的土地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
4、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太小,几乎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全县农村土地流转中,签订书面流转合同的比例仅为0.5%。除国家征用和少数流转外村的土地签订有书面合同外,其它都是口头协议和私下转包,有的流转连村组干部都不知道。
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
全县今年元—2月份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共有81起,其中涉及农民工家庭的纠纷案件共有20起,占纠纷起数的24.7%;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案件数为58起,占纠纷起数的72%。
引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因口头协议引发的权力和义务的纠纷,近几年国家惠农政策加大补贴力度后,补贴款归谁等引发纠纷。二是失地农户与承包地较多农户的纠纷。外出务工农户口头将承包地转给别人,现回来想收回,但对方不愿放弃承包。三是新增人口无地可种引发的纠纷。如有的通过机动地的调整分到了土地,有的则没有分到。四是个别村组干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一碗水端不平”造成纠纷。
四、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及土地承包纠纷的有关建议
㈠对解决当前农民工就业的建议
1、加强对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扩大培训效果。在中等职业
学校开展面向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教育培训,根据返乡农民工的特点开设专业和课程,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2、搭建就业平台。加强对农民工的信息引导和就业服务,加强与劳务输入部门的联系和衔接,发挥劳务经纪人的作用。同时,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和投身新农村建设。抓紧制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引导掌握了一定技能,积累了一定资金的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3、做好农民工社会保障。抓紧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办法。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其看病就医问题。
㈡对解决当前土地承包纠纷的建议
1、着力解决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问题,特别是无地农民工若没有机动地,可通过流转的方式使其获得一份耕地,并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重新返城或在本地就业。
2、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力度,完善县乡两级土地承包管理和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对土地流转监管和纠纷调解工作。只有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消除因口头协议,形成土地承包纠纷的隐患。通过监管把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形成书面合同形式,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侵犯。
3、完善纠纷调处机制。认真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县乡农经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农民来信来访制度,对每一起农民来信来访都认真对待,及时入村入户调查核实,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调解,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发展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而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是他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全面了解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探索充分保障妇女土地权益的有效途径,减少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现象发生,全面促进和谐宝应建设,今年来,县妇联采取座谈访问和调查统计相结合的形式对我县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确权情况开展了调研。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县农村妇女土地确权登记基本情况
经我们初步调查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有土地承包的240个村中,有2861个组、1885万户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重新签了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率达100%。其中妻子作为共有人名下有地的是179922个,占农村妇女总数的999%,以女方姓名登记确权的8599个,占登记总数的5%。全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基本得到较好的落实。另外,没有土地的妇女有118位,其中女儿户有27个,离异后留在本村的妇女16个,离异后回到娘家的妇女31个,丧偶回到娘家的妇女2个,落户外来妹42个,我们对她们没有土地的原因进行了侧面了解,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以前在集镇买了户口,现在因农村政策的优势,又想迁回来,村民不同意。
二是嫁进的户口未转来的外来妹。村里分田以户口为依据,户口不在本村不好分田。
三是离异妇女外出打工,户口空挂本村的。因目前有打工收入,她们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四是因婚姻的变化,改变居住地的,但现居住地未到调田时间。
二、县妇联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的主要做法
去年以来,宝应县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1、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xx年开始,我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县妇联紧抓契机,3月初,联合县民政局、法院、农工办下发《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工作意见》文件,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镇民政办公室、法庭、农经中心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这三个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地。
2、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县妇联要求各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县240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县妇联主动联合民政局,借两委换届契机,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县妇联牵头拟定了3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3项原则”由各镇妇联推向各村,目前已有95%的村把“3项原则”加入本村的村规民约。
3、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县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夏集镇双塘村土塘沟组董家芹与前夫离婚,前夫家不给董家芹母女责任田,造成生活困难,镇妇联协同司法所、综治办帮助调解,前夫同意将责任田分给董家芹种。泾河镇灶户村王梅,刚嫁到本村时还有一年才到分田的时间,妇代会主任沈素英了解情况后,第一时间把王梅所在组的女党员,女干部叫到一起开会商量,并做了很多准备工作,终于在年底的时候帮王梅分到了承包田。
三、我县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县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xx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经调查,我县只有26%的村实行这种“合理不合法”的管理方法,人口流动快和调田时间长始终还是一个矛盾。
二是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乡要田。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对这类人员的权益是给予保障的,但是,各地均有一定的前提条件,要求其补交一定数额的公益事业费,以弥补当地公益事业支出经费的不足。
四是离婚难维权现象。调查显示,我县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占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调查也显示,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四、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农村妇女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想把她们的积极性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就必须切实保障她们的土地承包权益。目前我县农村妇女所面临的土地权益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村户籍制度、农民内部的利益分配以及人口流动与调田时间相矛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法律、政策的制度性保护,需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积极介入和监督。
1、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要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二是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是要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塣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加大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执法力度。对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各种不法行为,要依法查处,为受害妇女撑腰塣胆。
一是各级政府应对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村规民约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坚决予以废止。做好村规民约的备案工作,制定村规民约等相关规定、决议时应报乡镇政府审查,并由乡镇政府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是农业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完善仲裁程序,妥善解决农村妇女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权益纠纷。
三是司法机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决,确定村民权益受到侵犯可采用的法律救济措施,对一些明显侵犯出嫁女和离婚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指导地方法院依法受理,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加快有关法律条文的修订与完善。应尽快研究制定新时期农村土地承包权以及土地补偿和村级集体福利分配的实施细则,出台有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都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要解决离婚后土地难分割或夫家拒给田的问题,只有探索将妇女个人的土地承包权从家庭中剥离出来、从婚姻中剥离出来的合理有效方式。从长远来看,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个人化是解决农户家庭成员之间利益冲突的必要措施,在这个前提下,家庭承包经营权才能在家庭内部基于婚姻、继承等原因发生流转。法律上可以考虑明确家庭承包经营权由承包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按份共有,但同时也要明确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可因婚姻或者继承等原因而取得家庭承包经营权或者成为共有人对于家庭成员因退出家庭或者其他原因而要分割、处分或者继承共有份额的,可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确立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家庭成员、继承人或者共有人等的优先权。这样才能有效保障离婚、丧偶等特殊妇女的土地承包权。
4、加大对村民自治有利措施的宣传与推广。规范政府监督和管理村规民约的具体权限和程序,确保村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的一致性。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工作方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多年不变的政策,对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地方,按照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意愿,在民主参与、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因村制宜进行微调,有效化解部分人地矛盾。目前我县有26%的村实行3—5年调一次田的做法,实施效果较好,今后可以向全县推广和宣传,切实保障我县每位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