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管理现状调研报告(精选3篇)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20764公顷,按农村人口76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73平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县90%以上的农户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国土部门履行了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好。但自xx年以来,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年起,每年办理建房报批手续的农户不到500户,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中王岗村一、七组的小产权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
(二)耕地保护政策受限。农村税费改革实施后,我省对涉及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落实占补平衡,但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既无财力也无能力来落实,致使农民建房的耕地占补平衡成为一句空话。国家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即使是农民建房占用农用地,也要报经省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受到土地利用计划、农民建房用地的面广点多及随机性的影响,需要大量扎实的工作投入才能办理规范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管理缺位越位。一方面是部门和乡管理职责缺位。年以前,国土部门基本上实行的是自收自支财务体制,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和放松了农民建房用地管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履行耕地保护的责任也不够,在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上,更加倾向于经济发展。同时,县直相关部门普遍认为农民建房用地是国土部门的事,配合管理力度不够,加上机构改革后,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人手少且素质参差不齐,造成了土地违法行为多发。另一方面是村级管理越权或越位。部分村干部片面理解土地管理相关法律制度,以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位行使对集体土地的完全所有权,擅自将农用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谋取经济利益,违反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村用地秩序紊乱。
(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需求的急速增长,群众对国家惠农政策认识不足,以及珍惜保护土地意识淡薄,不少农民群众思想上存在一些错误观念和不良倾向,助长了农村个人建房用地随意性,导致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同时,土地管理法对农民违法用地建房实行只能拆除的特殊处罚措施,而依法拆除新建房,农民经济损失大,会产生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真正拆除的违建房少之又少,违法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助长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气焰,导致城区及结合部非法哄抢及转让宅基地甚至耕地建房的现象愈演愈烈。
三、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目前,国土资源管理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其中关于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的一些限制性、禁止性、程序性的规定也在各级关于宅基地的文件中均有出现,关键是要加以贯彻落实,并针对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台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一方面,要加强农民建房用地管理考核。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的审核作用,对各乡镇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状况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建议在县政府对乡镇的重点工作综合考核体系中,加入国土资源管理考核指标,除考核容易留于形式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外,重点内容应放在涉及面广的农民建房用地管理上;在乡镇对村级的年度考核中,也应把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放在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同等的位置。另一方面,部门要形成规范农民建设用地管理的合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农民建房的一些程序性要求,电力、供水部门凭农民取得的合法建设用地通知书及规划许可证(包括改扩建)通电、通水;房产部门凭土地使用证书和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对涉及农民进行经营性建房的,工商税务部门凭合法的土地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二)大力推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据公安县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研究专题报告显示,到20xx年,全县农村居民点整理潜力为14542.8公顷,但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在我县尚未真正展开,而江浙一带经济发达地区早已尝试并受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若干农村建设用地地块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后并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纳入增减挂钩指标储备库,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新增建设用地不占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不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在如此政策背景下,建议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推行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整理,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对新建中心村或居民点所需用地作为村组公共用地,不承包到各家各户,为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创造条件;对已分到农户需调整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用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来调整平衡,多余的耕地村组统一对外发包用于农业生产,农户复垦的拥有优先承包经营权。
(三)加大土地隐形市场整治力度。土地隐形市场非常普遍的一个手段就是利用户口迁移转卖土地,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整治。比如对迁入中心城区的农业户口,村组不论什么情况均不安排宅基地;对迁入城郊和城乡结合部的农业户口,采取限制措施安排宅基地,由迁出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迁入地村组和国土资源所共同确认是否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此外,加强土地价值明显地区村组干部群众的教育管理,预防土地违规交易。对在非法转让耕地上新建的小产权房,要组织强有力的专班,从重从严查处,甚至拆除部分影响大的违法建筑,让违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还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从而震慑和打击隐形交易后违法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现象。
(四)发挥规划的管控和引导作用。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完全对接,用来控管和引导农民建房。特别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注重发挥项目建设效益,避免重视房屋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轻视乡风文明、管理民主;重视农业生产条件建设,轻视村庄环境综合整治,造成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的现象,发挥项目建设的整体功能。各部门要在项目规划设计时充分征求农民意愿,从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在引导农民新村建设时,可以依托项目先行搞好基础配套设施,然后农民视生产生活的条件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各支农项目也要优先考虑小城镇周边的道路、水、电建设,为农民进城镇居住创造条件。政府还应出台优惠政策,在防止出现新的违法用地情况下,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到小城镇进行农民公寓建设。
一、本次调查的目的和意义
社区是社会的基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社区服务需求越来越多,社区服务受到空前关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旧的一些社会组织、治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社区问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而城市社区是一种非简单地等同于行政区划的概念,它超脱了行政辖区的范围。
在如今的社会里,越来越多的用到社区这个概念,也越来越涉及到了城市社区民主治理的问题,为了深入了解我国社区的状况及社区的治理模式。通过对城市社区管理的调查,有助于了解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促进城市社区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调查活动简介
(一)调查时间:20xx年2月24日。
(二)调查地点:洛阳市涧西区一些小区。
(三)调查对象:小区里的群众。
(四)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及网络文献调研。
(五)调查内容:当前居委会社区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次调查是自己亲自到涧西区部分社区并对社区居委会的成员进行调查,发送问卷和询问其基层管理方面的一些工作,发现我市社区在不断发展中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调查城市社区现状和主要问题如下:
1、社区工作职能错位,社会管理精力不足。社区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与政府职能转变密切相关。随着政府工作重心下移,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在社区设立机构,将原本由部门承担的工作转嫁给社区。“社区是个筐,啥都往里装”是目前社区承载量的真实写照。社区成为地方政府及其只能部门工作的承受层,操作面和落实层,疲于应付、不堪重负,影响了管理社区、服务居民、开发就业等重要职能的发挥。而地方政府和部门没有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大量的义务劳动挤占了社区工作人员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社区经济上的负担。
2、社区服务功能缺位,社会管理工作不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依赖度越来越高。就我区的情况看,相当数量的社区服务规模、内容、档次不能适应社区居民的需求。主要问题在于:一方面对社区服务认识上存在误区,把社区服务完全“市场化”,将社区服务看做发展街道福利的财源经济;另一方面,形同小“政府”的社区存在着“衣食住行无力管,升级达标使劲抓”的缺位、越位现象。
3、社区队伍素质偏低,社会管理能力不强。社区工作者队伍虽然已得到不断充实和加强,但从调查的所有社区干部看,初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9%。素质结构不够合理,居委“老大妈”式的人员占相当比例;有的社区工作者缺乏社区社会工作知识和自治能力;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仍然偏低,难以吸引专业人才加盟。这些因素的存在,影响着社区工作者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三、调查结果分析
产生问题原因的分析:
1、客观原因。随着城市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方面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企业的离退职工、下岗职工越来越多,同时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流动人口增加。政府把更多的职能回归社区,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下沉到社会基层部门,考验着社区居委会的承接能力。
2、对社区居委会认识模糊。由于实际工作中,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干部对社区居委会的性质、职能、作用认识模糊,而对居民来说,居委会承担着大量的政府和行政性事务,很容易让他们混淆居委会的角色地位,因此,许多居民都不了解居委会的工作。
3、社区居委会和政府部门关系理论与现实的错位。现实中在政府与居委会之间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但是居委会的行政性倾向特别明显,政府对居委会工作事务的干预包括了从人员配备等重要事务到居委会日常琐碎的宽广范围。
4、工作超标超限,浮于表面。各级政府部门的检查接连不断,一些社区居委会天天忙于迎来送往,介绍经验。而各政府部门有时把工作进社区当作工作创新、上台阶的突破口,对社区居委会自身的承受能力估计过高,使社区居委会超标准超负荷工作。
5、工作方法不够科学。现在社区居委会简单重复的工作多、手工操作多、社区居委会人员大部分时间忙于填写报表、资料汇总等简单事务性工作,工作量虽然大效率却很低。有的居委会配备了多台电脑,但是会操作使用的只有2-3人,造成了办公资源的浪费,致使居委会的工作经常处于两难的窘境。
6、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不足。目前的社区居委会经费由街道办事处统筹安排,但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居委会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使得居委会受到资金不足的限制和制约,因此必须采取多渠道保证居委会业务经费。
四、建议和意见
(一)社区治理社会化
社区治理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具有自治性的社会治理活动,它体现了社区成员的意识,反映他们的需要,照顾他们的利益,并最终依靠他们的力量。多渠道解决社区居委会业务经费。一是社区居委会建立单独帐户并全面安排;二是要动员发动辖区单位资源共享、共建共驻;三是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形式拓宽社区服务领域,建立自身的便民利民社区服务组织;四是政府要加大社区业务经费的投入力度;五是努力提高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待遇。
(二)社区治理专业化
社区治理作为一种综合性治理,包括各种社会服务工作,具有较广的行业覆盖面。许多的业务操作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专业化治理将是社区治理的一大趋势。目前,许多街道正在探索社区治理专业化。如社区的“便民服务队”缺乏专业技术人员,碰到一些服务项目解决不了,社区干部的计算机操作达不到专业化,给办公自动化设置了障碍。针对这些情况,他们相应采取了一些政策,组织20多名社区干部参加大学学习,提高其文化程度,对社区干部进行了计算机培训,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等等。这些措施和方法也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三)社区治理法制化
社区治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治理者与被治理者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关系,要搞好社区治理,必须依法律为准绳,明确各方面的责、权、利,严格依法治理,才能体现社区治理的权威性,保持社区工作的协调性,这是社区治理的最基本手段。在日常工作中,他们坚持以社区内部入手,制定完善了一系列的治理制度,为社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就目前而言,社区干部的职责,社区与物业,物业与业主,社区与居民的一些制度规范不完善,社区治理的法制化治理缺乏法律依据,造成一些工作的扯皮、推诿,这些都是今后社区需要解决的。
(四)加强协调性
社区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单元,是满足居民日益增加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载体,必须具备“利民”“便民”“乐民”等多项功能和与此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一个完整的“结构-功能”体系,保证社区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功能的协调发展。这也是社区组织治理的基本原则。 通过调查学习,使我对社区也有了更深刻的熟悉,同时也熟悉到社区在社区稳定、环境改造、为民服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
五、本次调查得出的结论
社区是城市的基本组成部分,加快社区建设是提升城市化水平的必然选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社区的地位和功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其管理、服务和自治的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化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创新社区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已成为构建和谐社区的迫切需要。城市社区自治程度的提高,社区工作对各行业、各专业人才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为适应社区自治管理和社区实际工作需要,社区的人才结构应该向着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的方向发展,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还要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管理组织能力,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为群众提高更满意、更优质的服务。
社区建设的目标之一,是要建设一个基于中国优秀传统之上的守望相助、尊老护幼、知理立德的现代文明社会,成为一个守望相助的共同体。”从目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来分析,要做到这一点,不仅要加强对社区的管理,而且还要确定社区管理的目标定位并使之成为现实,使社区变成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新型社区。因此,应在实行自我管理的前提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以提高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宗旨,不断强化社区的组织、协调、凝聚职能,将社区建设成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有序、服务功能配套、治安状况良好、社区环境优美、居民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
近年来,随着我县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不断高涨的农村建房热潮中,农民个人建设用地普遍存在着“不批就建,少批多建,无序乱建”等现象,既违反集约节约用地政策,对耕地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一、农民建房用地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土地利用效益低下。据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点用地20764公顷,按农村人口76万人计算,人均占地面积273平方米,远远高出国家规定的农村村镇人均用地150平方米的上限标准。主要表现为:单户用地面积较大,通常户与户之间都会留有巨大的间隙,并且前有禾场后有庭院,以及人为形成的湾子林,破坏和浪费了大量耕地;一户多宅现象普遍,建新不拆旧、农村人口进城不归还宅基地等,造成相当数量的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闲置荒废;公路沿线建房盛行,但受公路控制红线的约束,房屋与公路之间的土地基本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房屋建设布局散乱。大多数村民建房随意选址,建设用地杂乱无序,一般都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公路两侧建房,形成不少空心村,也有相当一部分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斑驳错杂,住房的朝向、大小、高矮参差不齐,乱建乱占现象严重,村容村貌较差,浪费了大量土地资源,也不利于基础设施配套,这些都与新农村各项建设要求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落实。
(三)违建现象非常普遍。 年以前,全县90%以上的农户都在新建住房前,到国土部门履行了申报审批程序,建房用地秩序较好。但自xx年以来,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加之土地二轮延包实行长久不变政策,农民以为个人建房不收费,并且是在私有土地上建房,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建设,主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的农户数量也因此急剧下降。年起,每年办理建房报批手续的农户不到500户,违法建房已成普遍现象。
(四)隐形市场极其活跃。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城郊结合部、交通区位优势明显的区域,受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房价高企的影响,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不顾土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在社会资金的加入下,采取对手成交、以租代征等方式变相交易集体土地,并非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房地产开发,致使大量耕地被占用,扰乱了正常的城区建设用地和房地产秩序,造成了巨额土地收益流失。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斗湖堤城区及周边地区,其中王岗村一、七组的小产权房群就是典型代表。
二、农民建房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
(一)村庄建设规划滞后。我县现行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于上世纪末期,由于以前各级对规划重视程度不够,且缺少公众参与,加上受当时农村发展情况及编制技术水平的限制,规划从一开始执行就显现出它的不适应性。虽然现在土地修编已经完成,但仍然缺少可以有效规范和引导农民建房的村镇建设规划,导致违法建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现了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现象。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各村都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大部分都无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