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8篇)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精选8篇)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1

(一)加快家庭教育立法步伐。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家长与社会应尽的责任。完善家长及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体系,强化家长的法定监护责任,明确父母的监护主体责任,细化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监护的具体规定,特别是规定年幼的儿童不能脱离父母的监管和照顾;若双亲都外出打工,应该将子女带走,履行法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确因经济等实际困难无法带在身边而由亲属或其他监护人的留守儿童,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定期联系监护人和留守子女,了解和关心留守子女学习生活情况。对拒不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的责任人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健全社会工作制度,完善社会工作者服务队伍建设。

明确对社会专职社工的认定和管理,推广专业社工、志愿者、义工的关爱队伍建设,保证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经费。对参加社会工作的义工、社工和志愿者给予在招录公务员、工作(学业)考核、社会表彰等方面予以加分或激励,确保社会工作者的积极性和长效性。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建设和机制建设,及时成立未成年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作用。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切实提升广大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维权意识,促进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意识提升,真正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四)进一步加强家庭、社会保护。

强化家庭教育。充分发挥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引导父母切实履行好未成年人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成长环境。切实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怀、关爱,通过各种形式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的缺失。注重社会保护。深入开展网吧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黑网吧”和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非法经营行为。继续加大社区、校园及校园周边社会治安、食品安全、交通秩序整治力度,严格督促各商业网点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出售烟酒警示标志,努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学习环境。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加大公益性未成年人科教活动场所建设投入,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科教活动场所建设,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文化服务。加大图书馆、文化馆、“农家书屋”等公益文化场所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切实增强展览陈列的趣味性和吸引力,促进青少年幸福健康成长;充分利用传统节日和各种纪念日,组织开展面向未成年人的广场、社区、家庭、校园文化活动,活跃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陶冶未成年人情操。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2

近年来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常有发生,尤其是利用法律、管理上的“空白地带”而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多,以**区妇联为例,20xx年度共收到儿童维权来电来访案件31件,占全年维权总量的25%,这些儿童维权案件中有13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8件涉及离婚案件中父或母探视权受阻,6件涉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无法兑现,3件涉及女童无法享受村民福利待遇,另有1件涉及校园暴力。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家庭暴力、性别歧视、校园暴力是侵害儿童权益的主要方式,父母离婚案中涉及的儿童的亲权、财产权保护也不容忽视。

一、几种侵害儿童权益行为发生的原因及表现

(一)家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大部分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都缺乏对儿童个体主体认识,认为孩子是自己的私有财产,打骂孩子外人无权指摘,缺乏法律认识。错误的教育理念,“棍棒底下出孝子”的意识,促使部分家长对违背意愿的儿童动辄实施“家法”,造成家暴。另外,不良的家庭环境,如酗酒、赌博、吸毒的家庭,儿童也经常无故遭受家暴侵害。

(二)性别歧视发生的原因及表现。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和九年义务教育的推行,对女童的性别歧视现象已有了很大改观,但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加快,性别歧视行为又以新的形式浮出水面即部分女童无法享受男童一样的村民福利待遇。我区个别社区在为村民发放福利待遇时未按照实际人口给予双女户待遇,导致部分女童利益受损。由于村、社区属于村民自治,福利发放政策已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镇党委对于此种性别歧视行为爱莫能助。

(三)校园暴力发生原因及表现。方城镇刘某以侄子小刘的名义来妇联维权,刘某称侄子父母离异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是留守儿童,小刘性格内向软弱,在校常被同学欺负殴打,被老师制止后,该伙学生又改在小刘放学回家的路上对其进行围追堵截、恐吓谩骂甚至殴打,导致小刘至今不敢再去上学。学校称暴力发生在校外且已放学,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派出所称暴力情节较轻且都是未成年人不予立案,刘某叔侄诉苦无门。小刘的案例只是校园暴力的一个缩影,从学校到回家这一“最后一公里”却着实成为校园暴力发生的多发地带,尤其是在农村、在留守儿童身上体现的更为明显。发生校园暴力或校园外暴力自然和个别儿童性格有关,但更重要的是还和教育、公安等部门管理缺位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四)离婚案中儿童亲权、财产权受损的原因及表现。父母离婚对于儿童对家庭完整性的渴望无疑是巨大的伤害,同时离婚案中所涉及的儿童亲权、财产权也往往容易受到侵害。在起诉离婚案件已受理但还未判决期间,部分当事人利用这一法律空白将孩子藏匿不允许对方当事人看望或者采取停止给予孩子抚养费的方式以达到离婚或者不离婚的目的,这无疑侵犯了孩子的亲权和财产权。法院表示父母探视权、儿童亲权素来都是执行中的老大难,因为人非物,不能被强制执行;至于儿童的抚养费,如果当事人确无可执行的财产也是缺乏保障的。

二、在维护儿童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领导重视不够,缺乏统一协调机制。教体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民政局、卫计局、关工委、妇联等部门都是维护儿童权益的责任单位,各自为政,又没有相互协调机制,对于存在的“空白地带”确实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导致儿童权益受损,该保护的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二)传统思想作祟,缺乏有效破解良策。不可忽视的是社会依然存在歧视女性行为,尤其是农村对女童的歧视还依然理所应当,村集体决定不给予女童应有待遇,这是传统思想观念在作祟,一方面折射出我们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宣传工作、移风易俗工作和乡村文明工作做得还不够到位,另一方面农村传统思想依然盛行,缺乏有效对策。

(三)不良风气渗透,缺乏保护儿童壁垒。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生沾染不良嗜好,如:抽烟、喝酒、吸毒、网瘾、玩手机等,改变了学生纯真,再由于学校监管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学生家长溺爱和法律真空,导致学生思想道德滑坡,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已经到了较为严重的地步。

(四)家庭教育缺位,缺乏法律保护执行。现代社会离婚案件多发,家庭针对儿童暴力多发,一方面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必要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法律执行存在困难,执行队伍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缺乏强制手段。

三、维护儿童权益的意见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成立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参与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经常性召开会议,形成做好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维权意识。加强保护儿童权益法律宣传,利用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在电台、报纸、新媒体等大力宣传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对儿童权益受损重大突发事件,要敢于正面发声,及时发布消息,做好舆论正面引领。

(三)加强校园管理,搭建保护壁垒。切实加强学校自身管理,提高校园防范意识,加大校园暴力事件治理,利用法律手段,敢于与邪恶势力作斗争,把社会势力驱逐出校园,还学生一个健康安静的教育环境;同时铲除校园暴力滋生土壤,对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坚决予以惩处,绝不姑息。

(四)加强队伍建设,增强执行能力。适当扩充法院执行队伍,有专人负责涉及儿童案件执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确保保护儿童权益执行有效性。另外,积极搭建平台引导社会志愿服务队伍加入儿童维权行列,扩充维权力量。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3

尊重妇女、保护儿童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准则。沭阳县委、县政府一直十分重视妇女儿童工作,始终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官墩乡稳步提升乡妇女儿童事业,该乡妇联深入村居调研,调研发现该乡妇女儿童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妇女儿童地位得到很大程度提高,同时也发现妇女儿童生活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妇女儿童生活现状

(一)随着招商引资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厂商入驻,乡中的现状闲散妇女劳动力也得到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提升了自身及家庭的收入,改善了生活,日子过得也越来越红火。

(二)乡里学校的设施配套越来越健全,安全校车也配备到位,给孩子们的上学提供了更为安全的保障。学校的师资配备也在逐步提升中,希望能为孩子们提供更好的教育。

(三)乡镇的保障工作越来越精细到位,低保、残疾儿童康复等一系列工作都在有条不紊的开展,争取为各种困难家庭提供更好的保障。

二、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实质困难

(一)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号召中,还有一些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还在农村存在,导致一些家庭暴力时有发生,女性儿童受到侵害的事情得不到合法保护 ,主要还是因为这些妇女儿童的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该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二)留守儿童生活与安全保障。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下,外出务工已经成了改变农村家庭生活状况的主要方式,一些年轻的父母不愿面朝黄土面朝天,他们有思想有勇气去探讨外面的新鲜世界,却留下了嗷嗷待哺或刚接受教育的孩子。他们跟着年老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接受的也是爱,却是溺爱。养成孩子自娇自爱的不良习惯,导致一些孩子从很小的时候思想就已经不健康,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三)农村妇女健康保障。在农村,整体生活环境就比较差,再加上群众健康意识落后,使得一些妇女有了疾病都不到正规医院救治,往往是能拖就拖,直到无法救治才明白问题的严重性,可是已经晚了。

三、农村妇女儿童生活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抓宣传。大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妇女工作氛围,宣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各级妇联在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抓服务。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妇女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妇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和首要任务。所以妇联要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作用,带领全乡的妇女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三)抓培训。进一步加强广大妇女技术业务培训,增强她们的就业能力,提高她们的综合素质,然她们在家乡的土地上找到更好的工作,从而更好的改善自己及家庭的生活。

(四)抓教育。除了对学校要提高要求外,对留守儿童的爷爷奶奶也要加强教育,让他们更好的关爱自己的孙辈,也让孩子能够更好更健康的成长。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4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最直接最根本最现实的利益。随着国家对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不断加入,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被充分调动,同时,征地、流转使农村土地日益增值,广大农民对土地的关注度前所未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问题。

一、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现状

1994年8月,我县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决定》(徐委发[1994]25号)文件精神,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好使用权”的要求,在“大稳定,小调整”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82年算起,在原定20xx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不变,即延长到20xx年。延长土地承包期后,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以避免承包耕地的频繁变动,防止耕地经营规模不断被细分。

截至目前,全县开展二轮土地延包农户达25.56万户,延包面积114万亩。为进一步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我县又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机制。推广使用了专业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等标准化土地承包合同文本,从承包合同签订的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因签订承包合同不规范而引发的纠纷。同时,各镇以村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原始档案,设立土地登记台帐,确保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始资料的完整,有效避免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流转、住址、户籍发生变动所产生的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广大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保障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轮土地调整20xx年来,因国家建设征地,农田水利建设,村镇建设用地,农户内部成员出生、死亡和婚嫁等原因,使部分农户承包的土地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农户之间承包土地面积不均衡属普遍现象。个别镇村出于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业规模经营的需要经常到市县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反映,要求重新调整土地。特别是在当前我县青壮年男子普遍外出打工的背景下,妇女毫无疑问的成了农村的主力军。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价值的大幅增加,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以及财产权益保护难度却越来越大。

二、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的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

一是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侵害了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受户籍变迁决定农户家庭承包耕地多寡和一些地方的男女不平等“村规民约”的影响,农村妇女结婚后,到男方家落户,导致出嫁女面临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权益流失。如:“妇女如嫁出本村,农嫁非,仍保留土地;农嫁农,其土地收回”;有的地方每年有固定的时间对全村人口变动进行了解,已经出嫁或即将出嫁的女性土地将被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没有相应地调整到土地,则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即使村集体坚持了土地“三十年不变”,由于出嫁女已经离开了村庄,其承包耕地使用权无偿让给自己的父母或兄弟,实际上已经丧失了承包耕地使用权。二是法院判决离婚时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导致离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等不到保障。农村妇女离婚后,按照农村的习俗,很少继续在婆家生活,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三是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主要是由子女、是否改嫁、与夫家及其家族的“感情”等多种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不同的后果,权益难以保障。丧偶妇女年龄较大、在夫家生活时间很长且子女已经成年或即将成年,这类妇女在夫家及其家族中的地位不会发生很大变化,土地权益在这股力量的庇护下得意保全;丧偶时子女尚小,改嫁的意愿和可能性较大,原家庭和家族逐渐淡化对他们的感情,土地可能被村集体收回,也可能被夫家分割;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甚至有纠纷,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实体权益因失去家庭庇护而流失,甚至原有财产也可能被家族其他成员剥夺。

2.宅基地分配权基本缺失。

在城乡结合部,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包含很大的经济利益,部分村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按照男婚女嫁习俗,采取了男女不平等政策。有些地方的村规定男子成年或结婚后可单独立户批一份宅基地,而大龄女青年、户口仍在本村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妇女包括孩子2人都不能单独立户批房,只能计入娘家或夫家大户人口,这就导致了城乡结合部的农嫁居妇女、离婚农村妇女都丧失了宅基地分配权。

3.征地补偿款和集体福利享有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土地的非农建设性需求不断增大。土地被征用后,虽然县、镇两级政府都明确要求实行男女平等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妇女在分红及其他社会福利方面的权益也受到损害。这主要表现为外嫁女、农嫁非、离婚女、丧偶女、性别歧视等几种。

(1)外嫁女。

一是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有些地方为了保护出嫁女的土地,制定了“妇女出嫁时可以带走土地”的地方法规,但由于传统习俗和封建思想的影响,女儿出嫁后不能再回娘家争地,否则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实际上出嫁女很难在娘家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土地权利。二是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后,由于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庄之间的土地分配和流转方案不同,造成了农村妇女在婚姻的流动中失去了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为了土地使用公平,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凡迁出或取消户口退地,新增人口进地”,嫁到外村的妇女,其原居住地的土地被强行收回,但新居住地却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这些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完全失去。

(2)出嫁不出村妇女。

由于各地经济条件不同,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妇女与次发达或不发达的村农民结婚后,一般不愿意把户口迁移到夫家村,而是仍然滞留在娘家村,其子女户口也在娘家村,这些村庄一般都会以“女嫁出”、“男娶进”的传统习俗,责令其迁走户口,同时强制收回其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利润或土地补偿费时,她们也得不到自己应有的那一份补偿款。

(3)农嫁非妇女。

“农嫁非”是指农村女孩嫁给城镇男子,由于传统户籍制度的影响,娘家村要强行取消她们的户籍和土地承包权,但其本人及子女的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婆家村也不予落户分田;其本人及其子女都不能享受村民待遇,也不能参加土地及其相关利益分配或只能分到一半;也有的地方出嫁不出村的妇女空挂户不分田,还有的地方这些妇女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农业发展基金”,否则不予落户分田,其子女即使交纳“农业发展基金”,14岁之前也只能享受半个村民的待遇。

(4)离婚丧偶妇女。

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丈夫强行剥夺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所在地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在离婚后男方村里强行取消女方户口,并收回责任田,娘家村也不给分地;也有的是离婚后前夫再婚,对于前妻和后妻村里只给其中一人落户分田;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

三、妇联组织参与解决的我县农村妇女权益缺失途径

1.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中的主导作用。

县镇政府应加强管理,努力协调各方关系,引导村民依法制定土地及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健全和完善土地仲裁制度,加快仲裁机构的建设。

2.发挥妇联优势,切实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县镇妇联应当进一步发挥贴近妇女群众的组织优势,采取多种手段,通过报纸、广播、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有关法律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通过宣传提高基层组织和农村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挥各类协调机制的合作优势,对于严重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区分情况,推动问题的解决。

3.加强农村普法建设,贯彻男女平等。

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普遍不高。尤其妇女文化水平较低,自己权益受到侵犯已习以为常,很多时候,跟本意识不到权益受到了侵犯。在感受到自己受到侵害时,由于认知有限,他们也往往找不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由于社会、家庭地位不高又缺乏法律知识,农村妇女普遍存在“忍”的心理。针对这一问题,提高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增加社会对他们的认可十分必要。

4.整合社会力量,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形成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力。

县镇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司法部门要畅通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渠道,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法院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并明确规定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四、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男娶女嫁从夫居”,“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等旧观念根深蒂固地影响着村民、村干部、基层法院和相关部门,还有很多农村妇女自己。这使得妇女在很大程度上处于依附地位在土地权益问题上,很容易将出嫁女、离婚女、高龄女等排挤出局。

(2)村民自治缺乏监督与管理。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依法办理村内的事情。农村集体经济利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等事务完全被作为村民自治的内部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自行处理。虽然《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对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都有明确规定,但大部分村仍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由,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决议村委会决定或村规民约的形式,侵害甚至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及经济利益,出现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的现象,而法律对村规民约缺少监督和管理体制。

(3)利益冲突。

近年来,利益分配人地关系压力逐年加大,部分经济发达村出嫁女不愿意将户口迁出,而嫁进来的妇女逐渐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与人口增长速度急剧性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僧多粥少的局面下,村民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纷纷向利益低头,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根本上来说,这是农村经济水平低下,农民生活水平不高造成的。

(4)法律政策存在缺陷。

这是造成司法救济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一是可操作性差。如《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地位,任何人不得侵犯。”但是却没有规定一旦出现权益受到侵犯该如何去处理。二是法律之间的可协调性差。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常常会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三是法律本身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政策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由于婚姻关系而流动的农村妇女的权益;法律对出嫁女是否仍有村民资格,以及村民资格应按照何种程序进行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现代户口制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存在矛盾;产权分配制度的滞后;裁决机制的缺位等等。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5

近年来,xx县妇联围绕妇女儿童维权,在源头参与、社会协调、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如何做好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带着这个问题,县妇联工作组采取分片集中座谈、单独拉家常等形式,和农户交心谈心,了解农民群众所思、所想和所盼,开展社情民意大调查,重点了解当前农村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调查表明,农村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婚姻家庭等权益保障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主要体现为:

1、农村适龄女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逐渐缩小,女童的受教育环境不断改善,小学适龄儿童新生入学率达到99%。

2、农村医疗条件得到改善,农村妇女和女性农民工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率有所提高。调查显示,新农合医疗使农村妇女受益匪浅,20xx年,xx县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98.13%。

3、农村妇女对权益保障相关法律的认知率有一定提高,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调查显示,随着法制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在调查涉及的与农民、农民工权益相关的法律中,农民对土地承包法的认知程度最高,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所了解。

4、多数农村妇女对村委会、妇代会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评价较高,认为妇联组织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作用较大。

存在的问题:

1、 “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状况堪忧。特别是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时,不管户口是否迁出,居住地是否变迁,村民小组基本上不考虑“出嫁女”的利益分配。《婚姻法》中“妇女依法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的规定在农村形同虚设。如女子出嫁后,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便会被“理所当然”地全部剥夺。

2、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在农村农民或城市农民工家庭中,还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且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赌博、婚外情、家务琐事等。其中,经济困难是引起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3、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有待提高。大多数妇女群众认为,“齐家治国平天下”自古以来都是男人的事情。绝大多数村,在村两委换届工作中,仅仅是出于工作需要,配置一名妇代会主任兼任计划生育工作主任,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职务由女性任职的比例较低。

4、女性就业遭受性别歧视。许多企业在招收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只招收男工,拒不招收女工。即使招收了女工,也受到很多条件的限制,如年龄、岗位等,在工资待遇上,女工也明显低于同工种男工,同工不同酬。

5、农村留守妇女生活、精神压力较大。随着大量青年农民外出务工,留守妇女的丈夫常年不在身边,她们带着子女独居在家,“三重”(劳动强度大、心理负担重、情感流失重)、 “三难”(撑家难、沟通难、团聚难)问题十分突出,由此引发的农村留守妇女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

6、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状况不容乐观。在调查中,发现因父母外出打工、经商,无法对子女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教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一般表现为单亲监护或隔代监护,往往引发监护力度不够、职责不明、监护责任倒置等诸多问题,给留守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

提出建议:

1、大力加强维权宣传,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环境。大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培育他们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提高妇女儿童的维权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维权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优化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社会环境。

2、完善学校和家庭教育,着重保障留守儿童受教育权利。学校要对留守儿童给予特殊关怀。适量需配备心理老师,以便及时对留守儿童进行疏导;要建立留守子女家长(监护人)与学校的定期联系制度。父母要注意亲子与孩子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沟通内容上,不能只谈生活,应该全面了解其心理、身体、学习等方面的综合情况,让孩子感受到父母的关爱,另外还要与孩子的班主任、监护人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共同商讨教育的策略与办法,使孩子从小就能在良好的心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

3、加大扶持救助力度,积极建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救助机制。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制定助困、助医、助业、助学和司法援助等方面的救助政策。对贫困家庭的子女不仅要保障其完成义务教育,还要对其高中、大学给予补助和支持。对贫困、孤寡、伤残、痴呆等妇女儿童在患重大疾病时给予医疗补助。

4、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农村妇女儿童生命质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府应逐年增加对农村保障的投入,同步调整农村低保标准,民政部门力争把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体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就保。加快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效解决和缓解了农村妇女儿童大病无钱可治的问题,建议政府继续对农村贫困妇女儿童家庭倾斜财政资助比例。

5、加强维权服务,切实解决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加强对妇女的文化科技培训,提高妇女就业、创业的能力。大力实施妇女脱贫、小额信贷等项目,帮助妇女群众发展经济,提高收入,使她们拥有经济独立权,从而赢得家庭和社会的尊重。广泛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贫困妇女法律援助中心等,为广大妇女儿童提供迅速、便捷、多元化维权服务。广泛争取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妇女儿童救助基金、春蕾计划等多种公益活动,服务弱势妇女儿童群体,帮助妇女儿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维权工作项目化、实事化。对侵害留守妇女儿童权益的拐骗、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加强打击力度,为留守妇女儿童的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6、加强维权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妇联维权能力。妇联组织要健全机制,创新载体,进一步发挥妇联组织在维护农村妇女儿童权益中的积极作用。要加大对妇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妇联干部真正成为知法、懂法、用法的行家里手,真正能为妇女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要充实维权工作岗位,加大维权队伍建设。除设立专职维权工作者外,要进一步团结凝聚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媒体宣传和维权志愿者四支队伍的力量,加强“宣传、帮教、救助”等多方位合作,聚集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妇女的切身利益,为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6

一、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现状

一是政治觉悟有所提高。据统计,我市共有431行政村,其中女支部书记13人,女支部副书记8人,女支部委员121人,女村主任13人,女副主任13人,女村委委员118人,这些数字表明农村妇女已由过去的对政治漠不关心变为现在的主动参与。

二是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传统观念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是主从关系、附属关系、依赖关系,因此,她们认为像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这些都是家庭内部的事,知道的人越少越好。近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多数农村妇女已知道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是经济条件有所改善。通过开展 “四进家”、“双学双比”、“春风送岗”等活动,扩大农村妇女的就业渠道,鼓励她们自主创业,帮助她们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越来越多的农村妇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走出家门,或外出务工,或自主创业,有了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

四是医疗救助得到保障。妇女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由于自身的生理特点及家庭与社会角色,她们的健康与保健更需要社会的关注和重视,特别是农村妇女由于经济落后、卫生保健知识匮乏、生活负担沉重等原因,更容易积劳成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农村妇女的基本健康、保健提供了保障。

二、存在问题

一是自我保护意识欠缺。虽然大部分农村妇女遇到问题已知道来妇联求助,但真正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等女方意识到需要搜集财产证据时,男方早已将有关证据毁灭或隐蔽起来,甚至把财产转移,找人作伪证,写假借条,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

二是共同财产不明确。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大部分农村房屋都没有房权证,有些还是村里的集资盖房,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并为以后的生活窘迫埋下伏笔。

三是家庭暴力仍治而不止。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从近年来的信访统计情况看,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夫妻因长时间相处无共同语言产生了情感危机,一时言语不和导致夫妻动手;丈夫在外打工,听信外人传言,怀疑妻子有外遇,便对妻子大打出手;网恋的出现使丈夫无法自拔,希望通过暴力使妻子提出离婚;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经营不善的企业面临倒闭,职工面临下岗,产生生存危机,一些人便将对社会的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等。

四是老年妇女赡养问题。农村老年妇女与城市老年妇女的重大差异是她们没有工资,她们的养老主要还是靠传统的“养儿防老”模式。由于生活方式不同、无共同语言等多方面原因,部分农村老年妇女与儿媳关系紧张,经济上对儿子依赖,儿媳便把老人当成包袱不愿尽赡养义务,大多数老年妇女会忍气吞声,忍无可忍时会来妇联求助。

五是重男轻女思想仍存在。由于封建思想的残留,“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思想仍普遍存在于农民心中,大部分农民仍然想方设法生儿子,有些农村妇女因连生两个女孩被丈夫提出离婚,更有甚者希望借助第三者来替自己生个男孩,这也是导致第三者出现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大宣传面,扩大培训范围。农村妇女作为权利主体,只有自己懂法,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要通过调查、问卷等多形式了解农村妇女的需求,针对她们的需求因材施教。要加大教育培训的范围,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和能力。

2、合力制止家庭暴力,构筑妇女维权社会化格局。代表和维护妇女的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但妇联组织不能唱独角戏,可以与司法部门、民政部门、媒体等联手,通过举办法律知识巡回讲座、对因受家庭暴力致伤妇女进行救助、对一些重点案例进行爆光等方式,介绍一些妇女常遇到的法律知识,在提高妇女素质,不断增强妇女知法懂法的能力的同时也能对那些施暴者起到一种警示作用。

3、关注老年妇女,加强美德教育。农村老年妇女是目前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她们为人类繁衍后代、家庭幸福美满和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了毕生精力。建议社会将关心老年妇女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启动“关爱农村老年妇女工程”,加大开展尊老、爱老、敬老的宣传力度,加强全民“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教育,让农村老年妇女安渡晚年。

4、建议健全完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无论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对人们的生存、生活都非常重要。可一直到现在农村对它的权属登记还是空白,农村妇女更是深受其害,因此应尽快建立农村房屋的登记制度,保障农村妇女的房屋权利。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7

随着新浦区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女性地位的快速提升,致使大批女性常年在外务工。为了解和掌握,反映这些流动妇女的现状心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了解流动妇女的权益状况,近日,连云港市新浦区妇联对本辖区村流动妇女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走访,调查结果如下:

一、流动妇女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研,共发放调查问卷数份,其中男女比例为1:1。据回收的问卷反应,流动妇女的群体特征明显,一是中青年多,打工的目的明确。她们多为已婚,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下,主要来自经济条件不是很发达的地区,大多是希望缓解家庭的贫困状况;二是受教育程度偏低,大多数人的受教育程度都在高中文化以下。三是就业领域多为服务业和服务业,如保洁员、销售员等。

二、流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流动妇女属于弱势群体,是我区妇联权益维护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区妇联的沟通协调,我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她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做法如下:

一是深入开展“三八”维权周活动,向广大流动妇女宣传法律知识。

每年的3月8日,区妇联都会选择全区最繁华、来往人群最密集的地点,与区司法局联合开展了“三八”维权周普法宣传活动,主题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旨在增强广大妇女的法制意识,强化对妇女的维权服务,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能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活动期间,新浦区妇联、妇儿办、维权部及司法局的负责同志还会现场对妇女群众进行了维权咨询指导,现场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12338妇儿维权在线流程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主题台历、立案指南等宣传资料、解答疑问。帮助广大妇女姐妹了解法律常识,普及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相关知识,起到了良好的宣传作用。

二是全力推动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保护流动妇女在家乡的土地权益。

新浦区妇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全力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具体措施有搞好宣传发动,为村规民约修订营造浓厚氛围;发动典型带动,为村规民约修订打造良好态势;协调部门互动,为村规民约修订创造有效载体;倡导村屯联动,为村规民约修订建造落实平台。

三是继续深入开展“筑网行动”,构筑社会化维权网。

去年,我们着重推动了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妇女维权公诉组,在劳动仲裁部门建立妇女维权仲裁庭工作,充分发挥妇女法律援助工作部、家暴庇护中心、“蒲公英”法律宣讲团和维权志愿者队伍的职能作用,为广大妇女儿童维护合法权益创造条件。我们继续发挥“三八”维权岗的作用,帮助广大妇女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维权难题,并邀请一些律师成为妇女维权志愿者,免费为妇女进行维权问题咨询解答。

三、流动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区妇联的不断努力和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我区流动妇女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和好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现象。

一是就业保障问题。

调查反映,大部分流动妇女没有与用工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致使其在工作过程中合法权益有时会受到侵害。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时有发生、超强度、超时间劳动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居住条件问题。外出务工妇女,由于工资水平较低、家庭负担较重等原因的影响,居住条件也比较差。流动妇女渴望融入就业地社会当中,希望享有与当地妇女均等的权益和待遇,希望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正常的工资水平。

三是社会保障问题。

一方面是由于用工单位仅在各项社会保险中选择一到两种甚至不选择保险,致使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障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是各种社会保障权利不能实行跨地区联合使用,致使流动妇女在更换了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地区后就享受不到已有的社会保障权益。

四、流动妇女权益维护建议

一是做好维权工作,为流动妇女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这就要求妇联组织一方面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对涉及流动妇女权益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拓展宣传途径;另一方面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在劳动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执法,规范劳动用工单位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规和侵犯用工权益的行为工作中,积极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大力维护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是配合做好职业培训工作,提高流动妇女的综合素质要不断加强与劳动力转移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能力,深入到企业、深入到基层,为妇女提供就业信息;鼓励流动妇女自主创业,通过多种渠道联合为她们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帮助她们实现自主创业。

三是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做好流动妇女社会保障工作。要尽快将流动妇女的社会保险纳入到城区社会保障体系中来,以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使她们能够全心全意地工作;对于生活困难的流动妇女,其所在地区要给予特别关注,针对困难程度给予适当帮扶,通过低保或捐助等形式帮助她们度过困难期。

农村妇女儿童权益问题调研报告 篇8

办事处位于科右前旗西南部,西南与吉林省##市胡力吐乡、万宝镇接壤,西与突泉县永安镇相连,北与旗内白辛、古迹、巴拉格歹三个办事处毗邻。全办事处辖10个村,29个自然屯,47个社。辖区总面积239.2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1699.84亩,全办事处现有4806户,其中外出1140户,总人口15946人,其中外出人口3175人。现有农业人口1XX人,占总人口的76.53%,办事处现有妇女6696人,占总人口的42.7%。通过土地排查清理结果显示,##办事处有861名妇女丧失土地(土地在娘家)占农业人口7.17%,有1207名儿童没有土地,占农业人口的10.05%。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存和实现其它权利的重要基础。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进行了立法保护,但是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广大妇女儿童的权利没有得到基本的保障,此类问题不仅事关农村妇女儿童生存与发展,而且事关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妇女在这方面的咨询与投诉也一直不断。

一、农村妇女儿童土地权益丧失原因及存在问题

(一)婚姻流动性和土地不可移动性原因

由于婚姻习俗,大部分妇女结婚后要从娘家迁移到婆家居住生活,而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是无法迁移的。土地这种生产资料的不可移动性和土地承包的稳定性无疑与妇女结婚出嫁的这种流动性产生矛盾。

(二)婚后妇女的土地权益缺乏保障措施原因

1、妇女在娘家到土地得,如婚姻嫁到外地,嫁入所在地村由于没有预留机动地,也没有新开垦地和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妇女婚后就很难取得承包土地。

2、妇女原居住地虽为其保留了承包地,但实际上,这

些妇女由于路途遥远或其它原因很难去娘家从事耕种或向娘家索要其承包的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妇女婚后实际上就变向丧失了。

3、一些愚腐闭塞的思想在农村一些地方还存在,“泼出去的水,嫁出门的女”,婚后的妇女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被长辈们剥夺了。

(三)新生儿童无地可分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我办事处现有1360名儿童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没有分到土地,年龄最大的13岁,最小的1岁,在法律面前,这是一种无奈。

(四)法律政策原因。

由于土地实行了“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儿童在没有出生时,就预示着其土地权益被剥夺了。

二、保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建议

1、要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保障妇女土地权益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的自觉性。

2、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移风易俗,提高广大群众法律素质,从本质上改变部分群众落后愚腐的思想,增强广大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3、根据《土地承包法》在实施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逐步完善法律,解决眼下农村妇女和儿童没有土地的实际问题。

4、建议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有关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土地权益方面的措施,对荒滩、荒地进行改造,解决一部分妇女儿童没有土地的问题,从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5、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死亡人口耕地收回集体所有,分配给新生人口,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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