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报告中涉及到专业性术语要解释清楚。一听到写报告马上头昏脑涨?的小编精心为您带来了法律调查报告最新7篇,希望可以启发、帮助到大家。
法律风险评估在咱们国内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一个事物,在国际上说,也是比较新的。首先我说一下关于法律风险评估的基本知识,先从法律风险开始。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理论简介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认识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首先应当从把握“风险”的概念,界定“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入手。当今国际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角度的定义,归纳起来看,风险是指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存在预期结果与实际发生结果出现差异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差异将给主体带来负面后果,即存在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某一种法律状态、法律事件或法律主体的行为。具体指:
(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企业生存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的状况。法律环境的变化将影响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使企业法律风险的原有状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
(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规范,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
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通常仅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或刑事法规定时,依法而接受的刑事惩罚。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风险造成的责任是给予经济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这种经营损失风险只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法律风险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经济损失一概认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鉴别要从其缘由、过程及后果的根本属性来判断。
4、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我认为每个律师都应该有第二个称号,就是法律风险评估师。为了防范风险,“可能需要一笔相当可观的投资,但相对于风险防范不力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笔投资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将物超所值”。作为风险评估师,律师除了要提示客户有投资风险、金融风险、竞争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之外,还要帮助客户解决风险。尤为重要的是要提前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如同人的“健康检查”一样,企业的风险防范可以避免死亡。与其支付大成本请律师来解决,还不如在事情发生之前就以较少的花费请律师来预防。的确,知道风险防范的企业家是有远见的企业家,知道评估风险、预防风险的律师是有创见、有风光的律师。
第三部分法律风险评估的几个过程或者说几个步骤。
法律风险评估的特点是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
这是法律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评估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也就是说主要是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现今社会城市居民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居民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作为现代人,应当具备法律素养,这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大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条件。然而,实践中源源不断的各类大学生犯罪现象,频频向我们告示:一年一度的“法制教育”课并未让学生们真正懂法,传统的法制教育模式走到了非改不可的尽头。当前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违法犯罪的大学生多数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虽然我国高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对此,我对我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1、调查的基本方法
对于此类调查题目,我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首先,筛选题目,再分发给各个当地大学校园的同学,再选择10名同学完成问卷调查,最后再根据同学们的问卷结果作出相应的结论。
调查问卷如下:
1、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
a、非常有用45.11% b、一般35.71% c、基本没用6.02% d、法律不如权力有用11.65%
2、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a、电视上48.12% b、报纸上16.54% c、学校的课本上35.34% d、家庭的影响4.51% e、其他13.91%
3、你认为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学期遇到法律问题的频率为:
a、20次以上5.26% b、20次?10次6.39% c、10次?5次21.8% d、5次以下50.75% e、0次16.17%
4、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50% b、用武力解决6.02% c、通过关系解决。15.79% d、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16.17% e、根本没有在意过9.40%
8、当今虽然是法制社会,也存在着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纠纷等很多问题,你认为:a、清官难断家务事74.05% b、清官易断家务事25.95%
(1)、如果你选择了a,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不健全30.70% b、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29.57% c、法官的职业素质不够高4.01% d、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35.21%
(2)、如果你选择了b,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健全52.6% b、多年的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9.40% c、法官能够正确地把握“一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15.41% d、一切问题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得到解决3.38%
10、假如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
a、出声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49.25% b、用适当的方法让他得到惩罚28.95% c、瞪他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下车20.31% d、默默的离开,不敢出声。3.38%
16、你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吗?
a、希望92.11% b、不希望7.89%
17、你希望法律基础课要如何上?
a、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33.08% b、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类似于《今日说法》61.65% c、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教学5.26% d、最好取消这门课,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4.14% e、我觉得这样比较好;
2、导致调查结果的原因
可见他们还是很关心身边的人和事的,一些法律常识大部分同学还是知道的,由于问卷设计的不够合理,可能误导了同学们的思想,让数据不够真实,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同学们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同学们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
此次调查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了事,大多数学生重学分,轻实效,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
础知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把提高法律意识从自在的行为变为自觉的行为,从而意识到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并把法律当成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法律意识是一种较为宽泛的社会意识表现形式,对于大学生来讲,法律意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对实际法律问题的观点、态度与解决方法,简单得说,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掌握,是对每一个大学生素质修养的必备要求,是能够懂法运用法律的前提;对实际案例的解决是法律意识高低的具体表现,具有直观性。
3、对大学生如何提高法律意识的意见
根据此次调查,我们应该看到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加强综合管理,高等院校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要从根本上抓起,就具体到高等院校对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高度重视及各种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应着重以下2个方面:
1。高校应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校环境。
2。高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从而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3。鼓励大学生观看有关法律知识方面的书籍或电视节目,能尽量做到普法、懂法,认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意义。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离婚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 由此可见,离婚不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昔日曾共同生活、亲密接触乃至有过甜蜜时光的夫妻,今日何以曲终人散、分道扬镳 。笔者分别从我院近十三年的离婚案件进行了分析比较,并从近三年来审结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了100件(判决和调解的案件)进行了分析,得出以下一些微薄的结论,并提出一点拙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 从1991年--2003年十三年来离婚案件的数量分析
年份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件数 218 169 193 235 205 224 207 219 187 228 261 227 212
占当年的比例 20% 12% 16% 15% 13% 21% 18% 20% 15% 21% 25% 23% 24%
(说明:因从2002年开始实行大民事统计,为了进行比较,从1991年起统一按大民事统计方法进行统计)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离婚案件的比例总体上是有所上升,并且占据民商事案件较大的比例。几年来,许多国家的离婚率直线上升。据美国统计,在过去100年间离婚增长率是人口增长率的13倍,有1/3的初婚者以离婚告终。前苏联的离婚率也高达35%左右。我国1980年离婚率为4.75%,而到了1997年离婚率竟增加到13%,有的大城市甚至达到了25%。①
二、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抽样分析,离婚案件在实体上的新特点
(一)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结婚不到一年的有5件,占5%;结婚1-3年的15件,占15%;结婚3-5年的16件,占16%;结婚5-10年的30件,占30%;结婚10-20年的25件,占25%;结婚20年以上的9件,占9%。
(二)、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30-40岁的离婚的占34.5%,40-50岁离婚的占13.5%,50岁以上离婚的占5%。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女方起诉为58件,占58%;男方起诉为42件,占42%。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四)、离婚的原因比较集中
从分析表明,离婚的原因主要有:(1)。因一方存在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25件,占25%;(2)。 因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而导致离婚的23件,占23% ;(3)。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的17件,占17%;(4)因双方感情不合分居而离婚的11件,占11% ;(5)因一方患有严重的疾病的8件,占8%;(6)。 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4件,占4%(7) 。因一方被判处刑法而离婚的3件,占3%;(8)。因家庭经济困难而离婚的2件。 占2%;(9)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离婚的2件,占2%; (10)。一方因网恋而导致离婚的1件,占1%。(11)。其他案件4件,占4%。
(五)、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有88件,占88%。(不包括撤诉案件在内)
三、在程序上的新特点〖第一┆范文网整理该文章,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一)、举证困难。在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方面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比较少。书面证据主要就是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大部分判决或调解离婚的,证据也不是很充分,从统计的判决准予离婚的57件案件中,只有结婚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的陈述的有42件,占70%。大部分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是因为证据不足,从统计的12件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因证据不足的为8件,占67%。
(二)、公告送达的案件为11件,直接送达的为89件。
(三)、缺席的比例高,缺席审理的为24件, 占24%。
(四)、调解的比例比较低,调解结案的为31件,占31%。判决结案的为69件,占69%。(2003年我院一般民商案件的调解率为46%)。
(五)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短期内(在6个月到一年内)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比例高,有19件,占19%;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判决准予离婚的比例高,19件中被判准予离婚的为18件,占95%。
三、上述现象存在原因的分析
(一)、为何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
笔者以为:
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特别是农村的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
,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从分析表明,婚前恋爱时间不到一年占18%,特别是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结婚时一方未到婚龄的占15%。
从婚后的感情建立来分析:结婚的时间长短中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30岁以下,一般结婚在10年以内,从时间上结婚10年以内的比例为36%;从年龄分析上30岁以下离婚的占46.5%。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
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为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在1.5万-2万元,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及易导致离婚。
(二)、为何30岁以内的离婚率较高(达46.5%)
以前在农村,一谈到离婚,就觉得十分丢人。现在农村的青年在外打工的比较多, 他们与外界接触的机会多,见得世面比原来的要宽阔的多。人们的生活观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加上现在的电子信息高速发展,人们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对离婚的案件及离婚程序了解的比较 清楚。夫妻之间实在和不来,能够比较理智的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另一个方面,由于受到外面的精彩世界的诱惑,一些人开始对自己在家务农的结发之妻感到不满,想方设法通过婚外情来寻找满足,有的想干脆加以抛弃。
(三)、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妇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提高,不再忍气吞声,一旦对婚姻不满,就可依自己的意愿提出离婚。离婚后,妇女有能力自己独立生活。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男人对外交往比较多,接触危及婚姻关系的不良因素的几率比较大,相对女方更容易受外界影响,比如有的丈夫养成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有的丈夫不尊重妻子,对妻子任意打骂,还有的与他人同居,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欧美男性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太太有外遇、要求太多、无法与亲戚很好相处及婚姻对自由限制过多。而妻子提出的离婚理由更多,主要有:丈夫大男子主义、不关心体贴妻子、婚外性关系、嗜酒及赌博、婚姻暴力(对妻子进行身体和心理虐待)、个性不合、性生活问题及财务困难等。
(五)、离婚原因比较集中的体现在婚外情方面
从上面的分析表明,因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比例位居第一。成年人的婚外情,尤其是男性所占的比例要高于女性。从分析的数据反映,男性为15件,女性为10件,比例为1.5:1。据北京某区调查,由“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在1982年占总数的14%,1983年占30%,1988年达到了40%左右。在上海徐汇区的调查,随机抽出的633件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有婚外情的占了35%。武汉某区1995年1-7月受理离婚案件480件,其中因“第三者”插足的占了60%以上。而婚外情中,真正纯感情交往的比例比较小。大部分都与性有关。巴尔的摩的心理学家葛莱丝针对发生外遇的男女所做的研究发现,75%的男性表示性欢愉是让他们“偷腥”的主要原因,但只有35%的女性如此表示。77%的女性认为发生婚外情的理由常常是“陷入恋爱之中”,而这个比例在男性中只有43%。②婚外性关系的背后也隐藏着种。种动机:对幻想的爱与性的追求,或对浪漫的寻求;好奇心(尤其是那些没有什么婚前性检验的人);妇女想证实自己的吸引力,男子想证实自己的男性气质;各种原因引起的性自卑;性厌烦;性试验;对自己伴侣的报复(即使是不让对方知道);偶然遇到实现妄想的机会,以及想验证一下自己的能力。对于有些人来说,婚外性关系的吸引力,在于其秘密性,他们说“猥亵”的性比“合法”的性更令人满足等等。当然也有出于性需要未能满足的情况。旅游、节假日、离家在外和晚会等,都会是引起婚外性关系的潜在因素,但通常只是短暂的。由于现在男女在外打工,机会都很多,这就增加了亲热的机会,使得婚外性关系更有可能。除此之外,大部分以夫妻感情不合、不能正确对待家庭生活矛盾为由的案件中,其实际上就隐含了夫妻性生活不协调的原因在内。新近上海的一份调查报告则明确表明,自1984年以后明确提出因性生活问题而离婚的人数明显增加,目前在离婚夫妇中有23%以上认为性生活不和谐而不愿意将家庭维持下去,还有36%的离婚缘由系“第三者”插足所致。这样,直接由性因
素造成的再加上“第三者”插足所致,在离婚案例中竟有半数以上与性有关。③
(五)、现在
离婚案件在程序上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主要是离婚案件有其独特的特点
1、 突出表现离婚案件的证据缺乏与离婚率高的矛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是人的内心的思想活动,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从一些表面现象去摧测,加上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变化,大家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宁愿建一座庙,不愿拆一桩婚姻”的思想,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又不答辩和参加开庭,通常如果是第一起诉的,以证据不足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的,一般仅以原告的陈述就判决离婚。
2、公告送达的案件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起诉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也是不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
3、对待离婚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大部分办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是涉及个人的隐私问题,因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不再重视调解的方式结案。
4、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离婚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是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离婚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去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5、第二次起诉在一定的意义上变成了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又一新的标准。笔者在上述的分析中也提到,第一次起诉如果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后。通常法官会对当事人解释只有等下次起诉,当事人也会认为第二次起诉,法院一定会判决准予离婚。而实践中,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后,即使证据不是很充分,一般也会判决准予离婚。这里的理由一般有两种,一是依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一年以上,视为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二是以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的夫妻关系没有能够改善,因而认定其夫妻感情确以破裂。
四、思考与建议
民事案件无小事。单个看起来离婚案件只是一个家庭的问题,也有人认为离婚案件比较简单,其实不然。在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不仅在数量上占据较大的比例,而且离婚案件也是最为复杂,且最为容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一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好或不妥,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各类报纸也经常登有这类报道。
(一)、端正认识,抓好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但是在我国,犯罪学家、临床心理学家分别证实了青少年犯罪和青少年及儿童罹患心理、精神疾病与家庭环境的关系。临床心理学的大量统计数据说明,亲生父母离异的过程和结果,都对孩子尤其是幼龄孩子造成不可避免的心理伤害,他们的孤独、自卑、怨恨等不让良情绪可能导致难以矫治的人格障碍。因此,应重视对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需要法官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工作。这又与司法效率相冲突。通常,我们对待事关重大社会生活特殊类型的案件,成立专门的法庭进行审理,如少年法庭,军人维权法庭等。在这里笔者有一个建议,即各基层法院成立一个专门的婚姻家庭法庭。配备一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和适当的女法官,注重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当事人的思想疙瘩,尽量挽回一个家庭。对这样的专门的法庭,不宜定经济指标,对它以一高一低两个比率来进行考量,即以调解结案率(高)和当事人重复起诉率(低)。
一:调查方法
这次调查对象是郑州航院各年级在校大学生。调查的方式是发放和填答电子调查问卷。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通过互联网,借鉴相关研究,设计了调查问卷。本次调查不记名。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调查问卷工发放160份,回馈的有效资料为112份。这些资料是比较完整可靠的,占应调查对象的70%。
二:调查问卷内容
题1:你会主动要求学校确定你的权利吗:
A只有有事情发生,和个人利益冲突,就会要求确认
b涉及重大利益
c不会,就算是问了,别人也不会理会你啊
d想什么呢,这可是在天朝
题2:“依法治国”的“法”是指
a:仅指宪法等“法律”级的法律;b:整个法律体系;c:主要指宪法,即“依宪法治国”;d:法治的精神
题3:“法律至上”的含义
a:任何人都要守法;
b:法律的效力高于道德等其他社会行为规范;
c:一切按既定的法律规则办,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
d:法律作为最后的决策依据,即使有一些毛病也要遵守
题4:现在很多公交车都没有按时到站甚至是延迟15分钟才到车站,你怎么看?
A可能因为堵车吧,可以原谅 b一边等待,一便在心里臭骂 c打出租车走,不坐了 d打电话或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题5: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解
a:在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b:在立法以及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c:官民平等,官员无特权;d:关键是政府与民间法人及公民的平等
题6:法律的作用
a:法律目前基本是灵丹妙药;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适用的范围;c:法治在任何情况下都胜过人治;d:应坚持“德主刑(法律)辅”的原则。
题7:目前我国的法治状况
a:已经是法治社会;b:有局限性,要严格限制法律使用的范围;c:各方面都差得很远;d:整体上看人治的影响大于法治
题8:法治的关键在于
a: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b:必须保证法律是良好的;c:官员守法,受到法律的有效监督;d:大家都信仰法律,自愿服从法律的统治
题9:如果你发现你的个人资料被其他人转售,你会怎么办‘
A自认倒霉 b向周围人抱怨但不会采取任何措施 c直接与之理论 d根据有关法律,积极维权
题10:如果在商场买回来的东西有质量问题,你会:
A拿着小票去商店要求赔偿 b把东西放一边或扔了,然后心里想再也不去哪里买东西了 c人人都买,就我的有问题,自认倒霉呗 d找回那家店,跟老板吵一架去
在大学学习中,我们已经先后学习了《思修(全名)》、《马克思主义思想概论》、《毛泽东思想概论》,对我国社会主义想想道德建设也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需要说明的是,这次问卷调查不是对每个同学的法律意识做一个是非评判,每个问题的答案也一般不存在绝对对错关系,选择其中的每一个答案都代表着一个人对法律的自己的看法。同时,也不是说同学选择某个答案最正确时就代表着他的法律意识最高。
我们的调查题目都是生活经常看见或者说到的法律、权利概念,这些概念每个人都应该见识过,也各自有自己的理解。通过我们的调查表明,除了对“依法治国”这一概念比较满意外,其他几个法律概念都存在同学们主观臆断的理解。同学们往往对这些问题的理解局限于生活层面,也就是说,没有上升到一种以法律的观念来思考问题。选择不理想的状况说明我们还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教育,虽然大学生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但在接受真正法律基础教育的时间很少,都是从各种报道或者自己搜索信息时得到,这些东西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与诱导性。建议对每个专业设置法律基础课程,以强化法律意识。
从总体来看,同学对法治社会认识还是处于一个偏低的水平,做到深入认识形成自己思考的人较少。问卷答案之间没有递进关系,但我们实际地去分析,这里面存在着一个对法律认识的高低问题。不管是各种情况的同学,对法制社会认识的整体情况都是主要集中在教条化的灌输里面,接受的法律知识没有主动性,不符合议和具有朝气与思想的大学生形象。这种现象可以说是一种普遍的。我们认为,在开设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应该从方法上诱导同学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形成理性的社会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
从统计结果来看,同学们对热点法律制度的理解处于中等的水平,权利意识有一定的基础,但是没有达到较好的状态,完全有提升的空间。因为对这些制度的了解,不仅仅是对同学们生活的处理纠纷等法律问题的帮助,这些更代表着一个人的文化底蕴,在交际交往中,如果能对这些制度有自己的、深刻的认识,别人会对你作出更高的定位,在展示自己才能的时候更加具有优势。建议学校多提供这方面的高水平的法律讲座,拓展同学们的视野,丰富法律知识。各个类型的区别不是特别明显。
关于当代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可以得出结论:首先,当代大学生心理上的独立性并不强,权利认知水平不高。其次,当代大学生的权利行为解释系统去权威化,在处理学校和自身矛盾时,解决途径具有自发性。第三,当代大学生对自身的公民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总体评价是积极的,但对自身在大学发展中地位的评价不高。第四,当代大学生对未来大学的发展参与意识强,同时对于规则意识的培养认同度较高。第五,权利意识培养和教育使得大学生获得了法律常识,但与媒体、家庭和中小学公民教育相比,大学的公民教育特别是权利观念教育不占优势。
当代大学生成长于中国市场经济发挥巨大效能的历史阶段,他们崇尚自由,重视个体发展, 但是他们也正处于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负着几代人的大学梦,客观上受教育的时间延长,没有生产劳动的经历,缺乏经济独立性,更缺乏人格上的独立要求。加之传统的义务教育,注重灌输,讲究行为规导,缺少思辨解释系统,因此不能引发他们真诚的思考。
同时,我们看到,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诸如《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并没有以正面的形式与学生接触,将两者联系起来的往往是各所大学根据上位法所制定的《学生守则》。学校在对新生进行的校纪校规的教育中,对《学生守则》也仅做大概的介绍,施以形式化的检验,并没有将其当作必不可少的权利教育,纳入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中。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尝试提出以下几个值得注意的方面。第一,将合理的契约精神贯彻到产生校生关系的整个过程之中。高校需要明确履行告知义务,特别是在形成校生关系之初。高校进行招生宣传时,有义务公开其针对校生关系制定的管理制度,包括学生守则规定,以显契约精神,学生可以在不同大学之中,针对大学品牌、大学服务管理水平,尤其是大学对学生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以促使社会各界监督大学的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化。
第二,实现完整、系统的权利教育。首先,要强化新生入校期间的“成人权利意识教育”。目前,学校都会组织学生入校初对本校学生守则进行集中学习。这种方式集中、高效地让学生在最短时间知道学校的规章制度,但这种方式难免显得太过急于求成,而且目前各高校的学生守则读本,呆板枯燥,没有适时地编入一些适合学生阅读理解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背景解读。其次,对于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需要既博又精。当代大学生不缺少法律常识,他们缺少的是对于法律知识和渊源的正确理解和反思习惯。同时,权利意识教育还需要配套开设哲学、伦理、逻辑、历史等通识选修课程,增进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文化素养。
第三,着力培养一批对大学生进行系统法律、权利教育的教师,他们既要有良好的课程教学知识,还要有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的实战经验。这一批教师就是学生思政辅导员。辅导员需要掌握统一的法律知识,具备对学生权利意识教育中进行准确法律解释的工作能力。第四,加强高校与学生关系的行政法学研究,加快填补高等教育系统内的立法缺漏,对《学生法》的提议进行进一步调研。与此同时,根据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畅通大学生权利救济途径,针对目前学生申诉委员会在程序上完备,但学生权益维护不足的情况,加紧探讨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工作的可操作性研究。
一、调查时间: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
二、调查地点:大坝乡沙庙村二队
三:调查对象:大坝乡沙庙村经常外出打工的农民
四、调查目的:了解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了解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五、调查方式:采用收集材料、电话、面谈等方式进行调查。
前言: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犯,其主要原因是农民工法律素质较低,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我在20xx年7月10日至8月25日,在大坝乡沙庙村的农民工中进行了一次深入的调查。这份调查涉及到该村200人,年龄涵盖18岁至55岁之间,有效答卷143份。
通过调查了解到,外出的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临时工等行业。
一、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及法律援助的途径
调查显示,电视、广播、报刊、杂志这些传统媒体是农民工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和手段,占到了被调查人数的54.64%;通过法制宣传橱窗获取法律知
识的农民工占到了总数的25.24%;以互联网为载体获得法律知识的农民工只占到了总数的1.6%。
在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途径这一问题上,有66.51%的人选择了依法解决,另外还有9.57%的人选择了上访,这说明大部分农民工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而少部分把上访作为解决问题的途径,这也符合当前的社会实际。
在农民工是否了解法律援助具体条件的问题上,有84.07%的人选择了了解一些。有85.64%的被调查者认为,当他们需要法律帮助时很方便或比较方便。
二、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分布较广、流动性大、居住分散、难以集中,这些特性给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特别是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盲点。
2、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
3、由于缺乏有效的经费保障,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受到限制,宣传形式单一,特别是对外出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没有更好的办法,这应该是今后法制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
4、个别单位和部门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把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也没有将其列入年度普法计划,致使此项工作开展的力度不大。5、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用工单位对在农民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认识不足,目前宣传工作主要集中在建筑工地、较大的工厂等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分散的个体商业、服务业、私营企业的法制宣传工作比较薄弱。
三、当前急需法律帮助的农民工群体及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
调查中,62.44%的被调查者认为建筑工地农民工最需要接受法律帮助,在外经商人员占23.08%,这说明建筑工地农民工人员集中,有共性问题,最需要得到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上,有43.72%的人认为是拖欠工资问题,另有24.02%及21.26%的人认为是劳动时间过长和用工单位待遇过低。
四、相应的解决措施
1.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推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建议建立各职能部门组成农民工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形成例会制度,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把握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以引导农民工法制教育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共同推进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将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发挥媒体作用。一是普法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定期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乡村”等活动,适时组织普法讲师团巡回演讲;二是整合社会资源,发挥法律专业人士、法律志愿者的作用,鼓励法律工作者在承接农民工法律服务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倡导律师事务所自主为农民工举办各类法制讲座;三是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及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将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相结 合,及时调处农民工因工伤、劳资、人身伤害等引发的各类矛盾,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是组织农民工参与法律知识竞赛、征文比赛、法制文艺汇演等活动;五是及时总结推广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典型经验,表彰先进,带动后进,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农民工之中扎实、有成效地开展。
4、抓好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企业主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决策者,抓好这部分人的法制教育,树立起法治理念,也就抓住了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关键。因此要重点加强企业主和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使他们理解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意义,努力掌握宪法、基本法律以及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观念,达到依法治企,诚信经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目的。在普法内容上,要选择一些实用并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金融、税收、劳动社保等相关的法律;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制宣传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主遵纪守法、依法决策、依法经营。
5、进一步抓好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社会治安、劳动用工、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于一体的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和相应的用工单位中。在教育内容上,选择与其工作生活相关,以及维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诉讼法基本知识;劳动部门在用工单位招聘人员时要把好就业前的培训关,在岗前培训时组织学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也要将法律学习融入各项业务培训活动中,如经营培训、管理培训、市场培训、使农民工在接受业务培训过程中接受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掌握与自身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知晓解决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帮助的渠道和方法。满足农民工的学法需求。同时,做好农民工的维权工作,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调查中发现,农民工的法律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比较大。在以后的工作中,应定期举办“法律进工地”活动,宣传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使普法教育经常化。建立工地民调组织,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加大法律知识覆盖面,在劳动法、民事法律法规等传统内容上加大与农民工工作、生活更加贴近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在用工单位劳动时间过长及待遇过低等问题上,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农民工合法讨要拖欠工资的宣传教育之外,还要加大对用工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用工单位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通过对此次农民工的法律知识的调查,参看调查数据,我认为整个情况暂不严重,在确保农民工就业与增收不受影响,促进现代农业和打工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加快新农村建设。同时这是我们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遇到的新的突出问题,我们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稳妥解决,促进我县的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
俗话说,谋定而后动,解决问题前应先有策划,而策划往往应对症下药,才能因势利导,通权达变。因此,我们要对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做一番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根本,由此制定应对措施,为和谐大学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在整个20xx年的11月分里,我和我的小组成员,制作了法律调查表,针对广州大学在校大学生,通过扫楼、网上填写等调查方式进行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的调查行动,并人工进行调查结果统计及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1、xx%的大学生认为法律与他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但还有少数xx%认为无关。
2、xx%的大学生秉信法律能为他们解决现实中的问题纠纷,维护切身的利益,xx%却认为不能,还有xx%认为目前不能,但相信以后会逐渐完善。
3、xx%的大学生对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了解不是很清楚,xx%大学生了解一般,只有xx%了解很透彻。
4、通过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渠道获得法律知识。
秉承学院团委“实践真知,提升自我,服务社会,共建和谐”的宗旨,今年寒假我选择了社会调研活动作为我的实践内容。众所周知,法律是我们维护正当权益的武器,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才能很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而拥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运用法律的前提。大学生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21世纪高级人才,其法律意识是否健全呢?于是我对汕头大学留校过年的50名外地大学(非本科法学专业)进行了调查。
一、 研究方法,问卷调查
调查时间为XX年年2月10日,在我的高中同学的帮助下,对汕大未返乡过年的50名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外地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方式是无记名填写调查问卷,人工进行调查结果分析,从而得出调查结论。
二、 调查结果
通过问卷调查,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基本了解,调查情况如下:
⑴、你生长在( )
a、农村 74% b、城市 26%
⑵、在你所有的经历中,曾经运用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吗?( )
a、有 18% b、没有 82%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的大学生并不拥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当其政党权益受到侵犯时,都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存在“算了”、“算自己倒霉”等等之类的想法。而在生长在农村的大学生中这一现象较为明显。
⑶、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
a、能 24% b、不一定能 14% c、大部分能 62%
⑷、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32%
b、缺乏法律知识 40%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28%
⑸、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
a、经常 12% b、偶尔 74% c、从不 14%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看出,只有12%,即6个人(调查对象为50人)会经常关注国家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还有14%,即7个人表示自己从不去关注,这表明了大学生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是非常不够的,其认为自己只要守法不违法,法律是离自己很遥远的。
⑹、你知道《劳动法》里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时限是( )?
a、三个月 22% b、六个月 48% c、一年 30%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在调查中发现,有52%的大学生不知道,这一问题与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相关,可见大学生对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并不多。
⑺、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32%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42%
c、 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 26%
d、 不重要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