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通用3篇)

社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篇1

这个学期,我被聘任为*社区居委会主任,通过在*社区维持一周的实习,以及实习大纲的要求,我主要对社区居委会的结构、功能以及与社区相关的部分法律(以*社区为代表)进行了学习和调查。

通过这次调查,可以使我们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更好的将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理论知识与实践水平两方面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且通过这次实践,大大锻炼了学生的动手能力,为在校学生提供了接触社会的机会和平台,这也将大大促进我们专业目标 培养综合型,创新型人才 的实现。

由于是初次对社区机构进行调查,所以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只是使用了最基本的调查方法。比如:

(1)主动向社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2)向社区居民进行咨询,了解

(3)查阅社区相关台账

(4)查阅与社区相关的法律,条例

(5)学习关于社区的书籍、报纸等

一、社区居委会的基本结构:

根据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二至三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其中社区党支部是党在城市的基层组织,是居民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也是做好街道、社区党建工作的基础。社区党支部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支持和保证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

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成员表达自己意愿的组织形式,是社区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进行民主选举,对涉及全体居民的公共事务进行民主表决,对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进行民主议事,对政府部门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社区居民大会有权罢免、撤换、补选社区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大会的办事机构,由社区居民大会或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执行社区居民大会的决定,并向社区居民大会负责,接受社区居民大会的监督,定期向社区居民大会报告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组织社区成员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

二、社区居委会的基本功能: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社区也针对本社区内部具体情况对居民作出了如下承诺:

(1)为社区居民最底保障服务

(2)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3)为新市民提供多方面优质服务

(4)为育龄妇女优生优育指导

(5)为特困家庭提供关心服务

(6)为七十岁以上老人办理优待证

(7)为行动不便老人上门服务

(8)为待、下岗人员择业提供中介服务

(9)为军烈属提供服务

(10)为青少年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这些均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展开,这些也近一步促进了社区工作的开展,更好得发挥了居委会的职能,方便了社区里的居民。

并且*社区居委会下面设有:夏戈工作室(根据人名命名);党员之家;文娱活动工作室;荷花棋室;荷花书室;康复活动室;爱心桥;荷花画室等。这些活动室的设立也大大方便了居民,尤其是老年人的活动,丰富了老年人晚年生活,这也为社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平台,为现代社区的建设打下了很好的物质基础。

三、社区相关法律、条例

由于社区本身就是一群特殊的组织:社区是指一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团体,其成员有着共同的兴趣,彼此认识且互相来往,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形成特有的价值体系和社会福利事业。社区由居民所组成,所以适于对人进行规范,处罚的法律亦适用于社区组织,所以以下只列举部分与社区组织直接相关的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末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这些法律的设立很好的促进了社区自治工作的开展,保障了居民的安全,也为社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这也是现代社区,新型社区建设所必须。

四、通过这次调查,主要可以明确以下几点问题:

(1)社区虽然不是作为政府机关,但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可以知道,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政府工作。社区作为最基础的民间组织,社区的稳定,安全从根本上决定了国家的安全,稳定。

(2)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加大,加深。中国既处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黄金期,但任何事物都具有其两面性,这个时期也是中国社会的矛盾多发期,社区作为基层群众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应当在这个时期肩负起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的重任,为中国的社会转型担负应有的责任,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3)随着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社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承接人的作用。政府职能的能否成功转变很大方面取决于社区能否承接好,并将职能成功的转移到居民手中。在这个过程中居委会应尽大可能将物资资源,人员队伍以及意识思想进行整合,以此在职能的转变过程中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节约型的社会。

(4)随着中国现代化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法律制度的健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正逐步贯彻,实施。在社区这个最基层,最复杂的机构中,面对不同人群,既要使居民能够依法行事,又能够使居民理解社区居委会的做法,知道政府的导引方向,这也是居委会工作所面临的巨大困难。这除了需要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更重要一方面需要社区工作者能够增强业务自身水平,工作能力,包括法律方面,管理知识,基本知识等。

(5)在调查过程中还可以发现,社区职权机构的分工协作并没有如理论上那么明确,社区的法律制度及上级政府方针、政策也没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以*社区为例,关于社区矫正的工作目前只在街道进行,考虑到多方面的困难,问题,例如:安全问题,对社区软环境的影响问题等,具体工作并没有落实到社区之中。等等问题产生应是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这需要在以后进一步的实践调查过程中进行探索学习。

由于是初次对社区机构进行调查,所以只涉及到社区居委会的结构、基本职能以及部分相关的法律。社区的内容涉及到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卫生,社区治安,社区党建等众多方面,所以这需要在以后长期的实践调查中进行学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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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篇2

“社区”无论是作为一个学术概念理解,还是作为一个区划来解释,都有其道理。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就如何搞好社区建设进行积极的尝试和有益的探索。那么我区的社区建设情况如何呢?带着这样的问题我们桃源政协地区组组织了张建德、张占明、于海涛、杜建4名委员对桃源街道的长源社区、滨河社区进行了调查,并形成如下调研报告。

一、被调查社区的基本情况

1、自然情况:被调查社区共有71栋居民楼,5047户居民17875人,其中有困难户262户,158名在籍党员,两个社区2016年经济总收入为5万元,2016年为1.4万元,2016年为0。呈递减趋势,两社区共发生治安案件2016年为33起,2016年28起,呈下降趋势。详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2、社区组织建设情况:按照2016年3月13日中共南关区委、南关区政府关于《南关区社区居委会组织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分别在两个社区成立了社区组织,分别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五名。工资统一由街道办事处发放。见附表四。

3、现阶段社区服务网点分布情况。至2016年共有各类便民服务网点91处,主要类型:食杂店、小吃部、超市、美发店、自行车修理、粮油经营、药店、卫生所、养老院、自行车停车场、农贸市场、网吧等。见附表五

二、调查结果反映的基本问题

以两个社区调查数据看,反映的情况基本上是一致的。

(一)较好的方面

1、经过几年来的工作,全社会上下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对搞好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上有了进一步提高,可以看出在搞好社区建设上达成了共识,同时,增强了抓好社区建设的紧迫感。

2、自96年江泽民提出搞好社区建设以来,特别是市区两级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制定工作方案)以来,社区组织载体得到了落实,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相对稳定,同时稳定了队伍。

3、吸收了一部分新人充实到社区工作者队伍中,社区干部的年龄结构得到了改善,文化程度有了进一步提高。因此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1、社区中各类设施和场所仍处于初级化、简单化阶段,且数量少、种类少,缺项较多,尤其是缺少群众欢迎的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

2、社区主任缺少社区工作实践经验,各类组织载体缺乏,作用发挥较差,就如何开展社区工作缺乏理论上的指导。

3、功能弱化,依附性强:从目前社区居委会工作上看依旧沿袭老的传统,承担着区街各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社区居委会很大程度上成为各级政府部门工作的承受层、落实层,理论上社区自治功能很难体现。

4、目前社区组织载体模式仍旧沿袭自上而下的方式。仿政府机构设置,很难适应社区功能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一是社区主要工作集中在承担政府指派任务;二是社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三是上情下达容易,下情上达意图无法实现;四是目前社区工作者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所得报酬不成比例,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三)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分析

1、在社区建设的方向问题上仍然存在着认识偏差一些部门同志不能把握社区建设的实际内容,存在社区建设就是加强硬件投入,没有认识到体制创新的问题。

2、责、权、利不统一。目前按照长南办发[2016]5号文件规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有九项,包括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展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事业,搞好社区环境卫生,搞好综合治理,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区经济发展等。可是明确社区的权力范围确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更无从谈起利益问题,这种责、权、利不统一导致社区工作走入误区,成为各级部门工作的落实者。

3、社区资源问题:由于地域不同导致社区在经济、人文、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是必导致社区可利用资源的差异,相应增加资源少社区工作的难度工作的难度。

4、发展社区的政策明显滞后,目前如何发展,给社区以什么样的政策,社区发展的方向许多问题只是停留在理论上,在实践上由于各种权力机构的设置及认识不到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的自我壮大。

三、几点建议

1、明确社区建设的方向。

2、明确社区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地位,比如杭州等地明确社区服务中心就是一个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社区各类服务中介实体。

3、明确社区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包括水、电、气、物业等管理部门及驻区单位等,特别是监督及制约机制的建立。

4、加大对社区扶持力度,一是费随事转,增加时社区组织的经济投入;二是权随责走,各级行政部门(工商、税务、城管等)加大对社区的政策扶持力度。

社区社会调查报告范文篇3

摘要:对H省30个样本社区的调查发现,由于脱离了地区实际,一些地方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导致农民不满情绪,甚至助推 三无 农民的产生,影响了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对此,应从土地利益源头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确立农民自愿、资金充裕、产业支撑等基本建设前提;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并促进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

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看,农民集中居住确有其必要性,但在建设资金不足、试点政策不完善、失地农民利益补偿与社会保障机制等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并不具备全面展开的可行性。但不少地方政府出于土地利益的需要,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名义,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以地生财 ,盲目推动拆村造城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查显示,全国平均每六个村就有一个村在经历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 ,其中72.3%始于20xx年及以后。从全国范围看,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已经从试点走向全面铺开阶段,建设热点已经从江苏、浙江、山东等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转向河南、安徽、陕西等中西部省份;建设重点已经从城郊结合部、非农产业发达的农村,转向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不发达农村区域;已经有相当部分的县市基本实现了农村全域社区化。但一些地方拆并村庄后,农民扩大就业问题没解决,生产生活更不便利,不少地方村庄拆并不符合农民意愿。有的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需要高度重视。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调查样本的选取

事实上,具备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条件的一般是城市规划区、农村劳动力绝大多数已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的发达地区,且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因此,在实践中,地理上远离城市规划区、农民就业和收入以传统农业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农村大规模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的问题尤为突出,应成为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调查研究的主要对象。因此,我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H省进行实地调研。H省的代表性主要体现在:第一,H省是典型的农业大省、人口大省和粮食主产区。第二,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力度较大,尤其是欠发达农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数量较多,其所表现出的问题更全面和具体。具体到H省,我们将其划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大区域,每个区域按以下标准选取6个样本社区:一是社区至少部分建成且有人口入住。二是社区地理位置上不在县城规划区内,无明确规划区的需远离当前县城5公里以上(含5公里)。三是社区所在乡镇经济以传统农业为主。四是社区规划搬迁范围内的农民收入以农业为主。按以上标准选取的30个样本的概况见表1所示。

二、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层政府债务风险不容忽视

1.基层政府直接面临公共投资债务风险。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公共投资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投资规模大。据H省省级部门测算,一个5000人规模的农村社区,其公共投资规模在2500万元左右。30个样本社区中,有10%的社区的公共投资规模在1800万元到2016万元之间,有80%的社区在2016万元到2500万元之间,有10%的社区在2600万元到3300万元之间。30个社区的实际投资状况与H省省级部门测算的数字基本吻合,反映了H省的普遍状况。二是公益性强。如H省的 五通六有两集中 建设标准中,只有幼儿园、连锁超市能够通过投资形成直接利润回报,所以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即使有社会资本参与,一般也以企业或个人捐赠、赞助的方式出现。30个社区中,非政府资金在公共投资中所占比例最高仅为27%,很多社区根本没有社会资本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公共投资的两大特点决定了各级政府必然是投资的主体。但由于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规模较大,导致各级政府层层下沉投资压力,普遍形成 乡镇自建,省市县财政奖补,各级支农资金整合支持 的投资格局。在30个社区里,公共投资中乡镇投资超过50%的达到25个,说明乡镇政府是主要投资主体,但与主要投资主体地位不对应的是乡镇微薄的财政收入。30个社区所在的30个乡镇,20xx年财政收入最低的仅为350万元,最高的仅为1800万元,有87%的乡镇20xx年财政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30个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方面的投资与财政收入比率最低的是0.27:1,最高的达到4:1,其余28个社区两者比率均超过了0.3:1。公共投资数额巨大而自身财政收入微薄是H省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突出问题,但30个乡镇的社区化建设不仅没有停滞,反而在持续进行。其原因在于公共投资的BT模式容易使人忽视潜在的债务风险。这种 借来的发展 只是带来了表面的繁荣,但埋下了巨大的债务风险,导致并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地方政府只能通过不断借债,来掩盖债务责任和风险,并通过利息计入本金而不断放大负债规模。 2.社区住宅垫资风险日益凸显。基层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住宅投资方面的垫资风险,在对30个样本社区的实际调研中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截至20xx年底,只有2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达到100%,5个社区的住宅售出率超过30%,其余23个社区均在30%以下。也就是说,样本社区住宅普遍处于零星购买状态,而因此形成的沉淀投资规模和债务隐患,较公共投资数额更为巨大。调研表明,截至20xx年底,30个社区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投资最高达1.3亿元,最低为0.8亿元,平均为1.05亿元。使基层政府难以回收社区住宅投资成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住房供给与农民住房需求相差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30个社区主导的住房形式是多层楼房,但大多数农民喜好的住房形式是单门独院楼房。农民喜好单门独院楼房的原因在于,与农户旧宅相比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居住地点发生转移、公共基础设施更加完善,并没有改变农民的住房观念和习惯,且便于农业机械存放和家畜养殖。事实上,基层政府并非不了解农民的住宅偏好,但H省在20xx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影响了基层政府的住宅供给决策。20xx年,H省出台的《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提出, 新型农村社区多层和高层住宅占总住宅的比例宜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给予适当考虑。 这虽然是为了实现节约用地的目标,但在实际执行中推动了 原则上不建三层以下低层住宅 局面的形成,结果严重影响了农民购房和入住社区的积极性,给基层政府带来的投资浪费和债务隐患问题日益凸显。

第二,相对于农民购买力水平来说社区住宅价格偏高。30个乡镇全部宣称,以 成本价 面向农民出售住宅。但普遍的事实是,多数乡镇出于缓和自身财政压力的需要,将公共投资成本和开发商的合理利润都摊入了住宅成本中,使其实质上成为商品房开发,导致住宅价格相对于农民购买力偏高的局面。在30个社区中,住宅均价最低的社区是900元/平方米,住宅均价最高的社区是1700元/平方米,30个社区的住宅整体均价是1250元/平方米。按四口之家购买120平方米的小三房、均价1250元/平方米测算,毛坯房的总价基本在15万元左右。而H省20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7524,94元,农村家庭平均人口4.08人,社区房价是农村家庭年均收入的5倍以上。且需要说明的是,30个样本社区均属欠发达农村,其农民人均纯收入在H省平均水平以下,所以社区房价与农户的购买力差距更大。同时,30个社区中能够贷款的社区仅为6个,且这6个社区的贷款额度每户均未超过3万元;其余24个社区都规定在特定时问内分次缴清,时限一般为1年。这导致不仅大多数农民无力购买社区住宅,而且也无法借助金融杠杆来提高购买力。在购买力和购买意愿均不足的状况下,社区住宅出售率低便是必然的结果,而这将给基层政府带来巨大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最大也是最终受益者应是农民,但不少地方却呈现 政府热、农民冷 的现象,甚至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有媒体报道,个别地方甚至通过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手段,强制进行 株连式拆迁 和 突击式拆迁 。这种不征求农民意见、不尊重农民意愿的强制行为,严重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20xx年国土资源部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查处借增减挂钩试点强迫农民 上楼 等行为。20xx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 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中央和相关部门的政策与行动一方面说明国家对于 农民被上楼 问题非常关注,另一方面也说明该问题已较为严重。对于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缺乏农民的有效参与问题,结合对30个样本社区的调研,可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剖析。

第一,旧宅补偿偏低引发农民不满。在30个样本社区中,仅有1个社区允许农民购买社区住房不需上缴旧有宅基地,该政策具体规定是 政府免费拆迁复垦旧宅;旧宅复耕后归原有农户永久使用 ;其余29个社区均要求 买新缴旧 ,即购买社区住房 需无条件上缴旧有宅基地并自行拆除旧房 ,其中24个社区要求上缴给原有村集体,5个社区要求上缴给乡镇政府。在要求无偿上缴旧宅基地的29个社区中,有23个社区规定可以在购买社区新房时享受补贴,补贴额度在1万元到2.5万元之间,这实质是对农民退出旧宅基地与拆除旧房的有条件补偿,但其对农民旧宅补偿明显偏低且附加强制性条件,而另外6个社区甚至不予补偿。这实质上造成了对农民利益的侵害,因而导致农民对于人住社区普遍持消极甚至抵制态度。

(三)农民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一般都伴随着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在30个样本社区中,有28个社区实现了农地的规模化流转。当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中流转之后,农民的生存与发展等民生问题便更加凸显。调查表明,土地流转未能有效促进农民就业和收入增加,农民的生存与发展遭遇困境。第一,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没有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土地规模化流转的28个社区,其土地流转政策基本一致,土地流转的时间最低为10年,最高为20年,一般为15年;农民获取一般状况下农作物(H省普遍以小麦作为参照物)种植的固定收益,即约定的亩产小麦斤数乘以当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标准最低的社区按每年每亩600斤计算,标准最高的社区按每年每亩1000斤计算。以20xx年国家小麦保护性收购价格1.12元/斤计算,这28个社区的农民每亩土地年流转收益在672元~1120元之间。但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战略性商品,粮食价格基本保持稳定,再刨除物价上涨因素,这意味着以此计算的土地流转收益并不合理。微薄而且相对固定的土地流转收益与不断攀升的物价水平相比,农民的实际净收益往往是不增反降,说明多数土地集中流转未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多数土地集中流转并未给农民带来更多的就业机会。地方政府大多宣称通过农地规模化流转可以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使农民 既拿地租又拿工资 。但这其实是地方政府有意混淆农业产业化与农地流转的区别。农地规模化流转只是作为催化剂,为农业产业化提供一个契机和可能,但并不一定就能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事实上,这28个社区中有27个社区是把土地大量承包给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而这些大户进行的农业生产虽可算作家庭农场,但并没有大量吸收农民就业,因为当前农业 从种到收 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即使存在少量的人工劳动,依靠承包户家庭成员或短期临时雇工也可完成。种粮大户或者蔬菜、果树种植大户的经营行为,只是生产规模的适当扩大,并不能称之为严格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所以并不能带来稳定的就业岗位。调研中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并吸收大?a href='' target='_blank'>咳嗽本鸵档闹挥?个社区,该社区将土地规模化流转给大型面粉加工企业,依靠该企业形成了小麦种植、加工、销售一条龙的产业链条,从而带动了大量社区居民就业。

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最难解决的就是农民的就业问题即生存和发展问题。虽然农业产业化发展可以形成产业支撑,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并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很多地区将带动就业的主要着力点都放在吸引二、三产业投资方面。由于县城普遍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依靠优越的区位和优惠政策承接了很多工业投资,所以新型农村社区依靠第二产业形成产业支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在吸引第三产业带动就业方面,由于人口规模小、消费能力弱,新型农村社区也并没有足够的优势。但30个样本社区几乎全部宣称 形成了产业支撑 。对此,我们把这些所谓的 产业支撑 归为二类:一是紧邻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 商贸物流业 为支撑,理由是乡镇街区商业相对发达。二是完全不靠乡镇街区的社区宣称以 现代农业 或 农业产业化 为支撑,理由是农地已经实现了规模化流转。但深入调研发现,这两个理由都不成立。农民搬入镇区附近的社区居住,并不代表已在镇区 商贸物流业 就业;农地规模化流转也不代表农业产业化已经实现,更何谈农民因此获得了就业岗位。30个样本社区中只有1个社区依靠现代面粉加工企业形成了农业产业化支撑,其他29个社区本质上都是基础设施发生变化的农村居住区,农民并没有实现市民化,就业机会并没有增加,甚至很多农民丧失了从事传统农业的生存手段,导致一个既有别于农民又不同于市民的边缘群体的出现。如果政府不能及时解决稳定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这些农民甚至将遭遇生存危机。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在欠发达农村强制推进新农村社区化建设,是超越其经济承受能力和生产力发展阶段,以牺牲农民利益降低建设成本,以高息借债或透支未来财政等方式来换得当前发展。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不仅加剧了基层政府的债务风险,而且导致 三无 农民的产生,增加了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但值得庆幸的是,这种冒进的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尚处于个别地区的试点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风险。因此,应当对这些已出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及时纠正,避免问题的进一步扩散和激化。

由于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地方政府脱离实际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所以纠正的关键在于约束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并通过政策法规未解决。具体包括:第一,优化和严格落实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 ,避免使之成为地方政府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中谋求土地利益的工具,从利益源头上斩断地方政府强制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化建设的不当激励。第二,严格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 不提倡、不鼓励在城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的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的规定。各地应及时调整不切实际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规划,严格限制乃至暂时停止欠发达农村的新型社区化建设。第三,以农民自愿、资金充裕和产业支撑作为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启动的前提。第四,鼓励但不强制农地规模化流转。第五,应加强欠发达农村的新型农村社区化试点与小城镇建设的有效衔接,新型农村社区选址最好紧邻镇区,使之与小城镇形成一种相生相长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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