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保证书汇编精选三篇

产品保证书汇编(通用3篇)

产品保证书汇编 篇1

第一条保证内容

1、关于经营资格的保证

甲乙双方保证提供的营业执照、供货资质及合法授权真实有效。

2、甲方供应产品都有合格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的产品合格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3、甲方供应产品经乙方书面确认供应品牌及型号后,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作随意更换。

4、供应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月/XX年),自产品经乙方验收并调试投入使用之日起计算。

5、甲方认可乙方的产品验收制度,并在对供应产品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乙方的验收制度。

6、对未通过验收的产品,保证乙方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更换合格的产品;对通过验收的产品,在乙方投入使用之前,出现相关证照不全、品牌不符及质量问题的,保证无条件退货,并没收保证金,并承担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对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产品,因产品质量产生任何问题,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第二条保证方式

本保证未经乙方方同意不可撤销。只要甲方提供的机器在规定期限内存在质量或故障问题,(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付款及赔偿义务。

第三条保证期间

甲方提供的产品调试期为XX年,保证人提供产品质量保证金X元(人民币)。保证人自愿保证在半XX年内若产品出现任何问题,乙方依约没收全部个人保证金。保证期间为XX年,保证期间为甲方提供产品并在产品出现故障后的最近一次的调试时间起算。

第四条保证范围

1、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及相关费用)。

2、因甲方供应货物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甲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

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双方自愿协商解决;

2、因本保证而造成的任何纠纷,均提交本担保书签订地甲方总部所在地(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法律诉讼解决。

保证人:

20xx年X月XX日

产品保证书汇编 篇2

"茂日化"系列涂料是茂名日化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型水性环保功能涂料,其质量已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为使用户放心消费,本公司作出如下质量保证:

1、本公司出厂的屋面隔热防渗涂料、外墙隔热防渗涂料的技术指标,保证符合Q/MRH01—20xx标准;墙面弹性拉毛涂料的技术指标,保证符合GB/T9755—1997标准;纳米超强弹性防水涂料的技术指标和环保指标,保证符合Q/MRHT2—20xx标准及GB/18582—20xx标准;超级环保内外墙粉末涂料的技术指标和环保指标,保证符合Q/MRHT3—20xx标准及GB/18582—20xx标准。用户如证实所用"茂日化"产品质量不符上述标准,本公司将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用户必须按本公司施工规定规范施工,并做好齐全、完整、有效的施工记录(内容包括:施工时间、地点、面积,施工环境温度、湿度,施工人员,施工过程等),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概不负责。

3、若因建筑用材不达标而造成施工出现裂缝导致涂层受损,或因用户施工不当造成涂层受损,此责任不属公司承保之列,但本公司可根据用户需要提供快速有效的技术报务。

茂名日化涂料有限公司

20xx年五月十五日

产品保证书汇编 篇3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确保我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特拟定本产品质量保证书。

一、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生产和加工食品时,确保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

二、保证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保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三、保证在生产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实施有效的过程质量管理。

四、保证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对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明示企业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明示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保证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

六、保证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

七、保证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食品。

八、保证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对食品无污染。

九、保证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的计量器具、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

十、保证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十一、保证产品标识标注及食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二、保证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健康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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