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读保证书(精选6篇)
1、借读生要珍惜在贺昌中学借读的机会,自觉遵守贺昌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来校读书必须穿校服。
2、借读期间,要听从学校、年级组、教师的管理与教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班主任分配的各项工作。
3、端正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各学科作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4、与同学和睦相处,与同学发生矛盾或纠纷,应通过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解决。借读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借读资格:
1、无故旷课五节或自习八节或一次不参加考试;
2、带手机进教学区;
3、与同学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4、在校内外吸烟,喝酒;
5、不交作业,单科累计达5次(含)以上;
6、考试期间作弊(或代替他人考试),且不听劝阻,顶撞监考人员;
7、在教学区内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秩序和学习;
8、故意同管理人员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责任,破坏管理秩序;
9、故意破坏安全器械,安全通道等设施;
10、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保证人:
20xx年xx月x日
尊敬XX学校领导:
我是学生家长,非常荣幸的是自己的孩子能够在贵校借读学习。为了保证孩子在贵校顺利完成学业,我及我在你校读书的孩子自愿向贵校及贵校领导、教师保证:在校期间,孩子会严格按照《学生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旷课;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结交不三不四的朋友。若违犯以上承诺者,愿意接受学校的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保证人:
20xx年X月XX日
借读生是指与现在就读的学校无学籍关系,仅是到该校借班上课。借读生在借读期间发生任的何事故均与学校及老师无任何关系。一切责任由家长自负。待借读生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转为本校正式就读学生。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履行承诺,借读生须签订就读保证书,现将有关事宜分列如下:
一、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校规章制度,努力上进。
二、严格遵守《本校学生安全预知》和《学生宿舍管理条例》。
三、缴纳与学校正式就读生相同的费用,并交500元/年的借读费。
四、和同学友爱,尊敬教师,多和老师沟通思想,有事多和老师商量。如有错误,要接受老师客观、正确的批评,并改正。
五、上课认真、守纪,不打扰其他同学,不影响老师上课。
六、坚决不进网吧、游戏机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
七、不结交不良的朋友,不打架斗殴,不做有损学校、班级和他人的坏事。
八、不准私自外出留宿,若违反规定,在外发生事故均由自己负责。
九、如果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此有关事宜,学校或班主任有权责令该生退学,家长必须主动配合学校,领走自己的子女。
十、借读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一、本保证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年月日结束。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学校领导及老师:
我是来自,想借读于贵校。因为贵校的管理和教学质量在外界享有较高荣誉,不得不使人为之一赞,不得不成为所有学生的向往。
我很高兴有机会能够作为一名借读生就读于贵校。希望贵校领导及老师能接纳!
我保证不影响学校的声誉,积极捍卫学校的声誉,争取做一名合格的贵校生;我保证不上网不打架,认真学习,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争取做一名成绩优秀的好学生!
请贵校检阅!
保证人:
20xx年X月XX日
1、借读生要珍惜在贺昌中学借读的机会,自觉遵守贺昌中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来校读书必须穿校服。
2、借读期间,要听从学校、年级组、教师的管理与教导,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及时完成班主任分配的各项工作。
3、端正学习态度,上课认真听讲,认真完成各学科作业,努力提高学习成绩。
4、与同学和睦相处,与同学发生矛盾或纠纷,应通过班主任或学生干部解决。借读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借读资格:
1、无故旷课五节或自习八节或一次不参加考试;
2、带手机进教学区;
3、与同学打架、斗殴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学生之间的纠纷;
4、在校内外吸烟,喝酒;
5、不交作业,单科累计达5次(含)以上;
6、考试期间作弊(或代替他人考试),且不听劝阻,顶撞监考人员;
7、在教学区内喧哗打闹,不听劝阻,影响教学秩序和学习;
8、故意同管理人员冲突,阻挠,妨碍其履行管理责任,破坏管理秩序;
9、故意破坏安全器械,安全通道等设施;
10、侮辱,诽谤,威胁他人。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
尊敬某某学校领导:
我是某某学生家长,非常荣幸的是自己的孩子能够在贵校借读学习。为了保证孩子在贵校顺利完成学业,我及我在你校读书的孩子自愿向贵校及贵校领导、教师保证:在校期间,孩子严格按照《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旷课;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不结交不三不四的朋友。若违犯以上承诺者,愿意接受学校的严肃处理,直至劝退。
保证人:家长
保证人:
日期: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