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程质量验收
本建筑工程已按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之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质量合格,并在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
二、 保修和期限
本建筑工程及附属设施发生质量问题时按附表所列范围和期限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安排相关施工单位完成保修工作。
附表所列项目超过保修期限后,开发商将不再承担保修责任,客户可委托物业服务中心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自行安排处理。
三、 保修配合、监督与投诉
客户应对保修工作予以配合,每项保修(维修)工作完成后,请客户配合验收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确认。
如客户发现开发商及相关单位任何工作人员对保修工作推诿、拖拉、敷衍、不负责任或为难用户者,请即拨打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 000002进行投诉,开发商欢迎监督指导。
四、 开发商免责条款:
1、 具体项目已超过保修期限,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约定不保修。
2、 因客户未遵守《住宅使用说明书》约定,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或装修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
3、 因客户自身原因延误保修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质量问题。
保证人:
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本企业情况特制定质量保证书(以下简称质保书),本质保书内容包括保维修范围、保维修时限、消费者注意事项、相关维修流程与维修电话等。
本项目的质保期限为:。(是否同意)本质保要求:质保期内出现非用户人为原因的故障免费修理,超过质保期只收维修材料费、终身负责维修。
一、保维修范围
本企业签订装饰合同内的一切内容。
1、水电隐蔽工程,保修十年。
2、有防水要求的厨、卫部位,对企业采用半成品在现场制作装饰的部件,保修三年。
3、按合同内容企业提供的小家电、卫浴设备等,按生产企业或行业规定实行保修。
4、在保修期内的报修,除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将实行免费服务。
5、出保修日期或范围的实行有偿服务装饰装修质量保证书。
二、保、维修时限
1、水、电抢急修,按双方约定到现场,进行勘察、抢修,遇紧急情况下,小时内(内环线内)到达现场。
2、其它装饰部件的报修,按双方约定进入维修阶段。
3、保、维修前本企业人员将出示整修处理单,并将维修内容予以约定,终身有偿服务本企业将收取人工费、材料费、列出材料、人工费清单,由消费者认可后即实施服务。
三、下列事项不属于报修范围
1、消费者自备材料所产生的材料质量问题。
2、消费者房屋的建筑质量、配套设施所产生的问题。
3、消费者使用不当所产生的问题,如人为损坏地板或人为受潮。
4、不可抗拒外力所产生的问题。
5、消费者与施工队自行交易起草非企业合同的项目。
6、施工完毕后,房宅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造成室内过于干燥或室内缺少通风换气引起开裂等现象,或者是由于温度过高,发生地板起拱等现象。
7、因空调、管道、生活用水滴、冒、漏水等原因造成地板变行。
8、非正常手段清洁保养。
9、漆面因外力受损。
10、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管线位置和不正当装修而造成的质量问题,本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11、由于材料自然属性形成的变化。
12、对上述不属于保养范围的事项,本企业实行有偿优质维修服务,以优惠价格提供优质服务,并出示维修收费标准。
四、消费者注意事项
1、消费者应向企业所提供的报修电话所在部门进行保维修。
2、请消费者妥善保管好本质保书。
3、本企业服务部人员上门为您服务时,请出具本部质保书。
4、当本企业服务人员服务结束后,由服务人员在质保书上作保修记录。
5、整修完毕且质量达到要求,得到您的认可后,请在整修单上签字,以便本企业存档。
客户姓名:
联系电话:
保修地址:
施工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年;
⒊装修工程为 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保证人:
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