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暑假心得体会(实用三篇)

安全暑假心得体会(通用3篇)

安全暑假心得体会 篇1

今天下午第二节班会上,学校组织了一次触及心灵的活动——“安全活动”!是由我校的主任亲自主持的,虽然没有很华丽的舞台,富丽堂皇的词藻,但是我相信这平凡、朴素、生动地演讲打动了听讲的每一个人。

“安全”这个词对大家来说最熟悉不过了,天天也被我们当口头禅,挂在嘴边:“小心,安全第一”!但是,真正有几个人把“安全”当做第一了?其实我们都应该深刻的反省,思考“安全”。在你们玩耍、追逐打闹、抢一秒绿灯时,真正想过安全的存在吗?

主任举的这几个真实事例让我记忆犹新:

1、“脾脏破裂”:课下活动时两个同学在打闹,因一同学不小心,正好打到另一个同学的脾脏上,最后被切除……难道这真的是那两个为了玩耍、打闹而付出代价的人想要的结果吗?当然,并不是说因为这件事以后每个人都不能在校园里打闹了,而是告诉我们:在打闹的同时应该有分寸,时刻注意安全的存在。

2、“楼道踩踏事件”某中学放学回家时,学生都排队下楼,突然停电了,一句非常玩笑的话“鬼来了”竟引起无数人的恐慌,最终结束了8人性命,导致21人受伤住院。肯定那个开玩笑的人也不想最后是这种结果,但后悔、自责已经都晚了,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再也弥补不过来。

在学校这个大家庭中,有很多“安全隐患”是不得不让我们注意的,比如:升旗时的拥挤,课间的活动,上下楼梯时……

请大家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因为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其实你们在注意安全的同时也能感受到人世间的美好!

安全暑假心得体会 篇2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1993年的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有如下重大突破:

(一)、新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出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此为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的举证原则。新消法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六个月内,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举证责任推给了经营者。此举将有利解决消费者”维权难“这一症结,以后消费者用牛拉着豪车维权或者怒砸豪车这样的报道一定会减少很多。

(二)、新消法第25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除了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之外,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订立合同以后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消费者想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证明自己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等才可以撤销或解除。

现在新消法突破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直接赋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

(三)、新消法第44条中有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该条突破了民法中合同的相对性,赋予消费者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在无法找到生产者或服务者时,可直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主张权利,突破了传统民法中只可向合同的相对方---经营者或商品的生产者主张权利的框架。

(四)、新消法第55条惩罚性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依据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的,消费者除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并且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金额的三倍,即退一赔三。商品价款或者服务费用的三倍低于五百元的,最低赔偿额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的,受害人除了依法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二倍以下赔偿。

此外新消法还对个人信息的保护(2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8条)等方面做了突破性的规定。

安全暑假心得体会 篇3

20__年暑假我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感慨很多,收获也很多。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式非常严峻,呈逐年上升趋势。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花季少年犯罪呢?究其原因,有家庭、社会和学校三方面的责任。我们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处于幼儿期,幼儿期是人生的奠基期,对人生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小学教师身兼重任,千万不可忽视。

我知道了预案不是事后的应急反应,而是事前的主动防范;预案不是放在领导桌上的重头文件,而要深藏于每个学生的头脑之中;预案不是空洞的理论性文件,而是实际的、可操作的自控、自护技能。就像警察,警之与前,察之于后。他举了一个实例:

5.12汶川地震时,有一个学校在地震来临时,400多教师,20__多学生整齐有序地集合在操场上。为什么能这样呢?为这个学校预案做得比较好,同时,还经常进行演习。演习是对错误的尝试,也是最好的学习。

我认识到了危机就是平衡的打破,是慢性压力的积累。原以为一些重大的灾难性事件才是危机,原来我们每个人时时刻刻都面临着危机,危机离我们这么近。人生就是有一个个危机组成的,真的不可思议。我们作为教师,一定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

通过培训,我想,以后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大安全教育的宣传力度

通过各位专家列举大量伤亡数据,我看到每年中小学生死亡人数十分可观,令人心痛。为我们每个教师敲响了警钟,更改变了过去认为,安全工作“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干完了不要”的错误看法,提高了对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性认识。通过培训,明确了学校安全管理的方针那就是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

各负其责。全面提高教师与每位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学生和家长宣传学校所潜在的诸多安全隐患以及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教训。在校园醒目的地方张贴悬挂安全教育图片、标语,在楼梯、校门、操场、实验室、厕所、等容易发生安全问题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标语。要利用校园板报、壁报、专栏、主题班会、征文、演讲等活动宣传安全知识,在校园形成事事想安全,处处有警示、人人抓安全的浓厚的安全育人氛围。

学校要利用每学期的开学初、放假前的一周和每次大型集会时间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要积极利用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同时要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教育网络,坚持不懈地把各项安全教育开展下去,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加强家校合作、明确各自责任,让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现在我们的中小学生几乎全部是独生子女,在家受到家长的宠爱,比较任性,并且唯我独尊。而我们的.家长认为一旦将学生送入学校,学生的安全就成了学校和教师的责任,几乎家长就和学生安全没有什么瓜葛了。而小学生正处于身心还为成熟的阶段,有时缺乏一些必要的安全知识,出于逞能、好强等心理弱点造成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这给我们的学校和家长都是一笔重要财富的损失。所以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我们,不但在自己给孩子讲好一些安全知识的同时,还要督促我们的家长也要给孩子负起安全的责任,让他们知道孩子是学校的安全关注体,更是家庭的安全关注体,时刻提醒家长高度重视孩子们的生命安全,进一步明晰未成人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外出期间的管理责任,切实落实好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责任。如果我们家校合作,让教师和家长各自明确自己的责任,让我们共同意识到这个孩子是我们共同关注的对象,这样我们定会在安全工作上有个好的收获。并要求家长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老师、学校共同创造最佳的学习生活环境。让孩子在今天快活地成长,在明天快乐地飞翔。

3、采取得力措施,严防易发事故的发生

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交通、食物、中毒、火灾等方面。“安全无小事,重在抓落实,常抓是保证,预防最重要。”我们要力争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让安全意识、安全责任深入人心。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必须做到长期的警钟长鸣。

总而言之,在学校安全工作中,一定要明白安全无小事,处处是关键,时时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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