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6篇)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精选6篇)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1

真的没有想到,这件事情就发生在离自己这么近的地方。虽然我不是工程专业的专家,但是由于工作的关系,不得不经常关注这些事情。但是真就发生在离自己如此近的地方,心里说不出是震撼还是打击。常听人说,怪事年年有,今年特别多。这话放在20xx年来说还真是不假。雪灾、不断的地震、煤矿、现在又添上了杭州地铁这一笔。我想,在我们行业的巨灾统计上,20xx年绝对是需要单独提出来的一年。

还想起十一长假之前被总部召回培训的事情,正好内容就是地铁和地面道路的修建风险分析和管理。在这一行工作了这么些年了,加上一直都在专业岗位上,对这些大的基建项目感觉就像“鸡肋”,弃之可惜,食之无味!通常碰到这种项目招标,我并不怎么的热心。纵然保费收入动辄几百万,也无动于衷,领导也拿我么有办法。有时候,自己都觉得做核保和风险管控的人有点“半仙”的架势。除了历史数据和专业技能,有时候一瞬间的感觉,也是我们判断是否承保的决定因素。教训往往是建立在巨大的金钱之下的。

正好十一回来又和在外资建筑公司的表妹一同游玩几日,期间也会聊到隧道工程这一方面,因为他们现在正负责从上海到崇明的隧道建设咨询,此前还完成了黄浦江新隧道的工程。每次提及施工工艺和质量检测上,老妹都说看到国内的公司施工就冒冷汗。我说,别说你,我听到都怕。基本上,不出事情那是不肯能的。

不是说自己崇洋媚外,我是以自己是中国人而自豪的人。一向认为这个世界上最聪明的民族就是中国人和犹太人,至于为什么,改日再说。但是我们也要有包容他人长处的胸怀。国外的地铁工程一般都在10~8年之间,而我们只要4~5年,纵然我们人多力量大,但是论技术和施工工艺以及专业设备,我们确实技不如人。很多项目的施工时间都已经在我国实现了飞跃。但是在快速建设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丢弃了什么,遗忘了什么。施工人员素质和设备的性能有没有在安全的考虑范围内,回来的车上看到新闻说,有些施工工人居然是三天前才开始从事建工行业的。太不可思议了!真是让人震惊!3天,甚至给工人做安全培训和施工技法的时间都不够。这和草菅人命有什么区别!

谁都知道杭州的地质条件对于地铁工程来说难度很大,但是为什么却没有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在运行了。网上有人爆料说这次事故最根本原因就是建设招标中出现了不公平、不公正的事情。也就是说是人祸。也对,任何事情都是要付出一定带代价了,如果送礼牵线花掉了这些钱,承建商为了降低承保就只好从这里和保险费里面挪了。这几年大型土木工程项目的费率一降再降,而再保险费却一升再升,保险公司本应该提供的无偿服务中风险管理和咨询的费用已经被被保险人和再保险商联合挤占掉了,更何况是请资深的专业人士培训呢?何况国家也没有做什么严格的要求。工人也不需要持证上岗,就更没有人关注了,每当除了事故的时候,上上下下都在强调这个,可是过后就像风一样,了无踪影。所以“豆腐渣”工程和黑煤窑总是阴魂不散。事故接二连三,究竟是谁犯了错。我们这一行讲近因,也就是说,谁种下了这个果,那么损失必然也就要有他承担。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2

“千般照顾,不如自护”。家长和幼儿园教师、阿姨不仅有保护幼儿生命安全的责任,同时要及时检查幼儿园的设备、设施,更重要的是要对幼儿进行初步的安全指导、教育,提高幼儿保护自己的能力,帮助幼儿树立一定的安全意识。

一、让幼儿了解一些生活常识,学习和巩固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

其实我们孩子生活在家庭、幼儿园和社会的环境之中,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过学习一些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变消极躲避为积极预防,就能够使各种意外伤害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限度。如热水、药品是幼儿日常经常接触的物品。花花绿绿的药品会让幼儿误认为是糖豆而吃进肚里。杯里的热水也会因为幼儿不会判断而造成烫伤。那么如何提高幼儿对事件的预见性呢?首先要了解一些生活的常识。我们通过谈话,组织幼儿专门的讨论,倒一杯热水、拿来一些药品,请幼儿讨论一下,从而学会一些自我保护的技能。在讨论中幼儿纷纷发表意见。毛毛说:“杯里冒着热气,一定非常烫,不能马上喝。”新程说:“用手摸摸杯的外面,如果烫手就不能喝。”孝铟说:“喝水的时候,也应该先吹一吹,先小口小口的喝,就不会烫着了。”当我拿来花花绿绿的药品时,开始幼儿真的以为是巧克力豆呢,纷纷问我:“真的是巧克力吗?真的能吃吗?”接着我和小木偶一起进行情境表演,小木偶将药粒喝下,不一会开始肚子疼,幼儿马上意识到药是不能随便吃的,生病了应该去医院。在幼儿园应请老师、阿姨帮忙吃药,在家应请爸爸妈妈帮忙。知道了生活中的一些小常识,那么就应提高幼儿分析、判断的能力,为幼儿准备一些画有安全与危险事物的小图片,如插座、火、药、热水、食品、玩具等,请幼儿自己来区分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危险的,提高幼儿判断事物的能力。从而提高幼儿对事情的预见性,预防悲剧的发生。

二、创造良好的环境,使幼儿形成自我的意识

我们幼儿园的环境也是关注幼儿的健康和安全的。我们应与幼儿共同创设相应的物质环境,对幼儿进行直观、形象而又综合的教育。一次,我发现幼儿常常在室内乱跑,发生相撞的事情,于是与班上老师商量,决定在室内布置一些安全标记,提醒幼儿注意。但幼儿不了解安全标记。我们就从认识安全标记入手。在晚上的认识活动上学习各种标记。在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在班内的电视机及电门上张贴了禁止触摸的标记;在窗台张贴了禁止攀爬的标记;在楼道张贴了下滑危险的标记,时刻提醒幼儿注意安全。

三、通过直觉体验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

我们幼儿园里各种器械、各种玩具都有,孩子们可以自由地奔跑,进行游戏,可以说是快***。但有时玩起来就什么都忘了,往往会对幼儿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种自身痛苦的记忆是最深刻的。所以如果看到别的小朋友摔伤磕破时,就能把自己的痛苦记忆类推到别人身上,这种体验会有助于幼儿理解自我保护的意义。以后在活动时,幼儿就自然引起了注意,减少对自己身体的伤害。

五、通过生活中遇到的事情,让幼儿学习和巩固自我保护的技能

大班幼儿好奇心增强,好动,随心所欲的特点,而且不知深浅,不明是非,常常趁老师阿姨不注意玩一些危险物品,做一些危险的事或到一些不安全的地方玩。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就限制幼儿的活动。虽然他们年龄再幼儿园里不算太小,但他们与需要不断的获取经验,在生活中去不断的探索和反思。在与环境进行交互作用之后从而获得相应的信息、感受。我们要在一日活动中,仔细观察幼儿的一举一动,利用各种教育活动,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意识。一次,政政在关门时手被夹了一下,孩子们看到政政受伤后痛苦的表情后都纷纷说:“以后可不能关门了。”幼儿知道不再关门、玩门了,可能以后幼儿由于玩门受伤的机率就会很小了,但这不是安全教育的目的。会抑制幼儿的探索精神。如果以后幼儿一开门、关门就会想到会夹手,事事需要成人帮忙。这样,受保护越多就越容易出差错,幼儿会越来越丧失自我保护的能力。以后如果遇到突发事件,他们就会束手无策。于是,我请政政讲讲怎么夹了手,帮助幼儿分析怎样才能不夹手。并教幼儿学习儿歌“开关门”。让幼儿知道一手扶门框(墙)、一手扶门把儿是正确的方法。并让幼儿亲自实践,掌握开关门的技能。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重要的是不仅应该让幼儿知道哪里有危险,更应该让他们学习如何征服危险,在征服危险的过程中怎样保护自己。

经过一段时间的安全教育,我们发现在活动中大人的提醒在逐渐减少,孩子之间的提醒在增加,幼儿学会了积极地防御。同时,我们也感到,培养幼儿自我保护意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真正使幼儿形成自律,从而获得身心的和谐发展。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3

虽然这一次的交通安全教育班会已经结束了,但是在我心里面留下了很深的影响,一直到现在我都一直在心里面想着想着,班会上面看到画面、老师讲的话一直在脑海当中徘徊,一个个悲惨的交通事故在眼前走过,让我认识到交通安全意识真的是太重要了,否则造成的危害也大了。索性无事,所以决定将自己今天在班会上学习到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体会写一写。

在最开始的时候,老师就告诉我了我们今天的班会主题是“谨防交通事故,安心出门回家来”。然后老师就用多媒体给我们放了一些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引发事故的视频,最开始的时候我还是挺害怕看的,因为视频里面的画面真的是令人胆战心惊的那种,虽然没有什么血型的画面,但是一辆辆车被撞得成了一坨烂铁、一个个建筑被撞得四零八落的,还有就是被打了马赛克的事故人的画面,真的是让人害怕,班上的气氛当时就变的凝重了起来。我的心情也从害怕变成了警觉,想着在生活当中,我是不是有注意了道路交通安全呢?我有没有做到了完全遵守交通规则呢?看着视频里面、新闻里面记录着的一条条生命就这样逝去,或者是残疾,真的是太让人心痛了,有些是因为自己不遵守给自己带来了麻烦,还有就是因为别人的不遵守交通安全让自己遭受到了无妄之灾。所以啊,无论是自己有没有开车,都需要主要好道路交通安全。

这一次的道路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让我意识到生活当中我们必须加倍的小心,要好好遵守交通规则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出现交通事故。所以以后,过马路的时候我一定不能够因为图省时间而随意穿马路不跨围栏过马路了,我以后一定要走斑马线,一定要等到行人灯变成绿灯之后再走,宁愿多等几分钟也不抢那几秒钟。还有就是我在路上行走的时候我也要更加的警觉,要时刻留意身边的交通,注意那些正在倒车的车子,离他们远一点才行。对了,不仅仅是自己,还有身边的人,以后我也会要求身边的人也要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一定要提醒爸爸喝酒了之后一定不能够开车,疲惫的时候也不能够开车,这不仅仅是为了爸爸好,也是为了我们整个家庭好,更是为了别人的安全好!

这一次的交通安全的主题班会,真的是让我收获良多,让我意识到了自己生活中也是存在着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也让意识到了我今后必须要更加重视交通安全的问题。所以今后,我也一定会将这一次学下到的东西在生活中践行下去的。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4

德国人帕布斯·海恩提出的“海恩法则”在各国的安全生产领域流传很久,它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这一法则的精髓,强调的是对事故发生前隐患的见微知著、防微杜渐,直接考量的是人的自身素质和责任心。

每年的七、八月份历来是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张兴凯委员曾对__年1月1日至__年5月17日的20819起死亡事故数据按月作了统计分析,结果显示,按照事故起数计算,一年中,8月份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最多,达到2036起;其次是7月份为1913起。

前不久,在云南迪庆隧道坍塌、宜兴市竹海公园滑道失控等多起安全事故中,暴雨等外界气候因素不容忽视。

“七、八月份是我国暴雨、雷电、台风、冰雹、短时大风等多发期,这些自然灾害的影响会给设备设施带来事故隐患,而且炎热多雨的气候下,人们的情绪容易急躁,工作注意力下降,人本身的事故风险增大。”张兴凯说,在这样的情况下,更应注重监督和对人安全意识的管理,否则,如果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管理人员安全责任不落实,受气候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事故几率会更大。

王宏伟在帮本刊记者分析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原因时一再强调,切忌因技术因素而忽略了管理。社会的发展需要技术、管理和人文因素的有效结合。任何制度和监管,都需要通过人的责任心才能实现。他表示,管理上的漏洞,是制造悲剧的根源。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都是重技术,轻管理,其实事故预防最重要的还是要加强对人的管理,推动人文素质的普遍提高。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5

“4·28”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铁道部党组以及我本人和全路广大干部职工极为痛心。他要求立即在全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铁道部党组决定,从今天起,到北京奥运会结束,在全路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

要有目标、有步骤、有检查、有考核地推进这一活动。

要严格调度命令管理。严格执行行车工作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按规定必须发布调度命令时,不得以文件、电报代替调度命令。各铁路局要对调度命令发布、审核、登记、转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调度命令管理,严格调度命令发布纪律。各局调度所将每日管内线路限速处所揭挂限速揭示牌,由工务调度和施工台调度签字,各行车调度台调度员记录清楚,对进入本区段的列车逐列核对限速要求,确保调度命令发布、传输及时、准确,无漏洞、无隐患。

严格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和现场防护人员。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禁止放行列车。现场监护人员要严密监视列车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拦停列车,并及时报告。防护标志必须做到准确清晰。

强化车机联控工作。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限速地点的关系站要主动与司机核对慢行要求,核对不一致时,宁停勿放,按规定补交命令,确保行车安全。限速运行调度命令,必须由指定车站人员进行提示。强化应急处置。机车乘务员要加强了望,发现线路严重晃车、限速标志与运器数据不符等危及行车安全问题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的逐级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那些疏于管理、作风飘浮、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有关交通安全事故心得 篇6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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